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专业本科基础课程课件:第三章保险合同总论.ppt
170页n本章分为三节:本章分为三节: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节第七节 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 第八节第八节 再保险再保险 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一)保险合同的含义n 定义(法第定义(法第1010条):条):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n 含义:含义: 1. 1. 性质:特种合同性质:特种合同 2. 2. 主体:主体:投保人投保人和和保险人保险人 3.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定义参见法第(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 2条)条)(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1. 危险移受合同危险移受合同 (保障性合同)(保障性合同) 2. 2. 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有偿合同 ∧ ∧ 单务无偿单务无偿 3. 3. 射幸合同射幸合同 ∧ ∧ 交换交换 4. 4. 附合合同附合合同 ∧ ∧ 议商议商----疑义解释(疑义解释(3131条)条) 5. 5. 诺成合同诺成合同 ∧ ∧ 实践实践 6. 6. 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 ∧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 7. 7. 对人合同对人合同 ∧ ∧ 对物对物——财险转让(财险转让(3434条)条) 8. 8. 利他合同利他合同 9. 9. 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投保方投保方保险人保险人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保险金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一)保险人n【保险人保险人】(概念)(概念) 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法第(法第1010条)条)n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2. 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法第(法第6 6条)条) 3.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二)投保人(二)投保人n【投保人投保人】(概念)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第1010条)条)n 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18周岁) 3.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法第1212条)条) 4. 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三)被保险人(三)被保险人n【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概念)(概念)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2222条)条)n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 2. 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 3. 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 4.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四)受益人(四)受益人n【受益人受益人】(概念)(概念)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法第(法第2222条)条)n法律特征:法律特征: 1. 1. 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 2. 2.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3. 3. 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法第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法第6161、、6363条)投保人?条)投保人? 4. 4. 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6565条)条) 5. 5. 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n受益权的性质:受益权的性质: 1. 1. 赋予权赋予权 2. 2. 期待权期待权 3. 3. 特定权特定权--- --- 优于继承权优于继承权 4. 4. 不能被继承不能被继承 (日本例外)(日本例外)n受益权的行使顺序:受益权的行使顺序: (法第(法第6464条)条) 原始受益人(第一顺位)原始受益人(第一顺位)--- --- 后继受益人后继受益人--- --- 继承人继承人n受益权的行使时间:受益权的行使时间: 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死亡后?n受益权的限制及相互影响:受益权的限制及相互影响: (法第(法第6565条)?条)? 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n现实中的错误认识:现实中的错误认识:n遗产遗产 抚恤金抚恤金(五)保险代理人(五)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概念)(概念)n第第125125条条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
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责任承担与表见代理:n第第128128条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责任) n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六)保险经纪人(六)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概念)(概念)n第第126126条条 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单位责任承担:责任承担: n第第130130条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问题】】 如果上述案件中的甲是保险经纪公司,那么保险公如果上述案件中的甲是保险经纪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应由谁承担责任?司是否应予赔偿?应由谁承担责任? (七)保险公估人(七)保险公估人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三)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三)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四)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四)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五)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五)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六)足额、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六)足额、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七)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七)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八)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八)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九)特定对象保险合同与统括保险合同(九)特定对象保险合同与统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序序分类标准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分类保险合同分类链链一一 保险标的性质保险标的性质财产保险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二二 保险人担责次序保险人担责次序原保险原保险 再保险再保险三三 保险人数量保险人数量单保险单保险 复保险复保险四四 保险人义务性质保险人义务性质补偿性补偿性 给付性给付性五五 保险价值是否确定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六六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足额足额 不足额不足额 超额超额七七 承保危险范围承保危险范围特定危险特定危险 一切危险一切危险八八 保险标的数量保险标的数量个别保险个别保险 集合保险集合保险九九 保险标的范围保险标的范围特定对象特定对象 统括保险统括保险第二节 保险利益n n一、保险利益的定义及要件n n(一)保险利益的定义n n(二)保险利益的要件n n1.须为适法性利益n n2.须为确定性利益n n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经济性利益,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须为法定关系二、保险利益的功能n n(一)区分保险与赌博行为n n(二)在损失补偿性保险中,限制赔偿的数额,防止不当得利n n(三)防范道德风险n n(四)确定保险合同的标的三、保险利益的种类n n(一)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种类n n1.积极保险利益n n2.消极保险利益n n(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种类n n1.人身上之经济利益n n2.法定关系n n3.被保险人同意四、保险利益的移转n n(一)保险利益移转的几种情形n n1.继承。
n n2.转让n n3.破产n n (二)保险利益移转的原则n n1.保险利益移转,系基于经济上的考量n n2.保险利益移转不应以法定为必要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形式n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其性质密切相关n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射幸性、附合性等性质说明保险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一种重要的合同n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但为什么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呢?n英国英国16771677年年《《反欺诈法反欺诈法》》: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五类重要合同须书面形式订立n英国英国19061906年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 》》: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口头合同不能作为诉讼证据n美国纽约州美国纽约州《《保险法保险法》》: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寿险合同须书面订立n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313条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投保人投保人投保投保保险人保险人承保承保签发签发签发签发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单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口头合同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投保人投保人投保投保保险人保险人承保承保签发签发保险单保险单合同成立合同成立2.2.口头合同口头合同1.1.书面合同书面合同议商保险合同和寿险合同一般应采用议商保险合同和寿险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要式)书面形式订立(要式)附合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一般可承认附合保险合同和短期保险合同一般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不要式)口头合同的效力(不要式)☆☆口头合同的效力口头合同的效力“规则规则”::①①主张人应举证;主张人应举证;②②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效力期间应限于出具书面合同所需的合理期间内;③③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
书面合同出具后,口头合同失效,除非可证明欺诈保险单证保险单证------保险合同标准化保险合同标准化n 保险合同的标准化保险合同的标准化n 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与国家干预的原因 1.1.投保单投保单------了解合同、表达要约、诚实告知 2.2.保险单保险单------正式记载合同内容,是履约依据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①证据;②证券 3.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简化保单,适用团体险和责任险) 4.4.暂保单暂保单(临时保单,适用财险) 效力等同于正式保单,有效期短 5.5.预约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适用于货运保险和再保险 6.6.批单批单------变更凭证,效力优于保单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一)一般程序(一)一般程序 1.1.投保人要约投保人要约 2.2.保险人承诺保险人承诺 * * 例外例外 如美国如美国““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案案(二)特殊程序(二)特殊程序 1.1.法定强制保险法定强制保险 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2.2.准强制保险准强制保险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保险合同的成立n n(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n n(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n n(三)保险合同成立不需要具备的要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n 要约要约→→承诺承诺 (合意)(合意)n 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不要式合同)n 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诺成合同)四、保险合同生效四、保险合同生效 1.1.一般情况一般情况 2.2.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条件 3.3.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期限 * * 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一致?思考题思考题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有效 1.1.主体合格主体合格 保险人:保险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 投保人:行为能力投保人:行为能力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2.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指定 3.3.意思真实意思真实 诚实告知义务诚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 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利和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 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 1.1.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 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投保人:无完全行为能力 无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 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保险人:不具备依法设立的合法资格 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 无效代理无效代理 <<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2.2.内容不合法内容不合法 保险标的违法保险标的违法 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内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 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或超额保险 易诱发道德风险易诱发道德风险------死亡保险死亡保险n第第5555条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得承保 n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n第第5656条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n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n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款规定限制 3.3.意思不真实意思不真实 无危险无保险无危险无保险------例外:追溯保险(善意)例外:追溯保险(善意) 不公平对等有偿不公平对等有偿------赠与保险赠与保险 不诚信不诚信------隐瞒或欺诈隐瞒或欺诈 不自愿不自愿------胁迫胁迫* * 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 1.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2.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3.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案例案例021021】】 n20022002年年7 7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月某机械厂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某玉器厂,租期期2 2年。
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年玉器厂对承租的厂房及自己购置的纺织设备、流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动资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的综合险,其中厂房投保投保120120万元,玉器设备投保万元,玉器设备投保155155万元,流动资产投保万元,流动资产投保135135万元,保险期限起于万元,保险期限起于20022002年年3 3月月3131日凌晨日凌晨0 0点,止于点,止于20032003年年3 3月月3131日日2424时 n20032003年年1 1月月1616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日,玉器厂因玉器设备电机发生短路引燃厂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房内存放的玉器半成品最终酿成火灾,烧毁部分厂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器设备及半成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后认定属意外事故,定损为损为3030万元,其中厂房损失万元,其中厂房损失1010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万元,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失2020万元 n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资料整理过程中,理赔人员对机械厂与玉器厂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租赁协议产生了兴趣,特别是其中的第9 9条:条:““凡因自然凡因自然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n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 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n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20万元租赁协议第万元租赁协议第9 9条规定,玉器厂对条规定,玉器厂对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212条第条第1 1、、2 2款:款:““投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保险部分是无效的。
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20万元 n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玉器厂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合计支付保险金险金3030万元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万元此次事故属保险责任范围,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而租赁协议第内,因而租赁协议第9 9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条是不能作为拒付保险金的依据的,保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险合同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 n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 n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 n1.1.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从厂房损毁与玉器厂的利益关系看,厂房部分毁损,而作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为出租方的机械厂又未能及时对厂房进行修复,在玉器厂也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未能自行修补的情况下,将导致承租方玉器厂不能按期交付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订货,损失了现实的可预期利益,同时又担上了违约的责任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事实上,现实的可预期利益正是保险利益的构成部分之一,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所以从这方面看,玉器厂对厂房是具有保险利益的 n2.2.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从租赁协议本身看,双方约定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也值得注意也值得注意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本案自然灾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现象本案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的,厂房受损是因电机短路造成的,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的,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外事故,但不是故意的,由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害,是意外事故,这是经保险公司证实的,是不能同这是经保险公司证实的,是不能同““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相混淆的相混淆的 n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厂房、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全部有效,保险公司应赔偿厂房、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设备及半成品全部损失计3030万元 【【案例案例022022】】 n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2004年年3 3月月1212日日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先在某宾馆参加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 3天订货会议后,于天订货会议后,于3 3月月1616日上日上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n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n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认为火灾情况属实但拒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绝赔偿,理由是:火灾发生在午夜,而保险合同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是在次日上午签订的,故不能赔偿 n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n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得到赔偿?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得到赔偿 n参考理论分析参考理论分析 n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客体不合法该合同属于无效保险合同客体不合法 n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对于无效保险合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看: 1.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2.2.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否合法 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条款(一)基本条款(一)基本条款n (法第(法第1919条)条)(二)特约条款(二)特约条款 1.1.附加条款附加条款 2.2.保证条款保证条款 3.3.协会条款协会条款n 伦敦保险人协会伦敦保险人协会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二、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一般原则(一)一般原则n整体解释整体解释------考虑合同整体内容考虑合同整体内容n意图解释意图解释------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根据当事人订约目的n公平解释公平解释------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解释结果须公平合理n合法解释合法解释------解释结果不得违法解释结果不得违法n尊重文义尊重文义------不得任意推测曲解不得任意推测曲解n【【案例案例031031】】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解释------文义(英)文义(英)n在在19241924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年英国伦敦一火灾保险公司诉博兰兹案中,涉及案中,涉及““暴乱暴乱””的解释,法院认为,的解释,法院认为,““暴乱暴乱””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将是一个专门性的法律术语,刑法学将““暴乱暴乱””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实解释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所实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
施的一种足以引起正常人恐慌的骚扰行为(二)特殊原则(二)特殊原则1.1.效力规则效力规则------冲突规则冲突规则n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书面约定优于口头约定n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手写的优于打印的条款n保险单优于投保单保险单优于投保单n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n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2.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n第第3131条条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n【【案例案例03203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确立 [ [英国判例英国判例] ]n由由15361536年英国判例确立:年英国判例确立:n理查德理查德··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马丁将他的业务从海上保险扩大到人身保险,并在并在15361536年年6 6月月1818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日为其一个嗜酒的朋友威廉··吉朋承吉朋承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保人寿保险,保险金额20002000英镑,保险期限英镑,保险期限1212个月,个月,保险费保险费8080英镑。
被保险人于英镑被保险人于15371537年年5 5月月2929日死亡,受益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人请求保险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十二个月,是以阴历每月以阴历每月28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12个月,因个月,因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而保险期限已于公历5 5月月2020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日届满,故无须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但受益人认为应按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效期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险金n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释,马丁有义务给付保险金3.3.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n【【案例案例033033】】n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某砖瓦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括火灾、爆炸、暴雨、洪水等下了一场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大雨将一批砖坯泡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n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辩称:大雨不是暴雨,保险合同中中““暴雨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雨,即雨,而是指达到一定测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量每小时1616毫米以上或毫米以上或2424小时降水量大于小时降水量大于5050毫米,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毫米,才是保险合同中的““暴雨暴雨””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一、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1.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法第(法第1414条)条)n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一次付清,也可约定分期交付 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投保人未在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 催告催告------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限期交纳保费及迟延利息; 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催告后仍不交纳,合同即行终止; 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直接终止合同,但应正式通知投保人n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分期交纳,但按保险惯例,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
合同在投保人交纳了第一期保险费后生效n宽限期?宽限期?n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以后的交费享有一定的宽限期有一定的宽限期 (通常(通常1-21-2个月)个月)n效力中断与复效效力中断与复效n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但投保人在宽限期之内仍不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保险人有权中止中止保险合同以后,如果投保险合同以后,如果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得到恢复恢复n第第5858条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限60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n第第5959条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n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n第第6060条条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案例案例023023】】宽限期宽限期------复效后如何起算?复效后如何起算?n甲于甲于20032003年年7 7月月3030日投保人寿保险日投保人寿保险1010万元,夫人乙万元,夫人乙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 7月月3030日,按年日,按年缴付保险费宽限期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为6060天 n20052005年已经过了宽限期,甲未缴纳保险费。
年已经过了宽限期,甲未缴纳保险费n20052005年年1010月月3030日,甲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日,甲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甲的申请,甲也缴纳了当年的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甲的申请,甲也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n20062006年甲又未交纳保费年甲又未交纳保费1111月月1313日,甲因车祸死亡,日,甲因车祸死亡,甲的夫人乙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甲的夫人乙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乙发出拒赔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乙发出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n乙遂起诉于法院乙遂起诉于法院 n审理过程中,有审理过程中,有2 2种意见:种意见: 1.1.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 7月月3030日,甲因日,甲因车祸死亡于车祸死亡于20062006年年1111月月1313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甲没有缴纳保险费。
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甲没有缴纳保险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公司不应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 2.2.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20052005年年1010月月3030日,所以,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宽限期应该从1010月月3030日计算,到日计算,到1111月月1313日,还没有超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过宽限期,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争议的焦点争议的焦点是:是:•保险合同复效以后,宽限期是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保险合同复效以后,宽限期是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还是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日起算,还是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n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争议的实质是对于保险合同复效性质的理解即保争议的实质是对于保险合同复效性质的理解即保险合同复效,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复,还是导致一个险合同复效,是原合同的效力恢复,还是导致一个新合同的成立?新合同的成立? n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恢复保险合同与新投保在程序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恢复保险合同与新投保在程序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仍属原方面没有什么区别。
但是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仍属原合同的继续,而不视为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合同的继续,而不视为重新订立的一个新合同n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中止的保险合同恢复以后,中止期间仍然计入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所以,恢复后的保期间,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所以,恢复后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应该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险合同的宽限期,应该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算,不能从复效时,缴纳保险费之日起算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7 7月月3030日,宽限日,宽限期为期为6060天,应该截止到天,应该截止到9 9月月2828日该保险事故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发生在1111月月1313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 【【案例案例024024】】(美国判例(美国判例------参考)参考)n阿姆斯特朗于阿姆斯特朗于19601960年年6 6月月4 4日购买了一份金额为日购买了一份金额为1010万美元万美元的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为妻子费德,并选择了每月支付的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为妻子费德,并选择了每月支付保险费的方式。
保险费的方式7 7月月4 4日,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日,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 n到了到了8 8月月4 4日,阿姆斯特朗没有缴保险费根据合同条款日,阿姆斯特朗没有缴保险费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宽限期为规定,宽限期为303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继续有效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单继续有效 n9 9月月1111日,在超过宽限期的情况下,阿姆斯特朗向保险日,在超过宽限期的情况下,阿姆斯特朗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且缴纳了公司提出复效申请,并且缴纳了8 8月份和月份和9 9月份的保险费月份的保险费9 9月月24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 n1010月份,阿姆斯特朗没有缴纳保险费月份,阿姆斯特朗没有缴纳保险费 n1111月月1010日,阿姆斯特朗死亡日,阿姆斯特朗死亡 n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受益人费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n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在法庭诉讼中,费德声称:9 9月月2424日,保险公司同意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了保险费,这应当创造了一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创造了一个新的缴费期间,随后的缴费期间应当是从9 9月月2424日到日到1010月月2424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日,相应的宽限期应该是截止到1111月月2424日。
被保险人于日被保险人于1111月月1010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日去世,尚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n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辩称:9 9月月2424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日,保险公司同意恢复保险单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效力,阿姆斯特朗缴纳保险费的行为,只是导致原有合同效力的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合同效力的恢复,而不是签订一个新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仍然应该是险合同的缴费期间仍然应该是9 9月月4 4日到日到1010月月4 4日,宽日,宽限期截止到限期截止到1111月月4 4日被保险人死于日被保险人死于1111月月1010日,已经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超过了宽限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n法官认为:复效并不产生一个新的合同,法官认为:复效并不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只是原合同的效力的重新恢复,这就意味只是原合同的效力的重新恢复,这就意味着原合同中的所有规定继续有效着原合同中的所有规定继续有效 【【案例案例025025】】复效后期限的计算复效后期限的计算 n20002000年年4 4月月1 1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日,李德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20万元万元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子李小良为受益人。
的终身寿险,指定其子李小良为受益人20012001年李年李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德良没有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而且超过了6060天的天的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于缴费宽限期,保险合同于20012001年年6 6月月1 1日失效20012001年年6 6月月1010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复效,并日,李德良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复效,并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且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和利息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合同于险合同于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010日恢复 n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由于工作、生活十分紧张,李德良精神压力太大,20032003年年1 1月月3 3日,李德良自杀身亡其子李小良作为日,李德良自杀身亡其子李小良作为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日期为同复效日期为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010日,李德良是在日,李德良是在20032003年年1 1月月3 3日自杀,没有超过日自杀,没有超过2 2 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年,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李小良不服,起诉于法院 n审理过程中,出现审理过程中,出现2 2种意见:种意见: n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和继续,所以,合同复效后,所有的条力的恢复和继续,所以,合同复效后,所有的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效力款,包括自杀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效力都应该恢复到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因此,都应该恢复到合同成立时的状态因此,2 2年自杀年自杀期间的计算,应该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即期间的计算,应该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即20002000年年4 4月月1 1日这样,李德良自杀时已经超过日这样,李德良自杀时已经超过2 2年,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n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恢复以后,约定的有关期间即行中断保险合同恢复以后,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的期间,应当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期间,包括自杀的期间,应当重新计算因此,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重新计算。
因此,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 2年,保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合同复效以后,本案中,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合同复效以后,2 2年的自年的自杀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复效之日起杀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 自杀自杀 --- 2 --- 2 年?年?n 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n第第6666条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n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相关法条:相关法条:慢性自杀* * 说明:说明:n保险法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一定保险法将自杀作为除外责任,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这是因为:的限制条件这是因为: n1.1.防止有人先投保,然后自杀,以此诈骗保险金,防止有人先投保,然后自杀,以此诈骗保险金,避免道德风险避免道德风险 n2.2.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人投保时,没有以自杀诈骗另一方面,也可能有人投保时,没有以自杀诈骗保险金的意图,事后真的自杀了这时如果不予赔保险金的意图,事后真的自杀了这时如果不予赔付保险金,就会影响付保险金,就会影响受益人的利益受益人的利益,也有失公平也有失公平 n3.3.于是规定了于是规定了2 2年的期限因为,一个正常的人,一年的期限因为,一个正常的人,一般不会在般不会在2 2年以前就预谋在年以前就预谋在2 2年以后自杀年以后自杀 n因此,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因此,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就看是着重防范道德风险,还是之日起连续计算,就看是着重防范道德风险,还是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保护受益人的利益n在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在实践中,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
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明自杀期间在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确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 2年内年内故意自杀故意自杀””属于除外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 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通行的做法是保险单复效以后,重新计算自杀期间故,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故,李德良自杀时没有超过2 2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相关情况介绍相关情况介绍 n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从国外立法情况来看,2 2种情况都有,比如:种情况都有,比如:n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属于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属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2 2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复效之日起重新计算””的n美国属于美国属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保险合同复效以后,2 2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年的自杀期间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的 n【【案例案例026026】】催告保费催告保费 n20052005年张女士为丈夫投保年张女士为丈夫投保1010万元人寿保险保险。
缴万元人寿保险保险缴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费方式是每年人工收取费用 n20062006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年,缴费期届满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地址向张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的地址向张女士发出了催缴保险费通知书 n由于张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险公由于张女士搬家,也没有将新地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书,司,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催缴保险费通知书,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最后,超过了最后期限还没有缴付续期保险费 n后,张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后,张女士丈夫遭抢劫,人被杀害,财物被抢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女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张女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士超过了宽限期还没有缴付保险费,保险单已经失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n张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遂起诉张女士认为,保险单失效责任在保险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n n对此,有对此,有对此,有对此,有2 2 2 2种意见:种意见:种意见:种意见: 1.1.1.1.认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每年给认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每年给认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每年给认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每年给投保人寄送缴费通知书,是保险公司给顾客提供的投保人寄送缴费通知书,是保险公司给顾客提供的投保人寄送缴费通知书,是保险公司给顾客提供的投保人寄送缴费通知书,是保险公司给顾客提供的一种附加服务。
保险公司并没有义务通知投保人按一种附加服务保险公司并没有义务通知投保人按一种附加服务保险公司并没有义务通知投保人按一种附加服务保险公司并没有义务通知投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张女士的保险单,因为没有按期缴期缴纳保险费张女士的保险单,因为没有按期缴期缴纳保险费张女士的保险单,因为没有按期缴期缴纳保险费张女士的保险单,因为没有按期缴纳费用,导致失效,责任在张女士自己,保险公司纳费用,导致失效,责任在张女士自己,保险公司纳费用,导致失效,责任在张女士自己,保险公司纳费用,导致失效,责任在张女士自己,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责任不能承担责任不能承担责任不能承担责任 2.2.2.2.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一直以书面催告形式,通知投保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一直以书面催告形式,通知投保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一直以书面催告形式,通知投保认为由于保险公司一直以书面催告形式,通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致使投保人认为通知是保险公司的人缴纳保险费,致使投保人认为通知是保险公司的人缴纳保险费,致使投保人认为通知是保险公司的人缴纳保险费,致使投保人认为通知是保险公司的一贯义务由于保险公司违反一贯义务,致使投保一贯义务由于保险公司违反一贯义务,致使投保一贯义务。
由于保险公司违反一贯义务,致使投保一贯义务由于保险公司违反一贯义务,致使投保人没有按期缴纳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失效人没有按期缴纳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失效人没有按期缴纳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失效人没有按期缴纳费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失效的责任 n分析: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分析: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n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在缴费期限方面注意如下几点: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应在缴费期限方面注意如下几点: 1.1.在保险单规定的缴费期内至在保险单规定的缴费期内至6060日宽限期内,投保人缴纳了日宽限期内,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的,一切正常,不受影响保险费的,一切正常,不受影响 2.2.超过了超过了6060日宽限期,至日宽限期,至2 2年以内,投保人补缴了保险费以年以内,投保人补缴了保险费以及利息,保险单仍然可以恢复效力,保险公司从复效之日及利息,保险单仍然可以恢复效力,保险公司从复效之日起,继续承担承保责任起,继续承担承保责任 3.3.在保险单复效之前,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在保险单复效之前,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暂时失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暂时失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金给付责任 4.4.超过应该缴费日期超过应该缴费日期2 2年以后,保险单就可能永远失效,保年以后,保险单就可能永远失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退还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n故,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缴纳费用,保持保险单效力故,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缴纳费用,保持保险单效力的责任在投保人自己,只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才能使保险的责任在投保人自己,只有按期缴纳保险费,才能使保险单持续有效单持续有效 n本案中,张女士疏于缴纳保险费,责任在自己,不能得到本案中,张女士疏于缴纳保险费,责任在自己,不能得到保险金 n同时,还有几点值得注意:同时,还有几点值得注意: 1. 1.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投资性质和储蓄性质,所以,保险费到由于人寿保险具有投资性质和储蓄性质,所以,保险费到期时,是否继续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做主如果保险费期时,是否继续缴纳,完全由投保人自己做主如果保险费到期,于宽限期内仍不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到期,于宽限期内仍不缴费,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n投保人不是保险专业人员,发生疏忽的情况是可能的保险投保人不是保险专业人员,发生疏忽的情况是可能的。
保险公司是专业人员,对此会比投保人更注意我国保险法规定公司是专业人员,对此会比投保人更注意我国保险法规定缴费的注意义务全部由投保人承担,过于严格台湾地区的缴费的注意义务全部由投保人承担,过于严格台湾地区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 2. 2.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又提出复效申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失效后,投保人又提出复效申请,必须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请,必须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才能恢复这实际上给予保险公司更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才能恢复这实际上给予保险公司更多的选择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与重新订立一份新合同的多的选择机会,对于投保人来说,与重新订立一份新合同的难度,一般无二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难度,一般无二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n相关情况介绍:相关情况介绍: n台湾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费到期未缴者,除契约台湾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费到期未缴者,除契约另有规定外,经催告到达后仍未交付者,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经催告到达后仍未交付者,保险契约之效力停止。
之效力停止 n就是说,首先保险公司要催告通知,催告后,在合就是说,首先保险公司要催告通知,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不缴纳的,保险合同才失效如果理的期限内仍然不缴纳的,保险合同才失效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催告,保险合同不能自动失效保险公司没有催告,保险合同不能自动失效 n同时,由于人寿保险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随着被同时,由于人寿保险涉及人的健康和生命,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身体状况的变化,重新订立一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身体状况的变化,重新订立一份新的保险合同,并不容易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份新的保险合同,并不容易国外许多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比如法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比如2 2年内,投保人提出年内,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合同的效力,除复效申请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合同的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非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2.““危险增加危险增加””的通知(财产保险)的通知(财产保险)①①意义:危险程度的大小是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意义:危险程度的大小是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 通知是诚信原则对投保方的要求通知是诚信原则对投保方的要求。
②②含义含义【【危险增加危险增加】】 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有关是指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所无法预见的有关 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③③危险增加的原因:危险增加的原因: 一是由投保方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的;一是由投保方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的; 一是因投保方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引起一是因投保方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引起④④通知时限:人为的在行为实施前;通知时限:人为的在行为实施前; 客观的应在知道后及时通知客观的应在知道后及时通知⑤⑤通知后果:增加保费;通知后果:增加保费; 终止合同,退还剩余期间的保费终止合同,退还剩余期间的保费⑥⑥违反后果:保险人对新增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违反后果:保险人对新增危险所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⑦⑦例外:投保方为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或为保险人利例外:投保方为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或为保险人利益所致危险增加;危险增加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益所致危险增加;危险增加是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增加的危险因素不属于保险责任。
应当知道;增加的危险因素不属于保险责任 n相关法条:相关法条:n第第3737条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n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案例027027】】危险增加危险增加 n李某新建楼房竣工,并于李某新建楼房竣工,并于20052005年年4 4月月1 1日,在保日,在保险公司为该楼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为险公司为该楼房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为5050万元20052005年年1212月,李某将该楼房出租给田月,李某将该楼房出租给田某,田某用该楼房贮存化学药品李某没有将某,田某用该楼房贮存化学药品李某没有将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此情况通知保险公司20062006年年2 2月月2 2日,化学药日,化学药品起火,该楼房全部烧毁。
田某逃走李某要品起火,该楼房全部烧毁田某逃走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n保险公司经核实,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保险公司经核实,发出拒绝赔偿通知 * * 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本案涉及到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本案涉及到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时候的通知义务的时候的通知义务 n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是依据当时的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和危险程度收取依据当时的保险标的危险状态和危险程度收取保费,承担保险责任的如果在事后保险标的保费,承担保险责任的如果在事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了,就意味着保险人所承担的风危险程度增加了,就意味着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随之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有权险随之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不再继续承保,否则,保险要求增加保险费或不再继续承保,否则,保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 被保险人承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一般应具如被保险人承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责任,一般应具如下条件:下条件: n1.1.有危险增加的事实有危险增加的事实 n2.2.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的事实。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的事实 n3.3.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危险增加的事实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关于危险增加的事实 * * 被保险人不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不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n1.1.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或解除保险合同 n2.2.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是由新增加的危险引起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新增加的危险引起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新增加的危险没有联系,如果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新增加的危险没有联系,保险人不得免除责任保险人不得免除责任 n* * 参考结论参考结论 n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尽通知的义务,同时,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尽通知的义务,同时,火灾是有化学药品起火引起的,所以,保火灾是有化学药品起火引起的,所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3.出险通知出险通知n①①出险通知?出险通知?n②②意义:确定损失原因;核损理赔意义:确定损失原因;核损理赔n③③通知方式: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方式:书面或口头方式n④④通知期限:及时通知期限:及时n⑤⑤迟延履行的后果:迟延履行的后果: A.A.免赔免赔 如财产盗窃,规定如财产盗窃,规定2424小时内,否则不赔小时内,否则不赔 B.B.因此查不清的损失不赔因此查不清的损失不赔4.4.出险施救出险施救 (财险)(财险)①①定义: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定义: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财产,并对被保险人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财产,并对损后财产整理、修复,以减少损失。
损后财产整理、修复,以减少损失②②意义:促使投保方注意管理财产意义:促使投保方注意管理财产③③违反:扩大的损失不赔违反:扩大的损失不赔5.5.预防危险,维护标的安全(财险)预防危险,维护标的安全(财险)n第第3636条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n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n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n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1.1.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n第第1313条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合同内容 2.2.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保险责任n* * 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n①①须有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事件的出现须有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事件的出现n②②保险标的的损害与保险事件的发生有直保险标的的损害与保险事件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接因果关系* * 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n财产保险:直接损失财产保险:直接损失+ +施救费用施救费用n赔偿标准:直接损失赔偿标准:直接损失≤≤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n赔偿方式:赔偿方式:①①定值保险定值保险 ② ②比例责任比例责任 ③ ③第一危险责任第一危险责任 施救费用:施救费用:①①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承担; ② ②与直接损失分别计算;与直接损失分别计算; ③ ③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④ ④属于未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的保险属于未足额投保按比例赔偿的保险 财产,其施救费用也按比例计算。
财产,其施救费用也按比例计算n人身保险: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定额保险n给付标准:给付标准:n一是以特定灾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丧失劳一是以特定灾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具有保障性动能力的程度,具有保障性n二是以投保人交付保费的多少、时间的长二是以投保人交付保费的多少、时间的长短以及年龄阶段来划分,具有储蓄性短以及年龄阶段来划分,具有储蓄性* * 给付保险金方式给付保险金方式------以长期人身保险为例以长期人身保险为例n期满给付期满给付n兑款给付兑款给付------投保人投保人n残疾给付残疾给付n身故给付身故给付------受益人受益人n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期限?保险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期限?n第第2424条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十日内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 * 自杀条款:自杀条款:n第第6666条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n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n第第6767条条 民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民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案例案例028028】】保险保险 2 2年后自杀年后自杀 n2005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费期为身寿险,缴费期为30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定: n1.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 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之日5 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 n2.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 3倍的保险金倍的保险金 n3.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 2年之内,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n20082008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年,夏某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 3倍的保险金。
倍的保险金 n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本案中论之焦点是:被保险人本案中论之焦点是:被保险人2 2年之后自杀,是否应年之后自杀,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如果支付保险金,是按照该支付保险金?如果支付保险金,是按照““自保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单生效之日起的1 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5 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险金””,还是按照,还是按照““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公司给付3 3倍的保险金倍的保险金”” n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1.1.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6666条规定,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n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n该法条规定的是该法条规定的是““可以可以””给付保险金,而不是给付保险金,而不是““必须必须””给付给付保险金,或者保险金,或者““应当应当””给付保险金自杀,显然不是给付保险金自杀,显然不是““因疾因疾病身故病身故””,也不是,也不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2.2.我国保险法既然认定了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既然认定了被保险人2 2年以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免年以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我们可以推断出除责任,我们可以推断出2 2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n至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属于那种情况?是属于至于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属于那种情况?是属于““因疾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还是属于,还是属于““因意外伤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 3倍的保险金倍的保险金””,对这个问,对这个问题,应当根据我国保险法第题,应当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131条的规定决定。
条的规定决定n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n最终,保险公司基于精算基础,全额给付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基于精算基础,全额给付保险金 n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被保险人结合本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被保险人3 3倍的保险金倍的保险金 n本案问题涉及对于我国保险法第本案问题涉及对于我国保险法第6666条规定的适用该条规定如条规定的适用该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保险公司不是““必须必须””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分析,选择是否给付保险金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分析,选择是否给付保险金 n在保险业的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确定被保险人不是以自杀在保险业的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在确定被保险人不是以自杀手段图谋,诈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就承担保险责任。
手段图谋,诈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就承担保险责任 n人寿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和被保险人人寿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和被保险人遗嘱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成立遗嘱的利益所以,保险合同成立2 2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的,年以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样,才能够保障受益人不会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样,才能够保障受益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失去生活依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失去生活依靠 n关于关于““自杀自杀””条款,一方面要注意防止道德风险,同时,又要条款,一方面要注意防止道德风险,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多数人的自杀,属于一时激情,不顾注意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多数人的自杀,属于一时激情,不顾后果,有悖于人的生存欲望之本能后果,有悖于人的生存欲望之本能2 2年前精心策划,年前精心策划,2 2年后自年后自杀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属罕见杀诈骗保险金的行为,实属罕见 * 相关情况介绍相关情况介绍 n在国外保险立法中,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表述为:在国外保险立法中,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表述为: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而我国保险法,将被保险人法定期间后自责任而我国保险法,将被保险人法定期间后自杀,作为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杀,作为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也可以不给付保险金,而不是保险人的义务,金,也可以不给付保险金,而不是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必须给付保险金,是有些不妥的保险人必须给付保险金,是有些不妥的 【【案例案例029029】】超出保险责任范围超出保险责任范围 n郑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郑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50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郑女士万元的人寿保险,受益人是郑女士自己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果住院医疗,不是因为遭受自己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果住院医疗,不是因为遭受到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意外伤害是直接的、单到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意外伤害是直接的、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受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受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n半年以后,郑女士因为乳腺癌住院开刀,支付医疗费半年以后,郑女士因为乳腺癌住院开刀,支付医疗费2 2万元 出院后,郑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支付她的医疗费出院后,郑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支付她的医疗费。
n保险公司拒绝郑女士的请求保险公司拒绝郑女士的请求 n郑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郑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 n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如果申请领取住院费,必须是因为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如果申请领取住院费,必须是因为遭受到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意外伤害是直接的、受到外来的、突发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意外伤害是直接的、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受伤而住院医疗的现在,被保险单独的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受伤而住院医疗的现在,被保险人是因病住院开刀,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人是因病住院开刀,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承担责任 * * 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可以由许多原因,一般来说有: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可以由许多原因,一般来说有: n1 1、法定除外责任法定除外责任 n2 2、约定除外责任约定除外责任 n3 3、不保责任不保责任 n4 4、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n5 5、规避行为规避行为 n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范围 n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责任是指,保险条款约定的危险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条款约定或者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条款约定的人身保险约定期满,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的人身保险约定期满,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 n保险范围,因保险的险种不同有很大的区别超出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因保险的险种不同有很大的区别超出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属于不保责任范围的事故,属于不保责任 n不保责任与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不保责任与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是不同的在一般情况下,除外责任可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仅仅是基于法律或保险合除外责任可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仅仅是基于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免予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免予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除外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除外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n 其一,法定除外责任法定除外责任有如下几种其一,法定除外责任法定除外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情况: n1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n2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n3 3、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n4 4、伪造、编造保险事故伪造、编造保险事故 n5 5、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 n6 6、没有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尽保安全的责任没有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尽保安全的责任。
n7 7、合同成立两年以内,年龄误报合同成立两年以内,年龄误报 n8 8、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n9 9、合同成立、合同成立2 2年内自杀年内自杀 n10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n以上这些法定除外责任,不必一一写在保险合同内,以上这些法定除外责任,不必一一写在保险合同内,保险人依法可以免责保险人依法可以免责 n其二,约定除外责任约定除外责任有如下几种其二,约定除外责任约定除外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情况: n1 1、不可保危险导致的损害例如,原子辐射、放、不可保危险导致的损害例如,原子辐射、放射性危害军事行为、暴动、武装冲突、战争射性危害军事行为、暴动、武装冲突、战争 n2 2、道德危害造成的损害例如,吸毒、打架、自、道德危害造成的损害例如,吸毒、打架、自残、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艾滋病残、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艾滋病 n3 3、保险标的自身的特点、属性、瑕疵造成的损害保险标的自身的特点、属性、瑕疵造成的损害这点涉及财产保险这点涉及财产保险 n而不保责任是另一种情况不保责任本来就是超而不保责任是另一种情况不保责任本来就是超出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出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需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人绝对不应当承担赔付,需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人绝对不应当承担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经过法院两审,均判决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理经过法院两审,均判决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案例030030】】 通融赔付通融赔付 n20022002年年4 4月,封某为自己的妻子投保了重大疾病险月,封某为自己的妻子投保了重大疾病险1010万元及附万元及附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加人身意外伤害险5 5万元在被保险人一栏中,封某代替妻子万元在被保险人一栏中,封某代替妻子签字 n20052005年年5 5月,封某之妻因为心脏病住院治疗同年月,封某之妻因为心脏病住院治疗同年1111月,封某月,封某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n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医院病历记载封某之妻的病史,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医院病历记载封某之妻的病史,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同时,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候,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在被保险人一栏中,是封某代替妻子签的字在被保险人一栏中,是封某代替妻子签的字 n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后,经过协商,达成了理赔通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争议。
后,经过协商,达成了理赔通融赔付协议协议约定:融赔付协议协议约定: n1 1、双方同意,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双方同意,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 5万元 n2 2、保险金由封某之妻为代表领取保险金由封某之妻为代表领取 n3 3、封某之妻及其它相关人员同意放弃该保险单项下,其他与、封某之妻及其它相关人员同意放弃该保险单项下,其他与本保险事故有关的一切权利本保险事故有关的一切权利 n协议顺利履行协议顺利履行 n后,封某之兄得知此情况,认为保险公司有欺诈行为封某后,封某之兄得知此情况,认为保险公司有欺诈行为封某之妻起诉于法院之妻起诉于法院 n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n当事人双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之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合法在被保险人一栏中,没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字,但内容合法在被保险人一栏中,没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字,但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夫妻关系,该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3 3年多,可以推断,被保险人是知道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的,而年多,可以推断,被保险人是知道缴纳保险费的情况的,而且,对该保险合同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被保险人对于该保且,对该保险合同没有提出异议,所以,被保险人对于该保险合同是认可的。
应该认定合同有效险合同是认可的应该认定合同有效 n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以后,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以后,签订了理赔给付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签订了理赔给付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协议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之内容也是合法的该协议协议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之内容也是合法的该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该协议,不应该再有异议也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该协议,不应该再有异议 n封某之妻又起诉于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保险公司有欺诈行封某之妻又起诉于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在保险公司有欺诈行为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是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分院不能采为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是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分院不能采纳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纳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不予支持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n封某之妻与保险公司经过协商,达成理赔通融赔付协议是封某之妻与保险公司经过协商,达成理赔通融赔付协议是合法的同时,该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封某之妻在协议同时,该协议也已经履行完毕封某之妻在协议之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之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 n理论分析理论分析 n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签订理赔给付协议,以此改变原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签订理赔给付协议,以此改变原合同的规定 n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适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适用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后天之内容我国保险法第后天之内容我国保险法第2020条规定: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事项作出约定 n我国保险法第我国保险法第2121条还规定:条还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n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更的书面协议 n对于一些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内容,例如保险费率,格式对于一些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内容,例如保险费率,格式合同的某些规定,未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动合同的某些规定,未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动 3.3.承担法定费用承担法定费用n第第4949条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由保险人承担险人承担 n第第5151条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保险人承担 4.4.保密义务保密义务n第第3232条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5.5.依法降低保险费依法降低保险费n第第3838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降低保险费,并按日,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n(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n(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三、保险人代位权(一)定义和意义(二)立法(三)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冲突规则四、保险索赔与理赔四、保险索赔与理赔(一)索赔(一)索赔1.1.索赔?索赔?n索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索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后,被保险人或失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2.2.索赔时效索赔时效n第第2727条条 人寿保险以外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生之日起二年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不行使而消灭 n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不行使而消灭 3.3.索赔的程序索赔的程序n①①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的提出(法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的提出(法2222条)条)n②②提供索赔单证提供索赔单证 (法(法2323条)条)n③③领取保险金领取保险金n④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二)理赔(二)理赔1.1.理赔?理赔?n理赔是指保险人应索赔请求人的请求,根理赔是指保险人应索赔请求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偿的行为保险赔偿的行为2.2.理赔的程序理赔的程序n①①立案检查立案检查n②②责任核定责任核定n③③核算给付金额及为保险给付(法核算给付金额及为保险给付(法2424、、2626条)条)n④余损处理n⑤代位追偿⑤余损处理④权益转让③③领取保险金领取保险金②②提供索赔单证提供索赔单证①①立案检查立案检查①①出险通知和索赔出险通知和索赔理赔的程序理赔的程序索赔的程序索赔的程序④代位追偿③③核算给付核算给付②②责任核定责任核定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终止一、保险合同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 1.1.定义:(狭义)定义:(狭义) 【【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经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以法定的形式,对,对除保险标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内容所作的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
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改保险责任范围等2.2.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① ①在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有效期内 ② ②双方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一致 ③ ③以以法定形式法定形式:批注、批单或书面协议:批注、批单或书面协议 ④ ④针对保险针对保险合同内容合同内容,而非主体,而非主体 ⑤ ⑤是对合同是对合同部分内容部分内容的所作的的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3.3.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n法律依据:法律依据:n第第2121条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n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4.4.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能否变更保险合同?能否变更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无保险合同的变更有无溯及力溯及力??【【案例案例034034】】在投保人要求降低保额,保险人同意而变更保险在投保人要求降低保额,保险人同意而变更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按原合合同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按原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同承担保险责任?变更前变更前的合同的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合同的合同变更变更有效力有效力无效力无效力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1.1.定义:定义: 【【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被全部或部分地让与给他人。
利义务被全部或部分地让与给他人2.2.特征:特征: ① ①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保险合同当事人发生变化 ② ②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变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变3.3.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n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引起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因保险标的的转让而引起 * 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保险标的转让的原因:: (外国)(外国)n法定原因法定原因------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n意定原因意定原因------合意转让合意转让* * 保险标的转让的后果:保险标的转让的后果: (外国)(外国)n法定转让法定转让------英美法采绝对继受主义英美法采绝对继受主义 ------大陆法采相对继受主义大陆法采相对继受主义n合意转让合意转让------均采相对继受主义均采相对继受主义 * * 我国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我国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n第第3434条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n原则: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不当然转让原则: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不当然转让n例外:例外: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 【【案例案例035035】】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n高某于高某于20022002年年7 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保险费42004200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2003年年1 1月,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驶的桑塔纳20002000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5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
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转让是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转让是否应当通知保险人否应当通知保险人 【【案例案例036036】】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n19991999年年1 1月月5 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日,某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1999年年1 1月月6 6日日0 0时起至时起至20002000年年1 1月月5 5日日24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费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费19991999年年5 5月月2 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司机罗某个人所有,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司机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同时罗某与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费由罗某个人交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付n19991999年年1010月月10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服,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司应承担赔偿责任4.4.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 转让发生的情形:转让发生的情形: ① ①债务移转: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变更债务移转: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变更 ② ②债权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债权转让: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③ ③概括移转: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一人且同时变更概括移转: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一人且同时变更 ④ ④法定转让:保险人变更法定转让:保险人变更* * 转让的限制: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转让的限制: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n第第5656条第条第2 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二、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和条件(一)解除的含义和条件1.1.定义定义:: (广义)(广义)n【【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方式,的方式,提前提前终止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2.2.特征:(要件)特征:(要件) ① 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无效;撤销)无效;撤销) ② ②须经协议或行使须经协议或行使解除权解除权 ((≠≠附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 ③ ③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终止)终止)(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 1.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 2.2.有权解除:有权解除: ① ①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解除) ② ②法定解除(解除权的配置理由法定解除(解除权的配置理由------附合合同)附合合同)n第第1515条条 除除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n第第1616条条 除除本法另有规定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案例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1.1.合同解除的一般效力规则合同解除的一般效力规则* 保险合同效力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合同合同生效生效合同合同终止终止合同合同解除解除有效有效失效失效*财产保险:按实际承保期间收取保费,退还剩余部分保费财产保险:按实际承保期间收取保费,退还剩余部分保费人身保险: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法6969条)条) 未交足二年保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未交足二年保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费保费2.2.保险合同解除的特殊效力保险合同解除的特殊效力* * 因投保方因投保方告知不实告知不实的解除:的解除:(法(法1717条)条)投保方投保方故意故意:保险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费保险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费投保方投保方过失过失:保险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退还保费。
保险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可退还保费追溯力?追溯力?* * 例外: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的例外: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的(法(法5454条)条)* * 因投保方因投保方保险欺诈保险欺诈的解除:的解除:(法(法2828条)条)投保方投保方谎称事故谎称事故:保险方不担责不退费:保险方不担责不退费投保方投保方故意制造故意制造:保险方不担责不退费:保险方不担责不退费* 例外:人身保险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现金价值例外:人身保险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现金价值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三、保险合同的终止(狭义)(狭义)n保险合同的终止也即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保险合同的终止也即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法定事由的出现,保险合同不复存在,当事人双方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地归于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地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1.1.期限届满期限届满 2.2.赔偿或给付(履行)赔偿或给付(履行) 3.3.保险利益丧失(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丧失(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 部分履行的部分履行的合同是否终止?合同是否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七节 重复保险和超额保险n n一、重复保险的定义及要件n n(一)重复保险的定义n n(二)重复保险的要件n n二、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n n三、重复保险的效力n n四、超额保险n n(一)超额保险的定义及分类n n(二)超额保险的适用范围n n(三)超额保险的效力第八节第八节 再保险再保险* 再保险?再保险?n概念、特征、性质概念、特征、性质n职能、作用职能、作用* 再保险分类?再保险分类?n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n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预约再保险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预约再保险n法定再保险、自愿再保险法定再保险、自愿再保险再保险?再保险?一、概念一、概念n1.1.定义定义n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式,部分转移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法第给其他保险人法第2929条)条)n再保险也起源于海上保险再保险也起源于海上保险n英国英国17451745年禁止年禁止---1864---1864年允许年允许n18431843年年3 3月月3 3日,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独立专门经营日,世界上第一家真正独立专门经营再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再保险公司------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成立,成立,使再保险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行业使再保险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行业2.2.再保险的性质再保险的性质n[ [英英] ]曼斯菲尔德曼斯菲尔德对再保险的界定对再保险的界定:(传统):(传统)n①①再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n②②它是独立于原始保险合同的另外的保险合同它是独立于原始保险合同的另外的保险合同n③③它是一个涉及与原始保险合同相同风险的补偿合同它是一个涉及与原始保险合同相同风险的补偿合同n④④两个保险合同是同时存在的两个保险合同是同时存在的n因此,再保险不是责任保险,而是具有与原保险相同因此,再保险不是责任保险,而是具有与原保险相同的性质n而依据而依据英国英国19061906年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法》》的解释,再保险的的解释,再保险的保险对象并非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是原保险人保险对象并非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而是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因此再保险具有的承保责任,因此再保险具有责任保险的性质。
责任保险的性质3.3.再保险的特征(传统)再保险的特征(传统)①①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n再保险的责任以原保险责任为限再保险的责任以原保险责任为限n原保险失效或变动,则再保险失效或变动原保险失效或变动,则再保险失效或变动②②再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一个独立的保险合同n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n再保险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再保险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n再保险合同无效,不影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再保险合同无效,不影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③③再保险存在于保险人之间再保险存在于保险人之间n主体都是保险人主体都是保险人n标的是原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标的是原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n具有补偿性具有补偿性二、职能和作用二、职能和作用1.1.职能职能------分散风险分散风险* * 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方法: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方法:n①①限制承保额度限制承保额度n②②共同保险共同保险n③③再保险再保险2.2.作用作用n①①稳定保险业经营,避免非常损失稳定保险业经营,避免非常损失n②②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n③③增进国际间的保险业务增进国际间的保险业务 ★ ★ 法国国宝级名画抵京法国国宝级名画抵京 保额超保额超7 7亿欧元亿欧元 n法国国宝级名画《跨越阿尔卑斯山圣伯纳隘道的拿破仑》昨天(2005年7月25日)运抵中国美术馆。
据了解,这幅名画此前从未在法国以外展览,此次来中国展出的保险费为150万欧元,按一般的千分之二比例计算,保险额高达7亿5千万欧元 为期一年的“法国文化年”即将在今年10月份落下帷幕,由8个展览组成的法国文化年闭幕系列展将于2005年7月30日—9月19日在中国美术馆展出★★1111家保险公司承保家保险公司承保““亚太六号亚太六号””总保额总保额1.751.75亿美元亿美元 n20052005年年4 4月月1212日日2020时时0 0分,我国长分,我国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征三号乙运载火箭成功将““亚太亚太六号六号””国际商业通信卫星送入太国际商业通信卫星送入太空来自保险界的消息说,此次空来自保险界的消息说,此次卫星发射及在轨保险采取的是国卫星发射及在轨保险采取的是国内外保险商共保的形式,国内由内外保险商共保的形式,国内由人保财险、中国再保险、平安产人保财险、中国再保险、平安产险等险等1111家公司参加,总保额达家公司参加,总保额达1.751.75亿美元据江泰保险经纪有亿美元据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裁陆华介绍,亚太卫星限公司总裁陆华介绍,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在实施保险采购过控股有限公司在实施保险采购过程中,聘用了江泰和美国达信两程中,聘用了江泰和美国达信两家公司作为其共同保险经纪人。
家公司作为其共同保险经纪人这是国际商业卫星第一次聘用中这是国际商业卫星第一次聘用中国保险经纪为其安排卫星保险业国保险经纪为其安排卫星保险业务 在美国达信的积极配合下,江泰公司成功进行了国际、国内范围内的保险宣讲,在美国达信的积极配合下,江泰公司成功进行了国际、国内范围内的保险宣讲,争取了更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参加,并将该卫星争取了更多的国内保险公司参加,并将该卫星1717%的保险份额安排在了国内%的保险份额安排在了国内太平人寿太平人寿10001000万护万护航航““千手观音千手观音”” n今年春节晚会中,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一群聋哑演员表演的“千手观音”征服了全国电视观众的心,中国残疾人艺术团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宁波各方的大力邀请下,该艺术团将于4月4日赴宁波演出,给宁波人民送去艺术的享受与震撼为保证演出的顺利进行,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将作为“千手观音”来甬演出的惟一指定保险公司,为艺术团的50名成员提供保额为100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的分类?再保险的分类?* * 概念介绍:概念介绍:n自留额和分保额?自留额和分保额?n危险单位?危险单位?n保险金额和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和赔款金额? ?(计算基础)(计算基础)一、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一、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赔款金额)(赔款金额)二、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二、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法定再保险和自愿再保险三、法定再保险和自愿再保险 【【案例案例037037】】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n贾某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某在某保险公司任职,该保险公司推出一个新养老保险险种,贾某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
于是,贾某为自己设计一番,觉得值得投保于是,20012001年年4 4月,贾某月,贾某投保了投保了9090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万养老保险,年缴保险费65006500多元这样,到退休时,多元这样,到退休时,贾某可以一次性得到贾某可以一次性得到9090万元的养老金万元的养老金20042004年,贾某缴纳保险费年,贾某缴纳保险费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时被拒绝,理由是:保险公司有内部通知,凡是内部职员投保该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项保险的,一律要求退保 贾某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贾某坚决不同意退保说,如果保险公司坚决要求员工退保,就要诉诸于法律要诉诸于法律 n问题:保险公司可否要求贾某退保?保险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问题:保险公司可否要求贾某退保?保险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合同?除合同?n【【提示提示】】 本案涉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保险人可否单本案涉及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问题,保险人可否单方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方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单方解除合同? n本案参考结论本案参考结论: : n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保险人坚保险人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坚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持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案例038038】】投保人妻子可解除合同吗?投保人妻子可解除合同吗?n刘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刘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并交付交付2020万元的保费后因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万元的保费后因保单遗失,刘某前往保险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的相关事宜,一问方知保单已由公司咨询补办保单的相关事宜,一问方知保单已由其妻与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刘某很不理解:其妻与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刘某很不理解:““合合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同约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刘某之妻是在刘某之妻是在没有刘某的授权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怎能在未没有刘某的授权情况下办理的,保险公司怎能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退保呢?在与保险公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办理了退保呢?在与保险公司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司多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n法院审结这起保险退保案,法院判定妻子替丈夫法院审结这起保险退保案,法院判定妻子替丈夫退保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为其补办保单退保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为其补办保单 【【案例案例039039】】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n某保险公司新推出既有保险功能,又有理财功能的险种于某保险公司新推出既有保险功能,又有理财功能的险种于得水先生于得水先生于20042004年年6 6月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该险,每年需要月为自己的女儿投保了该险,每年需要缴纳缴纳 1 1万多元的保险费万多元的保险费 n20052005年年9 9月,于得水先生所在的公司经营困难,工资收入降月,于得水先生所在的公司经营困难,工资收入降低,难以继续缴纳保险费于得水先生想退保到保险公司低,难以继续缴纳保险费于得水先生想退保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发现得到的退保费不到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办理退保手续时,发现得到的退保费不到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半于得水先生提出异议,在保险公司得不到满意答复,一半于得水先生提出异议,在保险公司得不到满意答复,于是起诉于法院,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于是起诉于法院,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n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要求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二年内要求解除合同,按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解除合同,按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所以,驳回于得水先生的诉讼请求所以,驳回于得水先生的诉讼请求 * *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n本案涉及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问题本案涉及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效力问题 n第第1515条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n第第6969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 本案结论:本案结论: n于得水先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要付出一定的于得水先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应依照合同规定承担解约手续费。
代价,即应依照合同规定承担解约手续费 * *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n第第3535条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和运输工具航程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特殊险种)(特殊险种)n也可约定限制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自由)也可约定限制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自由) * * 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序序相关法条相关法条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1 11717条条2 2款款投保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2 22828条条投保方实施保险欺诈行为,如投保方实施保险欺诈行为,如①①谎称事故、谎称事故、②②故意制造等故意制造等3 33636条条投保方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义务投保方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义务4 43737条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5 55454条条1 1款款投保方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且不符合约投保方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且不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逾二年的除外)(合同成立逾二年的除外)6 65959条条1 1款款人身保险因保费未交而导致合同中止,二年人身保险因保费未交而导致合同中止,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n第第1717条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n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n投保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并不退还保险费 n投保人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n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n第第5454条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n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n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n第第2828条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谎称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n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除本法第第6565条第一款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另有规定外,也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不退还保险费 n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险金的责任 n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n第第6565条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险单的现金价值 n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n全部履行终止全部履行终止n部分履行累加到保险金额时终止部分履行累加到保险金额时终止(定期船舶保险例外)(定期船舶保险例外)n保险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保险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n第第4343条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30日内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同的,应当提前提前1515日通知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退还投保人 n第第1919条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 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n【案例001】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思考题n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其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其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理由:理由:1.1.此合同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此合同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2.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缴纳保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在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缴纳保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单,足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单,足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3.3.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4.4.虽然投保人乙未按时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并未行使合同解除虽然投保人乙未按时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相反还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乙缓缴保费的认可权,相反还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乙缓缴保费的认可5.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理由:理由:1.1.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担保险责任2.2.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
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问题问题】】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有无影响?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一)缴纳保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一)缴纳保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等概念的关系?责任开始等概念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缴纳保费缴纳保费约定约定【【问题问题】】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责任有无影响?保险责任有无影响?(二)法理分析(二)法理分析n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人的抗辩权(三)保险机制(三)保险机制投保方投保方保险方保险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保险金n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19961996年:年: 《《对对〈〈关于拖欠保费的赔案理赔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拖欠保费的赔案理赔处理意见的请示〉〉的复函的复函》》(银行法(银行法[1996]139[1996]139号)第号)第3 3条:条:““如果投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保险标的受损后)缴付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即保险标的受损后)缴付保费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应退回保险费。
保费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应退回保险费n保险合同可否无偿赠与?保险合同可否无偿赠与?n保险合同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保险合同是否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实证法考察:实证法考察:《《保险法保险法》》n第第1313条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n第第1414条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逻辑分析:无法解释理论上的矛盾逻辑分析:无法解释理论上的矛盾n双务性?双务性?n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n诉请交付保险费的依据?(法第诉请交付保险费的依据?(法第6060条)条)n【案例001】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
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思考题n保险合同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是否以签发保险单为成立的要件?n【案例002】 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保险单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2005年9月17日(六)乙购买一辆轿车并向某保险公司营业部甲投保,甲同意并收取了保费,开具了保费收据(记载9月17日为收费日期)和保单(记载保险期间自9月18日零时开始)但因保单专用章在公司,要求乙自带保单9月19日去公司盖章 结果9月18日乙的车出险全损乙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以未签发保单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实证法分析:实证法分析:《《保险法保险法》》n第第1313条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n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各国立法通例:英美德日等国n如英国如英国《《19061906年海上保险法年海上保险法》》第第2121条规定: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被保险人的要保申请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保险合同即视为已经成立实践意义:实践意义:n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其一,利于商事交易迅捷,促进保险业发展n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其二,防止保险人道德风险,有利于保护投保方利益 n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思考题:* 受益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关系(排列)受益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关系(排列)n投 被 受n投 被 受n投 被 受n投 被 受n投 被 受投保人投保人受益人受益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n【案例003】 受益权与继承权 甲为乙和丙的独子,投保死亡险,指定其父甲为乙和丙的独子,投保死亡险,指定其父乙为受益人。
后与丁结婚蜜月后驾驶其父乙的乙为受益人后与丁结婚蜜月后驾驶其父乙的轿车(投保车损险)送乙回家途中翻入山涧,车轿车(投保车损险)送乙回家途中翻入山涧,车毁人亡,在无法鉴定甲乙谁先死亡的情况下,如毁人亡,在无法鉴定甲乙谁先死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保险金?何处理保险金? 如果甲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项填如果甲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项填““法定法定””))将如何处理?将如何处理?【案例004】 如何正确行使受益权?如何正确行使受益权? 某公司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职工甲指定其妻乙为受益人后二人离婚,乙改嫁,子丁10岁,随甲生活 甲未及变更受益人便因公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公司为其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3万元保险公司又支付保险金5万元,公司以其为甲投保且已支付了3万元抚恤金为由,在保险金中扣留了3万元,又拿出1万元偿还甲生前所欠公司的购房款,将余下的1万元交给丁 问题:本案中哪些做法违反保险法?n【【案例案例005005】】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承担?保险经纪人? 20042004年年4 4月月1 1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日,某有限公司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了企业财产险,保险期为1 1年。
年20052005年年4 4月月2 2日,乙公司日,乙公司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提出续保,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了保险费,财产保险金额为100100万元 甲因特殊原因,甲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未及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和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没有签发保险单有签发保险单 20052005年年4 4月月2020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日,乙公司发生火灾,库房及大部分物资烧毁,价值物资烧毁,价值9090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万元火灾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保险公司认为:既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乙公司不服,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公司保险金9090万万元 对此出现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虽然向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递交了投保单,缴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收到保险费,也没有核保、签发保险单。
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投保单和保险费的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自己的行为该接受行为是对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该行为是有效的,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