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有关情况说明.doc
3页1关于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有关情况说明一、郑州市于 2015 年 7 月取消的医疗机构注册资金限制,是指取消取消原执行的“医疗机构设置注册资金普通诊所投资不少于 5 万元,口腔诊所不少于 10 万元,医疗美容诊所不少于 50 万元;普通门诊部不少于 10 万元,口腔门诊部不少于 20 万元,医疗美容门诊部不少于 100 万元;医院每张床位不少于 20 万元”注册资金(即投资总额,下同)数额限制注册资金(即投资总额,下同)数额限制二、国家、省文件对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有明确数额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材料;无明确数额要求的,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投资总额提供相关材料三、除附件所列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资金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 号)要求执行,即““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医疗机构许可各阶段提供注册资金相关材料申请设置阶段:申请设置阶段:附件所列医疗机构提供符合国家、省文件规定注册资金数额要求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下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下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能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执业登记阶段:执业登记阶段:附件所列医疗机构提供符合国家、省文件规定注册资金数额要求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下同。
主要目的是对医疗机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下同主要目的是对医疗机构开业前实有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和),即开办资金进行评估,构开业前实有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总和),即开办资金进行评估,用于执业登记机关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资金登记)用于执业登记机关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资金登记),其他医疗机构提供能满足投资总额的验资报告附件:国家、省明确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数额的医疗机构2附 件国家、省明确注册资金、投资总额数额的医疗机构一、对注册资金数额有明确要求的医疗机构1.一级综合医院: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3〕157 号)2.二级综合医院: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2〕271 号)3.二级骨科医院: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骨科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3〕44 号)4.二级医疗美容医院: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医疗美容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4〕35 号)5.二级口腔医院: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口腔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4〕25 号)6.二级肿瘤医院: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肿瘤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4〕42 号)7.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4〕17 号)8.二级食管癌医院: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等 5 个专科医院基本标准》 (豫卫医〔2014〕40 号)9.二级眼科医院: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等 5 个专科医院基本标准》 (豫3卫医〔2014〕40 号)《河南省二级眼科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5〕3 号)10.二级糖尿病医院: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创伤显微外科医院等 5 个专科医院基本标准》 (豫卫医〔2014〕40 号)《河南省二级糖尿病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4〕16号)11.二级妇女儿童医院: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妇女儿童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 (豫卫医〔2013〕120 号)12.二级心血管病医院: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心血管病医院基本标准》 (豫卫医〔2015〕10 号)《河南省二级心血管病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5〕11 号)13.二级乳腺病医院: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依据:依据:《河南省二级乳腺病医院基本标准》 (豫卫医〔2014〕15 号)14.医学检验所:设置 1 个临床检验专业的,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设置 2 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 1 个专业增加 300 万元依据:依据:《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09〕119 号)《河南省医学检验所执业评审细则(试行) 》 (豫卫医〔2014〕19 号)二、对投资总额数额有明确要求的医疗机构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2000 万人民币,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 30%依据:依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外贸部令第 11 号)2.港澳资医疗机构: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 5000 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依据:依据:《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 号)《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卫医政发4〔2010〕11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