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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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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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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 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 《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 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 号)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企业员工安全培训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适用本办法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 员工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 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监督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第三条 统一规划电力安全培训、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 的原则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国家能源局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的电力 安全培训进行监督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要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 全培训工作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 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 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 班组长、新工人、针对农民工的其他员工安全培训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 对员工进行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 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 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合格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以下人员应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 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 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 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进行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 训计划,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电力企业其他员工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 定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 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程和标准;(二)安全管理基础理论;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电力事故及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及其更新(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程和标准;(二)安全管理基础理论;(三)国内外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员工的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 生产基础知识;(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四)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工作环境、工作和风险因素;(六)工作类型的安全责任、操作技能;(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应急处理;(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九)事故预防措施和安全预防措施;(十)相关事故案例;(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 训时间不少于32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初始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学时每 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第十五条 电力施工企业其他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其他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 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相关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的实际情 况,开展专项培训第四章 评估和认证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评估,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 级负责的原则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 国家能源局所辖区域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 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 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考 核、发证不得收费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 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 教师合格证第二十三条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其他电力企业 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 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证 书和电力安全培训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 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第五章 监督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 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国家能源局机构应定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电力安全培训进行统计 分析、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 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实施;(二)建立电力安全培训管理体系;(三)全职和兼职教师及其证书的分配;(四)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培训文件的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的安全培训 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管理安全 培训档案;(二)电力安全培训资金的投入和使用;(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 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认证;(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员工的安 全培训;(五)以班组长、新员工、针对农民工的其他员工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报告或者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接受报告的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 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予以通报:(一)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和培训;(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考试不合格后参加电力安 全培训;(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五)将自己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 通报:(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员工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 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未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三)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四)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于电力企业未经认证或培训 的员工,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主管或协助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 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 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各岗位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 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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