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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常用问题答疑解惑.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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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常用问题答疑解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2012年12月27日) (一)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作出了具体的表述※￿￿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第四条作出了具体的表述※￿￿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款的分摊和预缴《办法》第6~12条作出了具体的表述※￿￿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汇算清缴《办法》第11~12条作出了具体的表述※￿￿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 •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办法》第三章第13~20条作出了具体的表述※￿￿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第五条(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第二款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作步骤】分月或按季度预缴时￿——第一步￿:确定本期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第二步:确定本期各分支机构的三项权重;第三步:确定本期总机构应分摊的税额;第四步:确定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额; •特别提醒:上述步骤适用各部门均适用25%法定税率的前提下,若有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各自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再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根据三项权重确定税额分配比例;第二步:确定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第三步:确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第四步: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第五步: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步:汇总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的税额;第七步:将汇总后的税额进行分摊。

      •填报季报表时,汇总企业(总机构)将优惠税率产生的优惠税差,填入季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实例) •分支机构应在季度末15日内,取得总机构已申报的并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随同季报一并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 年度汇算清缴时￿——￿￿￿￿￿￿￿￿￿￿和预缴方法一致,汇算清缴后发生退税情形的,也应同预缴时一样,按照三项权重的比例进行分配￿￿￿￿￿￿￿￿￿￿——￿就地退税 (六)日常管理《办法》第四章第21~31条作出了具体的表述※￿￿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 •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1、总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一般由总机构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且直接以总机构的名义组织施工施工企业凭有效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对于一些手续不齐全的挂靠单位,若没有按税法规定的时间、程序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开具的证明超过税法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或者没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工程项目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就地征收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具体可分两种情况处理:￿￿￿￿￿￿￿￿￿跨省的情况,未跨省的情况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常见问题1、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方面有哪些规定和要求￿￿￿￿￿￿￿￿￿￿￿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会计上“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区别•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会计上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温馨提示:注意年终奖的问题)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2、补充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扣除标准是什么?•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注意:这里别忘了“视同销售”部分 4、不能提供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5、购买使用权车库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是否可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租金?固定资产?租金?) 6、房屋装修费固定资产折旧应如何处理•如果装修费是购入时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购入时发生装修,表明这个房屋还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有经过装修后才能够使用而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都应计入成本之中,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三、附带销售返点的营业收入确认问题•如何确认附带销售返点的营业收入?一直是实务工作中的难点应该回归会计计量的基本原则,进行正确的确权和计量否则,容易在会计核算中出错,进而引发税款缴纳差错以及内部财务管理的混乱和错误 坚持会计基本原则•根据会计基本准则的精神,对附带销售返点的营业收入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可靠性计量、谨慎性以及会计分期和正确分类等原则在目前的会计实务工作中,有些企业沿用不规范的做法处理附带销售返点的营业收入,背离了相关会计基本原则。

      •在商业购销活动中,如果销售返点的范围和金额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那简单将其视为营业费用是不正确的首先,销售返点虽在期后计量,但其产生于业务发生的当时 【举例说明】￿￿￿￿￿￿￿￿￿当公司向某一较为固定的客户销售面价为100元的商品时(暂未考虑税费因素),基于销售方的相关信用政策,该商品已附带有一定比例的销售返点,假设为3元,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计量原则来观照,则应确认营业收入97元,简单地在当期确认营业收入100元,而将销售折返点滞后确认为营业费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分类出错,营业收入和营业费用混淆;2、收入的计量不再可靠,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坚持;3、虚夸了当期收益,有悖谨慎性原则;4、虚增了后期营业费用,会计分期的核算基础没有遵守; 5、由于将销售返点作为营业费用核算和管理,企业可能会多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款;6、在兑现销售返点时,可能会存在业务人员用其他发票平账或购买方虚开销售发票的问题,从而引发财务管理混乱以及涉税风险 正确进行确权和计量￿•把握住销售返点发生和兑现的时间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在商品销售时,应预估商品所附带的销售返点金额,作为营业收入的备抵并确认企业应承担的现实负债的给付义务,即:贷记递延收益;当客户满足相关条件兑现销售返点时,应将其作为当期营业收入的饶回,不能减少确认当期的营业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和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实质是相通的 附带销售返点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假设销售方为甲公司,甲公司的相关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万,增值税税率17%,附带销售返点比例3%.￿ 借: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乙公司  117 117    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 3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100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17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计提销售返点  计提销售返点  3 3 2、2011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B商品2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附带销售返点比例2%。

         借: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乙公司  234   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4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计提销售折扣  计提销售折扣  4  3、2011年12月31日,乙公司依照合同要求以汇兑方式支付全部购货款351万元 借: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351  351  ((A A商品商品117+B117+B商品商品234=351234=351))   贷:应收账款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乙公司  351 351  ￿￿￿￿￿￿￿￿4、2012年3月3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B商品500万元,增值税税率17%,附带销售返点比例2%,本次销售,乙公司使用了前期销售返点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甲公司向乙公司单独开具了金额为7万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本期销售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负数的形式,将所使用的销售返点额在销售总额中予以冲减,满足了税务机关征管要求,该事项的会计处理为: ①￿确认使用了前期销售返点的当期营业收入以及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B公司  公司  576.81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3    ((500-7=493))                  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81                                                                ((493×17%)) ②￿计提本次销售所附带的销售返点￿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10 10    贷:递延收益   贷:递延收益————计提销售返点  计提销售返点  10 10  ③￿￿转销已使用的前期计提的销售返点￿借:递延收益借:递延收益————使用销售返点  使用销售返点  7 7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7 7 •由于“主营业务收入折扣”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的备抵科目,通过案例,我们清楚地看到,不及时预计商品销售所附带的销售返点,对财务报表相关指标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在持续的营业循环中,存在以下计量关系 会计计量公式￿￿——•当期损益表营业收入=扣减了当期已使用销售返点的营业收入净额+当期已使用的销售返点-当期计提的当期销售所附带的销售返点￿ 税务(企业所得税)计量公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损益表营业收入+期末递延收益余额(该余额一般为贷方余额,表示当该余额一般为贷方余额,表示当期已经计提未使用的销售返点,该数额因不符合期已经计提未使用的销售返点,该数额因不符合税法实际发生原则,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税法实际发生原则,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纳税调增以纳税调增) 四、视同销售计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外购货物赠送他人是视同销售行为,那么销售收入如何确认?是按购进货物的销售额还是以购进货物后价税合计的金额确定销售价格?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5.5.第第5 5行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填列方法同第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 2行 •7.7.第第7 7行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 2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其他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其他常见问题的处理1、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又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准确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新购的仪器、设备支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提前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同时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其按照(小)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折旧处理(或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研发完成后企业将专用设备对外销售,是否要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答:允许单位价值在答:允许单位价值在100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后,对外销售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后,对外销售该仪器和设备时,应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该仪器和设备时,应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得额中,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出售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单位价值不超过出售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5000元的固定资产,也须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元的固定资产,也须依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3、企业2014年12月份购入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哪个月份进入成本费用?是所属2014年12月还是2015年1月? •答:根据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4】】75号号)规定,企业)规定,企业2014年年12月份购入的月份购入的单价小于单价小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2014年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年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201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当初预计的固定资产残值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根据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局公告2014年第年第64号号)规定,对于在规定,对于在2013年年12月月31日前持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原值)不超过有的单位价值(原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包括预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包括预计残值,可在计残值,可在2014年年1月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得额时扣除 ￿5、问: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所得,是否需要一次性确认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告2012年第年第40号号))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额计算纳税 ￿6、关于投资方收到年度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处理问题￿￿￿￿￿￿￿￿￿￿￿￿￿投资方要求全资子公司进行中期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在拿到当年中期税后利润后,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收入不转让收入不包含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包含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并且在当年进行注销,这种情况下投资方收到的中期分配的当年税后利润是否可认定为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或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答:股息、红利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的,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是克服同一经济来源所得重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是克服同一经济来源所得重复征税的必然要求。

      只有真实开展被投资企业所复征税的必然要求只有真实开展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确核算被投资企业税后利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正确核算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方润,居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方可作为免税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7、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文化体育业企业对60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问:该门票是否需作视同销售并计收入处理? •答:根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8第第875号号)规)规定,文化体育业企业对定,文化体育业企业对60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岁以上人员免收门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8、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筹建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如何确定? 答:答:筹建期筹建期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是指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后或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政府批准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的期间之日的期间 •不同企业筹建期的时间以及筹建期间进行的经济活动是千差万别的,单从经济业务的表现形式上看,很难有一个或几个具体标准作为判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的依据,具体应按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分析判断。

      •例如,商贸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筹建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从设备开始运作或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筹建期结束,房地产企业筹建期结束日不得迟于首个开工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 •企业必须如实核算筹建期间各项支出,准确确认并计量企业必须如实核算筹建期间各项支出,准确确认并计量“开办费开办费”项目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相关的、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动相关的、除应计入有关财产物资价值外的各项费用支出,其既区别于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其既区别于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生产性费用,也区别于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产、无形资产等非生产性费用 •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酬及其各种社会保险,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企业登记与公证的费用,印花税,筹措资本的费用筹措资本的费用,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差旅,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差旅费、费、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人员培训费等,以及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费用,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

      庆典礼品费等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益和利息支出等•业务招待费依照筹建期实际发生金额的依照筹建期实际发生金额的 60%计入计入开办费中开办费中 9、关于筹建期福利费支出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的福利费是按实扣除,还是按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额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理,的部分,准予扣除同理,筹建期间发生的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福利费支出须在须在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 14%的的限额内限额内据据实扣除 10、党团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答:根据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组通字[2014]42号号)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  1%￿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的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1、企业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是否各按上述中、高层人员的工资总额5%在税前扣除? •答: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7号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业若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予扣除因此,企业若只为中、高层人员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上述规定 12、2014年6月企业因税务稽查等原因补缴2012年度的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可以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在上述税费的所属年度(2012年度)追溯调整? •答:根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年第15号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确认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期限不得超过不得超过5年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本例中,本例中,2014年年6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2年度纳税情况年度纳税情况实施稽查之前,企业实施稽查之前,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2012年度营业税、消年度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在计算加等税费,在计算2012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时上述税费不予扣除但在案件审理完毕但在案件审理完毕且补缴上述税费后,按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规定,企业方可通过专项申报,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允许追补至纳税业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13、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的已倒闭企业的资产(土地、厂房及部分设备土地、厂房及部分设备),出具法院拍卖公告及相关付款证据,但无相应购货发票,购入方是否可以据此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答:在拍卖合同中注明拍卖产生的税费由购入方答:在拍卖合同中注明拍卖产生的税费由购入方负担,购入方通过门征开票方式能够取得购货发负担,购入方通过门征开票方式能够取得购货发票。

      因此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资产,须凭购货发票因此企业购入经法院拍卖资产,须凭购货发票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按章税前扣除票确认资产计税基础,按章税前扣除•发票已包含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故购入方不得重发票已包含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故购入方不得重复抵扣 14、利息支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是列支在还本付息当年度,还是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追溯调整?计提的利息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某公司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借款期限3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年,合同约定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借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款第一年记账,借:财务费用100万,贷:应付账款(预万,贷:应付账款(预提费用)提费用)100万 •答: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因此,负债人应该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实际支付利息后,方可税前扣除方可税前扣除 15、某企业于2014年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2014年度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由委托企业承担并计入企业差旅费支出问:差旅费支出是否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或是否税前扣除? •答: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属于律师事务所正常答: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属于律师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该差旅费支出该差旅费支出 16、问:企业将第四季度应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放在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是否需要加收此期间的滞纳金? •答: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34号号)第四条的规)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行处理 •根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从滞纳因此,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7、问:电子信息系统大额的维护费用是否要按年度摊销,还是说可以一次性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 •答: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附录“企业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中“1801  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低于3年 •根据上述规定,对电子信息系统的维护费用如果根据上述规定,对电子信息系统的维护费用如果是每年发生的常规维护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是每年发生的常规维护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年损益;如果是应由本年度和以后年度负担的年损益;如果是应由本年度和以后年度负担的1年年以上的维护费用,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申报税以上的维护费用,则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申报税前扣除 18、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用共计5000元保险公司凭维修发票只赔款4500元,并且修理发票原件交保险公司留存,企业实际承担了500元的损失,但税前扣除时没有凭证￿￿￿问:企业实际承担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答:企业须提供须提供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理赔单保险公司理赔单等资料,强调真实性基础上,允等资料,强调真实性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许税前扣除 ￿￿￿19、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多条?￿  •答:根据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69号号)规定:)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国发〔〔2007〕〕39号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0、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抬头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根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规定,企业实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发票税的租赁费凭租赁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税前扣除;与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 ￿￿￿21、汽车销售公司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车内装饰、保养等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作促销费用,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 •答:答:汽车销售公司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以购置税、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客户名)入账,赠送给客户的购置税、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以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的车内装饰、保养,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22、债务重组￿是否必须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如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是否属债务重组? •答:答: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如果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如果债务人并未发生财务困难,只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的,那么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让步不能按照债达成书面协议的,那么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让步不能按照债务重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务重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3、企业财产损失发生在2014年度,由于保险理赔问题,保险公司赔偿收入估计要2015年才能确定,问:该企业财产报损年度是2014年还是2015年?如果是2014年作为报损年度,2015年收到保险赔款收入是否追溯调整2014年损失? •答:根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年第25号号)规定,资)规定,资产损失分为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和和法定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具有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永久性、损失金额确定性和损失年度固定性等三损失金额永久性、损失金额确定性和损失年度固定性等三大特征;大特征;法定资产损失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具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资产损失,具有损失金额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和损失年度不固定等有损失金额暂时性、损失金额不确定和损失年度不固定等三大特征三大特征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作以下分析确定:如果损因此,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须作以下分析确定:如果损失发生后失发生后无需经过残值预估无需经过残值预估即可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即可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为实际资产损失,不论保险公司在,不论保险公司在2014年或在年或在2015年赔年赔付的,该项资产损失应在付的,该项资产损失应在2014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保险公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保险公司司须依据受损资产(残值)须依据受损资产(残值)评估价格方能确认赔付金额,评估价格方能确认赔付金额,进而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进而确定损失金额的,应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按照规定,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后,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24、问:新设公司在筹建期,营业执照还没下来,此期间公司发生的一些费用,如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租金等开具发票时发票抬头如何填写? 答: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国务院令2005年第年第451号)第号)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关于做好2010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四)企业》(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筹办期结束            根据上述规定,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根据上述规定,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           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目前各地对于筹建期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目前各地对于筹建期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筹建期口径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筹建期口径•提示: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前到税务机关做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前到税务机关做好事先的备案和说明好事先的备案和说明 25、核定征收企业年度中发生的偶然的大额非主营收入,如房屋土地出让、搬迁收入等,如何调整其应纳税所得率?如何理解30号文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变化达到20%的,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规定,具体调整标准是什么,执行中如何把握? •答:在落实核定征收政策工作中,应坚持应收尽收原则、答:在落实核定征收政策工作中,应坚持应收尽收原则、谨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和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等,保谨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和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等,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基本相当对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核定征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结合不同项目年度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加收企业,应结合不同项目年度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加权计算出年度实际应税所得率,并权计算出年度实际应税所得率,并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加以调整。

      26、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取得国内外专业测试机构的研发产品测试费是否可加计扣?•答: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70号号)规定,新)规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纳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纳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除此之外,企业取得国内外专业测试机构的研发产因此,除此之外,企业取得国内外专业测试机构的研发产品测试费品测试费不可加计扣除 27、问:高新技术企业清算注销时是否可以按照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应将清算所答:企业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应将清算所得依照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试问:如果是(试问: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呢?)呢?)     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第12行行“税率税率”明确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文件依据: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60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388号号) 28、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企业,2014年度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部分工人,请问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工人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年第34号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9、问:我公司投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未超过一年)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故贵司持有不足故贵司持有不足12个月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个月的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并入所得计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并入所得计缴纳企业所得税 30、闲置资产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问:我公司有部分闲置房屋及机械设备,最近几年一直未使用关于闲置的房屋及机械(之前已经使用过,近几年未用)产生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的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处理时应区分固定资产种类: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处理时应区分固定资产种类:一是房屋、建筑物。

      对于房屋,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一是房屋、建筑物对于房屋,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房屋是否提的折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房屋是否在用无关;在用无关;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最近几年一直未使用最近几年一直未使用”的机械设备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不得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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