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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真题及解析(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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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17562568
  • 上传时间: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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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共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课A.应适用1997年刑法课B.应适用1979年刑法 336260 37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33623 037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研【答案】B同济【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溯及力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021-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kaoyantjA.犯罪的一般客体B.犯罪的同类客体正门C.犯罪的直接客体D.犯罪的对象共【答案】B正门对面【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犯罪的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院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336260 37A.纯正的作为犯B.不纯正的作为犯021-C.纯正的不作为犯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研【答案】C济【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弃罪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336 260384.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

      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336 26038A.缓刑B.管制3362 3039C.假释D.减刑研【答案】C【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的本质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本题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选项D减刑也不符合题目的要求,因为减刑后罪犯一般仍应服刑,也谈不上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

      只有选项C假释符合题目的要求,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考生注意】对于本题,大多数考生都会摸不着头脑,不知如何作答其实,只要认真审题,仔细揣摩题干所表达的意思,并且认真思考选项中四项刑法制度之间的细微差别,本题并不难本题进一步提醒考生,复习时,只有真正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含义,考试时才能正确回答试题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A.不负刑事责任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6.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B.对象认识错误C.手段认识错误D.客体认识错误【答案】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考生注意】本题将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分列,这与《》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论述是不同的在《》中,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被笼统地归为目标认识错误之中正是由于上述的不同,有许多考生认为本题有一定的难度,感觉无从下手其实,如果真正理解《》中目标认识错误的论述,就会发现在目标认识错误中,实际上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也是不同的,由此正确回答本题也就不难了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对认识错误这一知识点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A.甲打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的客观方面行为是外显的、能够被人们发现和了解的外在客观动作表现,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客观的行动准备犯意表示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不能对社会造成现存的、直接的危害,犯意的表示者常常是出于一时的冲动,用恶害相告来发泄内心的气愤,其真正的用意是为了摆脱内心的不平衡状态,并非产生了犯罪动机,更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严格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原则上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真正意图上看,还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分析,都不是为犯罪而创设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选项A是为了犯罪而勾结共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选项B则只是犯意表示;选项C和D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考生注意】犯意流露(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2006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复习这一知识点时,考生不能仅仅记忆犯罪预备的概念,而是应当掌握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没有犯罪行为【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两个方面:其客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主观特征在于明显的犯罪意图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在本题中,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甲由于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活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9.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在选项B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C 中,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A.牵连犯B.想象竞合犯C.继续犯D.连续犯【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本题的题干显然构成牵连犯。

      选项B想象竞合犯和C继续犯都只有一个行为,而选项D连续犯是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11.下列哪一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A.诈骗罪B.故意杀人罪C.非法拘禁罪D.非法持有枪支罪【答案】A【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与状态犯的区别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特征,是它与状态犯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当即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或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因此,继续犯与状态犯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形态其区别主要表现于:第一,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必然随即引起相应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只是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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