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限超载新规定.pdf
2页关于交通部超载超限新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 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 2.55 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 18.1 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 三轴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 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对于交通部超载超限新规定有以下内容 2016 年 9 月 21 日交通运输部令第 62 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治超新政将正式施行新规中对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6 轴车车货总重由 55 吨变为49 吨;新规明确交通、公安部门将实现常态化联合执法,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将严格实施 “一超四罚” 从 9 月 21 日起, 将全面禁止 “双排车”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