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销合同-验收.pdf
7页篇一:购 销 合 同(最全最标准)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或具体数量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装方式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4)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2. ,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的订单约定 4、包装方式 第四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或依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约定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 2. 产品货款的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付款方式: 。
货币结算方式: 利息承担方式: 收到相应货款后三日内乙方应开出 17%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数量的验收方法:设备到达目的地后,甲乙双方的代表应到现场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设备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 如不能当场进行清点检验,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5 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构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或每批设备到达现场后 2 个月内甲方仍不开箱检验的,视为乙方提供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2.质量的验收方法:甲方应在货物数量验收完毕后十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 质量验收以双方约定的技术指标为准 时间: ;验收标准 ; 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 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数量时,应做好记录,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 修理或更换或索赔的依据;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 发现损坏或短缺,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性能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技术指标后,甲方应在 7 天内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建阳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收货验收中,如发现货物数量、型号、规格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 之约定,应当场向乙方提出异议并妥善封存货物,由乙方在 天内处理;如甲方当场未 对货物数量、型号、规格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 2、如果甲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订单之约定,应一面妥为保管, 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约定验收时间之日起过 一个月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 内负责处理 第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视为违约的 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乙方可要求增加 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 分货款向乙方按 的比例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 管、保养的费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就延期付款部分按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同时,乙方有权中止交付尚未交付给甲方的货物,直至甲方付清货款及违约金时 止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货物的 ①乙方同意给予甲方天的逾期拒绝接受货物的免责期,在此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任 何责任 ②若甲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接收货物,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支付 拒绝接收货物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而对乙方的送货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 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则甲方 仍应按产品原约定价格付款;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 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 ①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天的逾期交货免责期,在此期限内乙方不承担任何逾期交货 责任 ②若乙方在上述免责期内仍未交货, 则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向甲方按 的比例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③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并拒绝收货。
4.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应按实际交货期计算付款时间 第十一条 货物灭失风险的责任划分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因甲方的 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货物交由承运人时起由甲方 承担;乙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 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转移及终止 1.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最终以书面方式签字确认后 方为有效 2.合同任何一方欲做本合同项下所设定权利、义务之概括转移或部分转移,均需提前 10 天通知另一方并经其书面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单独转移行为视为无效 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设定义务,致使本合同所设目的无法全 部或部分实现,另一方有权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且不承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 失,同时继续有权以本合同违约责任之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扩大的,应承担就此而产生的扩 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它 (本条除下述条款外还可以约定特殊购销合同的特殊条款,例如海关结转规定等)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 责任后10天内,按约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签订地为 本合同项下的订单签订为提高效率可采用方式,件有效期为订单签订之日起 30 天,甲、乙双方应每 30 天核对一次订单并互寄订单原件,订单件失效后,订单效力 应以订单原件为准 本合同项下订单应以如下方式编号:订单号=本合同标号+订单签订日期+订单两位序号 构成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 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 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 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买方(甲方) : (公章)卖方(乙方)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签订篇二:产品购销合同书 产品购销合同书 供方: (以下简称供方) 需方: (以下简称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产品名称: 规格: 单价: 数量: 货款金额(大写) 二、质量要求交售日期 (1)交售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发货为准。
(2)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货,均事先书面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三、交(提)货方式、验收和货款结算办法 (一)供方采用汽车运输的方式,按需方指定的到站发运,然后将提货单寄给需方所在的单位 (二)供方负责发货及汽车的运输费用 (三)需方必须在货到五日内进行质量验收,并将验收的质量结果在验收后三日内发给供方如需方不在本条规定时间内验收,视为需方对本次交付货物质量无异议 (四)合同签订生效当日,需方必须预付 5%的定金 (五)需方收到货进行质量验收后,必须在自到货之日起 天内将货款汇入至供方的指定帐户上 五、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交产品时, 未达到行业标准或双方约定的交付货物质量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并退货或协商解决 (二)供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货或交货,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六、需方的违约责任 (一)需方在合同执行中无正当理由退货的,供方不返还定金 (二)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需方每天按合同价款的 5%支付滞纳金 (三)需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默认本批次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
八、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供方: (章)需方: (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 开户银行: 帐号: ::篇三:购销合同详细版 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供货单位: ; 乙方购货单位: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 加强经济核算, 提高经济效益, 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详见附表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下列第(1)项执行: (1) 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 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 ,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产品的数量:详见附表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台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 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 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按实际情况计算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 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国家 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 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 由供货单位 供应的以外,应由购货单位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 主管部门制订的 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 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 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 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供货单位另外收取如果供货单位有特殊要求 的,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供货单 位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包括专 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 列第(3)项执行: (1)购货单位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 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 (2)购货单位代运(购货单位代办 运输,应充分考虑供货单位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 (3)供货单位自提自运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贰个月后 (规定送 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 以供货单位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 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供货单位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 准购货单位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供货单位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 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2)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 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 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 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 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 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 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 购销合同样本 第七条、验收方法:供货单位在货到后自己提货并自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供货单位付货款的 90%(贰佰肆拾叁万贰仟捌佰零一元整(¥2432801))即¥2189520.00 元整(贰佰壹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 (合同应明确规定:1 .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供货单位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 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30 天内向购货单位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供货单位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供货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供货单位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 购货单位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 应在十天内 (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供货单位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供货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中, 应说明合同号、 运单号、 车或船号、 发货和到货日期; 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 型 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 验情况和检验证明; 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 事项 ) 第九条、购货单位的违约责任 1.购货单位不能交货的,应向供货单位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0-30%)的违约金 2.购货单位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供货单位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供货单位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购货单位负责包换或包修, 并承担修理 、 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购货单位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 购货单位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购货单位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供货单位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购货单位应当偿付供货单位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购货单位应当负责赔偿 4.购货单位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供货单位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货单位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购货单位 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供货单位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供货单位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购货单位 承担 6.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 购货单位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 人外,还应承担供货单位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购货单位未 经供货单位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购货单位提 前交货的,供货单位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供货单位可拒绝提货购货单位逾期交货的,购货单位应在发货前与供货单位协商,供货单位仍需要的,购货单位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供货单位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购货单位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购货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供货单位的违约责任 1.供货单位中途退货,应向购货单位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5%(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5-30%) 的违约金 2. 供货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 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购货单位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 供货单位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 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贷款总值计算,向购货单位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购货单位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 供货单位逾期付款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购货单位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供货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 供货单位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或对购货单位提出错误异议, 应承担购货单位因此 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 允许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 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本合同如发生纠纷, 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 2010 年 4 月 24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