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阶段授课讲义.doc
54页2010年民事诉讼法应试串讲阶段 授课讲义作者:向高甲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2.调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3.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社会救济;准司法行为】4.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二、 民事诉讼行为的界定: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三、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性质1、基本法;2、部门法;3、程序法效力1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时间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4对事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
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如非诉案件 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对应二) 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2.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三)调解原则自愿与合法(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适用调解)四)辩论原则 【真题再现】 (2009年)82.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1)辩论的阶段: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2)辩论的形式: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3)辩论的内容: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实体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
五)处分原则1、含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3、处分权的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4、处分权的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阶段亦可)5、处分权的前提: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六)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二、 基本制度(一) 合议制度1.合议庭的主持(1)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2. 合议庭的组成【真题再现】 【2006】37.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1.一审程序(1)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再审程序(1)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2)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4.特别程序仅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是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3.合议制的例外(独任制)(1)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例外,选民资格、重大疑难)(3)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4)在督促程序中,也适用独任审理二) 回避制度1.回避对象: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2,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3.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4.申请回避的程序: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5.申请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6.回避的决定权限: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7.回避决定的后果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8.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三) 公开审判制度绝对不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相对不公开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四) 两审终审制度1.含义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2.例外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讲、主管与管辖一、 主管(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是完全自愿的,最终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力。
注意】调解不是必经阶段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身份不仲裁)2.对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即这两种方式相互排斥,不能并列采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三)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者是前者的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裁决不服,则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 管辖概述(一)概念——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恒定原则1.概念——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丧失其管辖权2.管辖恒定原则包括的情形:(1)诉讼标的额的变化;(2)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3)法院辖区的变化(因行政区划的变更而发生)三)专门法院管辖1.军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成员的经济纠纷案件2.铁路运输法院:(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2)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3.海事法院的管辖:①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②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或因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③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三、 级别管辖(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法院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 海事、海商案件2)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每个中院都能管,只有特殊的中院才可以管辖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非都由中院管,还有若干基层可以管4)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也可能由基层管)(5)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6)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由选定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最高法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真题再现】 (2009年35).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四、 地域管辖(一) 一般地域管辖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是公民: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注意】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3.当事人既没住所地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处理关键看户籍迁出是否满一年)被告是法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真题再现】 【2003】77.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天津市张某对旅居美国的李某提起合同之诉 B.北京市汪某对被宣告失踪人王某提起离婚之诉 C.吉林市孙某对被劳动教养的陈某提起离婚之诉 D.长春市武某对被监禁的杨某提起的侵权之诉(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一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教养的话,回到基本原则)(4)对一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双方被监禁的话,回到基本原则)(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双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话,回到基本原则)(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回到基本原则)(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