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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郑州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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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07〕125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燉 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为 18 个省辖市及 20 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 113 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41 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72 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 郑州市1.黄河邙山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2一级保护区:黄河邙山取水口上游 2000 米至下游 200 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 50 米的陆域;邙山提灌站前沉沙池水域和沿岸 50 米陆域; 石佛沉砂池厂界内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2.黄河花园口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黄河 107 公路桥至花园口取水口下游 700 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 50 米的陆域;沉沙池和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沿岸 5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黄河北岸生产堤以内的滩区3.尖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尖岗水库郑密公路桥至王胡侗桥水域及其沿岸 200 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 5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尖岗水库郑少高速、绕城高速、侯寨公路内的水域和汇水区的陆域;输水暗管两侧 50 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 50 米的陆域4.常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常庄水库取水口至刁沟村桥的水域及其沿岸 200 米的陆域; 输水明渠的水域及两侧 5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常庄水库防汛路、四环路、贾鲁河内的水域和周边陆域;输水暗管两侧 50 米的陆域和输水明渠一级保护区外 50 米的陆域5.西流湖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西流湖陇海铁路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 200 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西流湖伍坝以南的整个水域及其沿岸 1000 米的陆域6.北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72 眼井)3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100 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连霍高速以北,贾鲁河、索须河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东 1000 米以西,黄河大堤以南的区域7.九五滩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36 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100 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京珠高速公路桥至桃花峪的黄河水域和黄河南岸大堤以内的滩区8.郑州市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27 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50 米的区域9.上街区井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10 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50 米的区域三、县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一) 巩义市1.坞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坞罗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 1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向东 2500 米、向南2500 米、向西 700 米的汇水区域2.巩义三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10 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200 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邙山与黄河所夹的整个滩区二) 新密市1.李湾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李湾水库整个水域及其沿岸 2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双洎河入库口以上的水域及两侧 200 米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外,李湾水库沿岸 1000 米的陆域2.新密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11 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50 米的区域三) 荥阳市41.黄河王村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王村取水口上游 2300 米、下游 200 米的水域及其黄河南岸大堤外 50 米的陆域;输水明渠的水域及其两侧 50 米的陆域; 水源厂界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上游 3200 米、下游 200 米的水域及黄河南岸一级保护区外邙岭山脊线内的陆域;水域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黄河北岸大堤以内的区域;泗水河泗水镇桥至入黄口的水域及两岸 100 米的陆域; 水源厂界外 200 米的区域2.荥阳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11 眼井)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 50 米的区域四) 新郑市1.望京楼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望京楼水库、老倌寨水库和水库之间黄水河段的水域及其沿岸 300 米的陆域,郑新公路以西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107 国道以东,一级保护区外 1000 米的陆域2.新郑水厂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 5 眼井)一级保护区:各井口外半径为 50 米的区域五) 登封市1.少林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 2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 1700 米的陆域2.纸坊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 2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 200 米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外1000 米的陆域3.马庄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马庄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 2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 1500 米的陆域54.券门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 1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 1500 米的陆域5.白沙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 1000 米的水域及沿岸 100 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 3000 米的水域及沿岸 200 米的陆域四、监督与管理(一)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 燉 T14848)》的Ⅲ类标准二)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6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三)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根据城市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各市、县政府应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省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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