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教材.ppt
55页银行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防范 山东五莲农商银行 唐洪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培 训 目 录 第一部分、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与法律意义 第二部分、诉讼时效法律依据 第三部分、相关概念理解 第四部分、催收方式的选择(重点) 第五部分、超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重点) 第六部分、担保债权的拯救(重点) 第一部分、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 则与法律意义 诉讼时效概念 n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一定期间) 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利的制度 n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 是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定义 n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 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即经过了诉讼时效,权 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n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 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n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 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 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是诉讼时效的一种,接受法定诉讼时效的调整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 n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工作中,要讲实际、重 实效,应当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n(一)依法合规原则采取的各种措施,应有相 应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达到中断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n(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选择中断诉讼时 效方式时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分析,优选 成本低的催收方式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基本原则 n(三)多种手段相结合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不 同情况,灵活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到有效中断诉讼时 效的效果 n(四)催收与清收处置并重原则延续诉讼时效的最终 目的是将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不能只注重中断诉讼时 效,而怠于采取其他清收处置措施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 农村信用社如在两年内不向借款人、保证人(下称债 务人)主张权利,将丧失胜诉权,债权将得不到法律 的保护按照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因 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提起诉讼、进行催收等法定事由 中断不良贷款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后 果是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 归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可以延续两年。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的法律意义 n保证担保贷款在我行信贷业务中占有相当大的 比重,因贷款管理人员对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 的概念认识不清导致保证人“脱保”的现象比较 突出,导致我行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信 贷资产,因此,信贷人员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 的重要意义 第二讲、诉讼时效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批复 n1.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08]11号) n2.《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 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 n3.《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4]4号) 最高院司法解释、批复 n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 效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问题的函复 n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 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n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 ”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 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月4日 ) 第三部分、相关概念理解 Ø 1、诉讼时效中止 Ø 2、诉讼时效中断 Ø 3、诉讼时效补救 Ø 4、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 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 依法暂时停止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 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对此,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 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 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n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 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 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n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n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 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 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 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n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 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n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n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 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 务的行为。
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n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 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 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 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 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n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 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 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n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 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 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n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 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认定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 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 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 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 或者被授权主体。
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认定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 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 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 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 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 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 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认定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 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认定 n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申请调解也会引起时效中断 n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 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 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n 第十四条是对对于请求权的扩大解释,是关于向有 关组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具有时效中断效力的规定 强调的是要向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部门提 出才产生中断效力 义务人认诺的形式 n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 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 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 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 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 ,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n 义务人认诺的形式 n第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 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 ,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 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 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四部分、催收方式的选择 一、催款通知书的效力 n常见的催款通知书经债务人签收将发生诉讼时 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两 年 * 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注意的问题 1、催收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送达(贷款未到期前发送没有效力)有 些客户经理让借款人放款前一次性签署,容易引发纠纷,产生诉 讼风险。
2、催收通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便于保留证据 3、催收通知必须以适当方式送达送达方式不正确易产生诉讼风 险 依据民事诉讼法78条规定:催收通知应送交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签收并加盖公 章,银行应取得催收通知书回执;个人类贷款由借款人本人或被 授权主体签收实践中门卫、收发室、财务室、邻居、未成年 子女签收普遍存在,易发生争议)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亲属但我们应坚持审慎原则,尽量本人签收实践中 出现了签署人已离婚和签署人未成年情况,风险最终由银行承担 ) 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注意的问题 4、借款合同有第三方保证的,必须注意向保证人催收 5、从审慎角度,分期还款尽量做到每笔到期债务催收 二、对账单不产生催收效果 对账单仅是银行作为结算中介向客户核对结算结果的 一种行为,其功能更多的是结算服务;不具有主张权 利的意思表示;对账单通常是单向的,企业不必给银 行回执单,银行不易取得债务人知晓债权人主张权利 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 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2007年3 月4日 ) n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立他字第106号函答复安徽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 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所 称“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 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
你院请示所 涉的案件中,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 公司)2003年3月向债务人临泉县供电局发出的“贷款对账签证单” ,其名称和内容均无催收贷款的明确表示临泉县供电局局长张 修法在“贷款对账签证单”上签署“通知收到”,表明债务人已经收 到了“贷款对账签证单”,但不能推定为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 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既不能把本案所涉“贷款对账签证单”简单 理解为就是《批复》中的“催款通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