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2讲流水施工的基本概念(可编辑).doc
50页第三章 流水施工方法流水施工方法是组织施工的一种科学方法建筑工程的流水施工与工业企业 中采用的流水线生产极为相似,但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工业生产中各个工件在流 水线上,从前一个工序向后一个工序流动 ,生产者是固定;而在建筑施工中各个施 工对象都是固定不动的 ,专业施工队伍则由前一个施工段,向后一个施工段流动 即生产者是流动的由此带来建筑施工生产的一系列特点3.1 流水施工的基本概念一 . 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施工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做好计划 ,特别是进度计划 因为施工项目的 进度计划是施工组织的基础,进度计划确定后,就可以很快地做出施工项目所需 要的各种资源(包括资金)计划和其它一切与时间有关的计划人们常用的表示 进度计划基本工具和计划方法主要有线条图和网络计划技术 .(一 ) 线条图线条图按照绘制方法的不同又有两种形式:横道图和斜线图1、 横道图横道图又叫横线图,如教材P67图3.1所示它是利用时间坐标上横线的长度 和位置来反映工程施工中各施工过程的相互关系和进度2、 斜线图斜线图 ,又叫垂直图 ,是将横道图中的工作进度线改为斜线的方式来表达工程 进度的一种形式斜线图的左边一般列出施工段或工程对象的名称,右边在时间 坐标下标出各施工过程的工程进度线 .斜线图能直观地反映出一个施工段或工程 对象中各施工过程的先后顺序和配合关系,斜线的斜率形象地反映出个施工过程 的施工速度。
它适合表达各施工过程都能连续作业的流水施工进度计划 (二 ) 网络计划技术网络计划技术是用箭线和节点组成的网状图形来表示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方法如图P84图4.4 所示•这一章我们只介绍横道图,在第四章我们重点学习网络 计划技术二. 建筑生产组织的方式建筑生产组织主要有三种方式 :顺序施工、平行施工、流水施工一) 顺序施工1、 概念:顺序施工又叫依次施工,是指各施工段或施工过程依次开工、依 次完成的一种施工组织方式 .2、 特点:依次施工的优点是 :投入到劳动力较少,材料供应量也不大,施工 组织最为简单其缺点是:劳动力的使用和材料供应不能连续均衡;工作面闲置 较多,造成工期拖延它适用于工作面有限、工程规模较小的工程二)平行施工1、概念: 平行施工是指全部工程任务的各施工段同时开工、 同时完成的一种 施工组织方式 .2、特点 :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工期短,充分利用工作面其缺点是:专业 工作队数目会成倍增加,现场临时设施增加,物资的消耗集中,这些都会给施工 组织带来不良的效果它适用于工期要求紧、大规模的建筑群施工组织三)流水施工1、概念:流水施工是指所有的施工过程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次投入施工 ,各个施工过程陆续开工、 陆续竣工 ,使同一施工过程的施工班组保持连续、 均衡施工, 不同施工过程尽可能平行搭接施工的生产组织方式 .2、特点 :流水施工方法的优点是保证了各施工队的工作和物资消耗具有连续 性和均衡性,能消除依次施工和平行施工方法的缺点,同时保留了它们的优点。
流水施工是搭接施工的一种特定形式 ,它最最主要的组织特点是施工过程 (工 序或项目 )作业的连续性在一个工程对象上,有时由于受到工程性质,特别是工 作面而形成方式的制约,难以组织施工过程的流水作业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组织搭接施工,施工过程的连续性问题,应通过生产调度和在几个工程间组织流水作 业来解决3、 流水施工的效果分析流水施工方法使建筑安装生产活动有节奏、 连续和均衡的进行 ,在时间和空间 上组织合理,其技术经济效果是明显的 .( 1) 由于按专业工种建立劳动组织 ,实行生产专业化 ,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 不断提高;( 2) 由于科学地安排施工进度,使各施工过程在保持保证连续施工的条件 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搭接施工,从而减少了因组织不善而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 合理地利用了施工的时间和空间 ,有效地以缩短了施工工期;( 3) 由于施工的连续性、均衡性,使劳动消耗、物资供应等都处于相对平 稳、均衡状态 ,从而能充分发挥管理水平,降低工程成本应当指出,现代建筑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组织管理工作,尽管理论上的流 水施工组织方法和实际情况会有差异,甚至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它所总结出的 一套安排生产的方法和计算分析原理对施工活动生产的组织还是具有很大的指导 意义.三 . 组织流水施工的条件(一) 划分施工段 根据组织流水施工的需要,将拟建工程尽可能地划分为劳动量大致相等的若 干个施工区段,称为施工段。
建筑工程组织流水施工的关键是把建筑单件产品变成多件产品,以便形成批 量生产 由于建筑产品体形庞大, 通过划分施工区段就可将单件产品变成 “批量” 的多件产品,从而形成流水作业的前提没有“批量”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组织任何流水作业 . 每一个区段,就是一个假定“产品” 划分施工段的目的 , 就是为每一个施工队组提供一个独立使用的施工区段 , 以便使他们能在同一时间而在不同的区段平行作业, 没有施工段的划分 , 就谈不上流 水施工的组织 .(二) 划分施工过程 把拟建工程的整个建造过程分解为若干个施工过程划分施工过程的目的 , 是为了对施工对象的建造过程进行分解 , 以便逐一实现局部对象的施工: 从而使施 工对象整体得以实现 也只有这种合理的解剖, 才能组织专业化施工和有效协作三) 为每个施工过程组织独立的施工班组 在一个流水组织范围内 , 为每一个施工过程尽可能组织独立的施工班组 , 其形 式可以是专业班组, 也可以是混合班组, 这样可使每个施工班组按施工顺序 , 依次 地、连续地、均衡地从一个施工段转移到另一个施工段进行相同的操作四) 主要生产过程必须连续、均衡地施工 主要是指工程量较大、作业时间较长的施工过程。
对于主要施工过程必须连续、均衡地施工 , 对于其它次要施工过程, 可以考虑与相邻施工过程合并, 以保证 施工的连续 . 如果不能合并,为缩短工期,可安排间断施工五) 不同时的施工过程尽可能组织平行搭接施工 不同施工过程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工作时间上和工作空间上的搭接问题在 具备工作面的条件下,除满足必要的技术间歇和组织间歇时间外,应尽可能组织 平行搭接施工,以缩短工期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魏济民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林 艳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摘 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为了保护农民工 的利益,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 工程款,这对促进实际施工人实现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因《解释》 未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范围,实践中许多人 ( 包括法官)对 实际施工人概念、 范围认识不清, 出现相同案例不同法官作出不一致 判决的情况 要严格规范实际施工人行使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 必 须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本文通过实际施工人的条文意义、 《解释》 出台背景和立法目的、法理三个方面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进行论述。
[ 关键词 ] 实际施工人 转包 违法分包 合同相对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实 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 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该规定对于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诉讼中扩大被告对象范围, 促使诉讼成功实现实 际施工人权利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但是,在实际诉讼操作中,对于如何准 确确定实际施工人概念的问题, 律师及法官等各社会主体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 为实施施工人是一个大范围、 大概念,包括建筑工程中实际进行施工的所有单位 或自然人,包括农民工; 也有人认为实际施工人是一个狭窄概念, 实际施工人只 能是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进行实际施工的农民工或单位 .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中出现“实际施工人”条文意义, 《解释》出 台背景和立法目的、以及法理等方面,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合同中 承担实际施工义务的承包人,以及违法分包合同中承担实际施工义务的承包人, 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承担实际施工义务的承包人 . 他们均实际参加建设工程施工,是直接参与一线施 工的经营主体。
一、从实际施工人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解释》中“实际施工人” 的概念分别出现在第一条、 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四个法律条文中 , 要了解《解释》中“实际施工人 "的概念,应当对相 关法律法规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概念进行对比、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涉及 的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主体概念为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第三人、 分包单位、施工人从《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合同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 , 可以将自己承 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 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 原因致使建设工程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 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 , 施工人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的规定看,“施工人”概括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有的从事施工工 作的主体 .《合同法》作为民事行为法,具有规范和指引的作用,一般不以违法 合同作为直接规制的对象,不对无效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的协调和配 置。
纵观《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中的相关条文 , 也未见对无效建设工程合同 而产生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的条文综上分析 , 笔者认为《合 同法》中的施工人均是指合法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主体《解释》中的主体概念有: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 人. 《解释》第 1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 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 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 企业名义的; (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 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涉及的实际 施工人是指没有资质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 工程合同的承担实际施工义务的承包人第二十五条 :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 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该条将 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并列表述;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 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第一项更将实际施工人作为 与转包人、 违法分包人相对应的对方当事人而规定 同时从该条第二项表述方式 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是与分包人、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相对的、不 相容的概念 .由上述对比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 " 是指各类无效施 工合同中的承包人,是《解释》为了区别《合同法》中规定的合法施工人 , 而使 用的创新表述方式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