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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6页)xz.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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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haoy****1971
  • 文档编号:108032774
  • 上传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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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对食品安全事故,规定出应急检验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使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检验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3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样品采集、检验、报告和资料存档等整个过程1.4工作原则坚持不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相关科室在本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并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2.食品安全事故范畴和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Ⅱ、Ⅲ、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未立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2.1.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1.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2.1.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2.1.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2.2.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2.2.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2.2.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2.2.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2.3.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3.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2.3.3市(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2.4.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4.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2.4.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5未分级食品安全事故2.5.1除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3.职责与分工3.1中心领导负责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和协调 3.2应急与业务管理科负责未分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处理、质量控制、总结分析、信息报送和资料归档管理3.3应急处置组负责识别食品安全事故潜在紧急情况,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危害因素分析、采样、送检、编制调查报告3.4检测科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样品的检测验工作和结果报告3.5职能科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物资和交通工具等的后勤保障工作4应急准备4.1本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检验演练4.2本机构实行食品安全事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4.3应急值班人员应具备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值班期间保持通讯畅通4.3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科室应准备好事故调查表、采样记录表,采样工具容器,检测仪器设备、检测验试剂、采样人员防护用品、其他相关资料和物品,并使其处于受控和可用状态5. 应急检验工作程序和要求5.1应急检验工作的一般要求5.1.1应急检验的特点是检验结论责任重大、样品量小、时间紧、尽可能找出事故的原因。

      5.1.2检测验人员应做到慎重报告检验结果,不轻易出检验报告书5.1.3本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或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或和法律、法规、文件下达的执行性任务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值班人员2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5.1.4应急值班人员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应随时与值班领导保持信息沟通,值班领导应将现场调查情况通知检测验科室如发现本机构不能检测的危害因素应及时与上级技术部门取得联系,请求支援5.2应急检验工作程序5.2.1样品采集: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根据调查分析结果进行有针对性地采集相关样品,样品量应满足检验、复检和仲裁需要量采样和样品送检工作程序按XDCDC/CX27《抽样工作管理程序》、XDCDC/XIY017《食品、食具、食物中毒采样作业指导书执行》5.2.2样品检测:危害因素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调查采样人员提出检测验项目;危害因素不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由检测验人员与调查采样人员共同分析可能的危害因素,提出检测验项目本机构未取得资质的检测项目和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实行分包检测或技术求援,由专人进行样品传递微生物检验检出的致病菌株应按规定程序保留,由检测科室按规定程序送上级机构进行鉴定,并取得鉴定报告。

      检测工作程序按XDCDC/CX18《检测工作管理程序》;检测数据处理按XDCDC/CX22《数据处理程序》;样品管理按XDCDC/CX28《样品管理程序执行》5.2.3结果报告:检测科室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检测验结果应首先向中心领导报告,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才能出据正式报告采用国标方法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且结果明确可进行正式报告采用非国标方法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检测验结果先以非正式报告形式向中心领导报告,并由检测验人员将样品送上级检测机构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后才能出据正式检测验报告结果报告工作程序按XDCDC/CX30《结果报告管理程序》执行5.2.4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科室按照XDCDC/CX29《质量控制程序》对食品安全事故检测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6应急检验工作效果评价6.1对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在事故处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相应检测科室聘请相关专家,组织调查、检验等相关科室和人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对应急检验工作进行效果评价6.2应急与业务管理科对应急检验效果评价发现的问题,根据中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改进建议,上报技术负责人或最高管理者,制定相关制度予以纠正。

      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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