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担的个税应允许税前扣除 最新.doc
4页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担的个税应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新旧法在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采取 不同的方法进行规定:旧法采用列举法,新法采用排除法,导致了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否在税前扣除的争议(本 文旧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企业所得税新旧法在可以税前扣除的“税 金”上,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规定:旧法采用列举法,新法采用排除 法,导致了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能否在税前扣 除的争议(本文旧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法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旧法体系,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 用和损失中的“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 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进一步的解释, 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 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 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此外,《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也明确,根据企业所得 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 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新法体系,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1=1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 项税金及其附加新法采取排除法进行规定,更加简练,并且保证了税收法律条文的 相对稳定性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税款方面,旧法因为采取列举法, 很明确,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而新法则采取排除法,未将个人所得税税款排除在外,仅排除“企业 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能否理解为新法允许企业所得税纳税 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税前扣除?按照简单的逻辑,如果新法是采取排除法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税 金”范围,那么,就应该允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负担的个人所得 税税款进行税前扣除但是,笔者认为还要进一步分析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的税金,必须符合“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 三项评价标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发生”在实践中容易把握, 一般情况就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何时税前扣除与取 得收入有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解释是:指与取得收入 直接相关的支出也就是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合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是: 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 要和正常的支出就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实际发生”很明显,关键是如何判断“与取得收入有关”和“合 理”笔者认为,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这么理解,人 作为企业维持生产经营最基本的要素,显然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不 论企业出于何种目的(如吸引人才、职工福利等)为个人负担其应该 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无法抹杀这种关联性的同时,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有明确的计算公式。
从这方面看, 其发生的金额显然是“合理”的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新法体系下,应该允许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税前扣除这将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 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允许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加协调当然,对于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问题,实践中 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工资总额从实质重于 形式角度考虑,职工实际上相当于得到了一种额外的收入,应当计入 工资总额同时,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发〔1996〕 199号关于企业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定额负担税款、按比例负担税 款三种情形的计算公式,事实上都把企业为雇员负担的税款作为雇员 的工资收入,计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如果从当前工 资总额的构成角度看,以不计入工资总额为宜,同时也可避免计入工 资总额后因计税基数加大需再次计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发生笔者认 为还是计入工资总额更合理此外,还要区别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 这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税务部门除要 求企业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由此产生的负担,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