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请假管理规则.doc
3页國立嘉義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學生請假管理規則壹、依據:一、教育部98年11月24日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二、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三項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貳、目的:本校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避免學生荒廢學業,以維持良好校風,特訂定本規則參、假別: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經導師、輔導教師及行政單位提供後,給予准假)肆、請假期限及規定:學生出缺席記錄,列入德行考察成績計算,公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喪假給假日數不予減分,超過以事假論計,事假缺課15節者減1分,病假、生理假缺課30節者減1分 一、公假:依公務實際日數准假 (一)奉派參加公立機關召集之集會或公私立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有據者 (二)奉派參加校外各類活動者(含校外實習等) (三)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四)奉派擔任學校各類公勤者 (五)奉派護送就醫或返家之同學 (六)接受師長或輔導晤談者。
(七)因天災而無法到校者 (八)填寫公假單,於事前辦理公假手續程序為先送主辦單位之承辦老師或指導(負責)老師簽證→再送導師簽證→送生輔組長簽證→送主任核准因故辦理補假者,依事、病假請假時限完成手續 二、產前假:得以時計,可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以8日為限,超過8日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三、娩 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四、流產假:1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懷胎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以7日為限,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懷胎未滿三個月,以5日為限,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五、育嬰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六、生理假:每月1日,需檢附醫師(校護、家長或導師)證明 七、喪 假:(一)父母親死亡給喪假7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及親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於往生者百日內請畢) (二)喪假須有書面證明(訃文),最遲於假滿之次日持向導師及生輔組長核備 八、病 假:(一)因病不能上課時,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來校或以電話於當日請假,否則即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證明,並附請假單證交導師或生輔組請假,凡以電話請假者,於學生到校上課時,立即填補請假證,其餘事後補假無效。
(二)病假1日者需檢附就醫證明(掛號單、藥單或家長證明)因病連續請假二日以上者,需持有醫生診斷或住院證明書 (三)若臨時因病離校,須有本人或其他同學代向導師及教官辦理請假,經核准後,始得離校如次日不能返校上課,應依照前兩項規定手續辦理 九、事 假:因事不能上課時,須事先請假,並附家長或監護人之證明,陳請審核,如狀況特殊未經預先請假者,概以缺曠課手續辦理 十、遲 到:(一)上課鈴韾,第一節遲到十分鐘以上,第二節之後遲到五分鐘以上,概以曠課論 (二)遲到非因不可抗拒事故有據者,否則不得申請補請假 十一、臨時外出請假:學生到校後,因故必須外出離校辦理者,先向導師及教官報告或填妥外出單,經導師或有關師及教官核准伍、辦理請假程序: (一)學生請假手續以親自辦理為原則 (二)辦理請假手續時,請填註請假證後,送導師再送生輔組審核,並於期限內完成手續,逾期以曠課論處;除特殊狀況,由生輔組長簽報另行議處 (三)學生未到校,未辦理請假而缺席者或未辦妥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諭 (四)學生到校不按時上課或擅自離校者,一律以曠課逃學論。
(五)已公布之缺曠統計表如有錯誤等情事,應在公布後三日內至生輔組查對更正 (六)查詢缺曠課除憑請假單外,點名單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證明方能更正陸、准假權限: (一)1日以內由導師核准 (二)1日以上,不滿3日經導師簽章後,由生活輔導組核准 (三)3日以上,不滿7日經導師、生輔組長簽章後,由主任核准 (四)7日以上經導師、生輔組長、主任簽章後,呈校長核准柒、逾請假期依「本校學生逾時請假補救辦法」辦理一)以曠課節數計: 1. 5節以內-警告乙次 2. 5節至10節-小過乙次 3. 10節至25節-小過兩次 4. 25節以上-大過乙次二)以逾期請假天數計: 1. 7天以內-警告乙次 2. 7至14天-警告兩乙次 3. 11天至21天-小過乙次 4. 21天以上-小過兩次三)懲處原則採從重處分捌、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一)期中考、期末考當天及前一天,一律以事假論,特殊事故或喪假、生理假及出具證明之病假除外 (二)病假必須檢附醫師診斷證明,始得請假 (三)考試期間之請假,須會教學組登記;始准予補考。
(四)公假一律請主任核准玖、請假期滿仍不能到校上課時:得由家長到校辦理續假拾、學生請假須按規定繳驗有關證件如有藉故或偽造證明者除不予核准(登記)外並按奬懲規定嚴予議處拾壹、各種集會或活動無故缺席者:除按缺席時數扣德行考察成績外,並另行予議處拾貳、請假與德行成績:(一) 學生缺課除因公、因病或因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1/3者,不予成績考查,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二)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1/2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36節,經提學生事會議通過後,應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輔導及安置不成則以自動退學論三) 全學期不遲到、早退、曠課者(即全勤),予以記大功乙次獎勵之四) 遲到第一節課超過十分鐘以上視同曠課,第二節課後遲到5分鐘以上視同曠課凡有遲到紀錄者不得為全勤遲到每滿15次減德行考察成績1分,爾後每滿5次減1分五) 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36節者,應予輔導轉學處分學期中無法轉學時,輔導至他校借讀,借讀期滿予以轉學輔導轉學或借讀不成,應辦理休學,曠課1節減0.7分六) 全學期曠課累計20節、或事病假累計60節者,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並會請導師及輔導人員加強輔導。
七) 寒暑假輔導課或返校日視同正式上課,一切請假事宜,悉遵守規定辦理,其曠課等紀綠,併入次學期計算附則:一、本管理規則自98年8月1日起施行二、本管理規 則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