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规范正文.doc
75页1 总则1.0.1 为加强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井巷工程 underground opening为采矿活动而在地下开凿的竖井、斜井、巷道、硐室工程等的总称2.0.2 主要巷道 major roadway主要巷道指主平硐,斜井,斜坡道,井底车场巷道,主要运输巷道,主回风巷道等使用功能重要,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2.0.3 一般巷道 general roadway一般巷道指除上述主要巷道以外的,使用功能一般,服务年限不长的巷道,如采场工程和回风巷道、人行通道等2.0.4 眼痕率 percentage of blasthole vestiges眼痕率为可见眼痕的炮眼个数与不包括底板的周边眼总数之比炮眼眼痕大于孔长的70﹪,算1个可见眼痕炮眼。
2.0.5 抗拔力(拉拔力) drawing force 抗拔力指阻止锚杆从岩体中拔出的力2.0.6 锚固力 anchoring force锚固在岩体中的锚杆(或锚索)所能承担的最大抗拔力2.0.7 井巷工程质量 quality of underground opening反映井巷工程满足相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2.0.8 井巷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underground opening井巷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9 检验 inspection对被检测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2.0.10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11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12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井巷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测项目2.0.13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外的检验项目2.0.14 观感质量quality of appearance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2.0.15 返工 rework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3 基本规定3.0.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3.0.2 井巷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井巷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有关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验收确认。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形成质量检查记录;经检查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 相关专业之间应进行施工工序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工程中使用的各种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精度等级应满足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3.0.3 当工程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且专业验收规范没有相应的验收规定时,应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的一方或几方制订专项验收规定,专项验收规定应经四方确认3.0.4 井巷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井巷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2 工序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5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6 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验7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井巷工程安全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8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3.0.5 工程资料缺失或遗漏时,可通过现场实体检测、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质量和性能,并以检测、鉴定报告作为相应的验收资料现场检测、鉴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 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4.0.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工序检验批4.0.2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井巷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2 对于跨年度施工的井巷单位工程,可按年度施工的工程段划分为子单位工程4.0.3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 分部工程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或施工条件进行划分2 对于支护型式不同的井筒、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支护型式不同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3 对于支护型式相同的井筒、巷道主体等分部工程,可按月度验收区段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4.0.4 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按主要施工工序、工种、材料、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也可按预先确定的分段长度或按月实际验收长度进行划分4.0.5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工序检验批组成,工序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等进行划分。
4.0.6 井巷工程的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宜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划分5 井巷工程质量验收5.0.1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查断面和测点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取5.0.2 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检查点质量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检查点中有75%及其以上测点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其余测点的质量不得影响安全使用2 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每个检验项目的测点质量合格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其余测点的质量不得影响安全使用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5.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项工程所含工序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分项工程所含工序检验批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5.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涉及井巷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等重要分部工程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5.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 观感质量验收应达到合格要求5.0.6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工序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表E.0.1的规定进行记录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表E.0.2的规定进行记录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表E.0.3的规定进行记录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汇总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0.4的规定进行记录5.0.7 当井巷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 不作处理就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或经返修处理后,虽然改变了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工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经安全评价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严禁通过验收6 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6.0.1 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工序检验批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6.0.2 工序检验批应在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对每个循环中的各道工序质量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或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抽查验收6.0.3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6.0.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6.0.5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验收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汇总归档6.0.6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工程质量验收6.0.7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8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有关部门或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或重新组织验收6.0.9 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及时提交有关机构(部门)备案7 井巷掘进工程7.1 表土段掘进工程Ⅰ 主控项目7.1.1 竖井、斜井、斜坡道及平硐口坐标、方位、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图纸,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钢尺实测或核查施工测量记录7.1.2 竖井、斜井、斜坡道及平硐等表土段掘进的工程,其掘进和临时支护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选取检查断面和测点检验方法:核查施工检查记录或现场实查7.1.3 表土段掘进断面规格的允许偏差和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