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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一)——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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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下游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一)——以唐宋时代为中心的讨提要: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不但是农业史上的重要, 而且关系到对唐宋发展水平的总体评价本文批评了中外一些学者在稻麦复种制中对唐代 估计过高、对宋代估计过低的倾向,对主张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形成和推广于唐代的各种 论据逐一予以辨析,翔实而细致地论证到了宋代(主要是南宋)稻麦复种制才有较大的发 展,成为具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作制度;而江南平原在这一发展中始终处于领 先地位文章还深入讨论了宋代稻麦复种中与冬麦搭配的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唐宋稻作 品种主要是晚稻还是早稻的问题,从而解开了导致对宋代稻麦复种估计偏低的认识上的两 个”死结” 关键词:稻麦复种制长江下游早稻晚稻 长江下游[2]稻麦复种制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耕作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以前我在 一篇题为《中国古代耕作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文章[3]中探讨过这一问题,限于篇幅, 有些问题没有展开,又由于不是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看到的人可能不多最近我看 了一些文章和材料,感到这个问题还有讨论的必要,于是有了本文的写作前文的主旨是 批评对唐宋稻麦复种制研究中拔高的倾向;本文在继续反对这种倾向的同时,也批评了低 估宋代稻麦复种制发展的倾向。

      我的基本看法是:认为唐代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已形成或 推广,根据尚不充分;长江下游的稻麦复种到宋代、尤其南宋才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形成 一种有相当广泛性的、比较稳定的耕作制度,而长江三角洲在这一发展中处于领先地位 上篇:唐代长江流域稻麦复种制是否已经形成和推广 中外学术界有一种颇有的观点,认为长江流域(主要是江南)的稻麦复种制在唐代已经 形成并获得推广,李伯重在中外学者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证[4] 鉴于李文基本上归纳和发展了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的各种论证,为了讨论方便,兹 根据李文提出的论据辨析如下 论据一:《蛮书》卷七《云南管内物产》关于南诏境内稻麦复种制的记述[5]南 诏受内地影响至钜,此复种技术可能是从唐朝统治下的剑南或其他地方传入的;当时的南 诏耕具和耕法比较落后,尚可产生稻麦复种,生产水平更高的长江流域地区更有可能实行 了 按,我们迄今没有发现唐代或唐代以前剑南或其他与云南毗邻地区实行稻麦复种的记载, 剑南传入说仅仅是一种推测而且即使是在剑南传入,江南是否实行稻麦复种仍须论证 实际上,云南地区较早实行稻麦复种是由这里特殊的条件和传统所决定的,不能简单地与 江南类比。

      关于自然条件,韩茂莉论之最详: 云南与江南有着明显不同的雨量季节变化从十一月至四月,云南全区均为干季,这时 云量稀少,日照丰富,气温较高,降水不多,从而明显构成干季气候特点干季的出现,解决了许多水田改旱地而带来的耕作技艺上的麻烦,因而云南人民是有可能率先采用稻麦 两熟制的江南与云南不同的是四季都有雨水的浇淋,从气候资料来看,上海秋冬两季降 水量占全年总量的 34.9%,九江占 30.5%,南昌占 25.1%,南京 30.5%在这种降水季节分 布规律下,由水田转旱地的耕作技艺就要复杂得多,江南人民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才 能在生产上实施水旱轮作的制度,因此,江南实行这种耕作方式可能要比云南滞后一些 [6] 这一,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关于历史传统,我曾经指出: 为什么稻麦复种制首先发生在这里呢?除气候和自然条件外,还由于这里有种麦的传统 西部民族是我国最早的麦作民,小麦是通过新疆、河湟这一途径传入中原的,而我国西南 少数民族地区是大麦的起源地,或起源地之一在距今三千多年的云南剑川海门口遗址中, 在发现栽培稻的同时发现了麦穗这里种麦的历史和种稻的历史一样悠久,生息在这里的 民族首先把稻和麦这两种作物结合成一种耕作制,是不足为奇的。

      [7] 由此可见,云南之所以较早实行稻麦复种制,是由特定条件所决定的;根据唐代云南实 行稻麦复种推断唐代江南也实行稻麦复种,理由是不充分的 论据二:《吴郡图经续记》有关于北宋苏州实行稻麦复种的明确记载,北宋去唐未远, 且宋元丰以前苏州户口尚不及唐元和时,其生产水平当不会超过中晚唐太远,故唐代苏州 也可能实行稻麦复种 按,这只是一种推论,不足以作为唐代苏州已经实行稻麦复种制的确证正如李氏自己 说的, ”宋毕竟非唐,仅作此推证,仍不足以服人” 论据三:唐诗中的有关记载如白居易《答白太守行》:”去年到郡日(查《白氏长庆集》 原文, ”日”作”时”) ,麦穗黄离离今年去郡日,稻穗白霏霏 ”李氏指出:白氏于宝历元年 五月五日到苏州任,次年八月离任在八月扬花的水稻,应在麦收后的六月插秧,这种生 产安排若非稻麦复种难以解释李氏又指出:”在元和和乾符之间的宝历,苏州每单位面积 土地所负载的人口数,不会少于元和时代浙西地区的平均数,亦即每户平均占有耕地的数 量,当在 18.5 亩(约合 14.8 市亩)以下在这种人地比例条件下,不实行复种是不行的 ” 又元稹《竞舟》:”年年四五月,茧实麦小秋,积水堰堤坏,拔秧蒲稗稠……”写岳州情况, 把麦熟与插秧联系起来,可见二者当有一定关系。

      按,既然苏州的稻麦复种北宋已有明确记载,则其历史追溯到唐代不无可能但白居易 的诗却不能证明这一点张泽咸已对此作了令人信服的分析,他指出:江南一般小满前后 (四月中下旬)收麦,白氏宝历元年五月之所以还看到”麦穗黄离离”的景象,是因为当年 闰七月,节气偏晚又据《白居易集》记载,宝历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白氏还在苏州以”前苏 州刺史”的身份给”华严经社石”写题记,因此他离开苏州最早也是九月底,而不是李文说的 八月[8],这时看到”稻花白霏霏”,则这些稻田插秧应已入秋稻麦复种一般是四五 月间麦收后立即耕田插秧,不应拖到七月因此,白诗描述的现象不可能是稻麦复种[9] 其实,即使季节上没有矛盾,白诗也不可能成为唐代苏州实行稻麦复种的确证, 因为复种是在同一块田上实行的,而白诗是泛指苏州的情况,不是讲发生在同一田块上的 事情不过光指出这一点,辩者还会说:白氏诚然是泛指,但也可能包括了同一田块的情况;张氏的分析则把可能辩解的口子给堵死了关于元稹的岳州诗,张氏指出这是元稹路 过岳州时写的, ”全诗 40 句,只有两句提及’麦秋’和’拔秧’ ,诗篇赞美贤刺史对那些不 事生产争相竞度的人加以节制,这怎么能证明是描写稻麦连作的呢?”“岳州不同于苏州, 唐宋人的论著包括范致明的《岳阳风土记》等在内,并不见有稻麦复种的记事,甚至在本 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前,除洞庭湖岸圩田外,岳阳一般田地也未见有复种,说一千多年前的 唐代岳阳稻麦复种恐怕是望文生义的事。

      ”[10] 论据四:唐代关于官员替代时职田收获物处理办法的变化李氏指出,职田收获物一般 归”耕种时在职者”;开元年间的规定的期限分别是:陆田 3 月 30 日,稻田 4 月 30 日,麦 田 9 月 30 日,与粟、稻、麦三大谷物播种期的后限一致大中元年屯田的奏文引述开元令 后说:”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宿麦限十二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入新人, 以后上者入旧人 ”这个”今条”,大概是对开元旧令的补充规定以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应 是五六月栽插的中晚稻田,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宿麦田,是由于在稻田种麦,使麦类的 播种期延后 ”因此’今条’所提到的六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和以十二月三十日为断的田,实 即同一块田--一块实行了稻麦复种的田宣宗对该奏书而发出的诏书明确地提到了’二稔 职田’ (即一年二熟田) ,即是指这种稻麦复种田 ”而”仅有在长江流域的稻麦复种区,才存 在二稔之田”李氏认为,这是唐代长江流域实行稻麦复种的”更为有力的证据” 按,这一”证据”,常为主张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的学者所援引[11],但尚未见到对” 稻麦复种产生于唐代”质疑者对此”证据”的正面讨论因为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论据,我们不 能不详加分析。

      为了讨论的方便,兹把《唐会要》中的有关记载迻录于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应内外官请职田,陆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麦田 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后人;已后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并不该闰月,每 遇闰月,交替者即公牒纷纭有司即无定条,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给使,须准期程,时限 未明,实恐遗阙今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后人;已 后上者,入前人据今条,其元阙职田,并限六月三十日,春麦限三月三十日,宿麦限十 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后上者,并入旧人今亦请至前件月,遇闰即以十五日 为定式所冀给受有制,永无诉论五岁再闰,固在不刊;二稔职田,须有定制 自此已后,宜依屯田所奏,永为常式唐会要卷 谷物成熟曰”稔”;”二稔职田”应指职田中一年收获两次者但”二稔职田”是否专指实行 稻麦复种制之田, ”今条”是否专门为这种”二稔职田”规定的,则大有疑问李氏引用”今条” 时,把”春麦限三月三十日”一语漏掉了[12]实际上”今条”规定的是三个期限,而不 是两个期限;因而不能与”二稔职田”直接挂钩 ”今条”有”并限六月三十日”的规定,为什么 要说”并”呢?把”今条”与开元令对照一下即可发现, ”并”是兼指陆田和水田而言的。

      可见, ”六月三十日”的期限並非专指水田,更非专指中晚稻田 ”今条”在把陆田和水田合并 规定同一期限外,又把麦田分解为两种情况,即种春麦的田和种冬麦(”宿麦”)的田,从 而规定了两个期限 这些规定意味着什么呢?说”今条”是开元令的补充规定大概是正确的[14],但需要 补充的是什么呢? 从开元令规定的期限看,它主要是根据黄河中下游的情况做出的,如水田的期限是根据北方水稻的播种期制定的,陆田则似乎只考虑了北方早谷子(稙禾)的播种期[15] 对中原以外的情况,如南方稻作区、西方春麦区的情况,没有充分予以考虑从 开元到大中,一百多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不少变化,经济重心已经逐渐向南方(主要是 江南地区)转移,麦作和轮作复种制都有新发展,原来的规定已不完全适应这种情况,因 此需要有所补充 ”今条”中 6 月 30 日的期限,充分照顾了南方稻作区的情况因为唐代南 方(尤其是江南)稻作以晚稻为主[16],有的稻田插秧是相当晩的如杜甫《行官 张望补稻畦水归》云:”六月青稻多,千畦碧泉乱插秧适云已,引溜加溉灌 ”六月份插秧 才刚完张籍《江村行》:”南塘水深芦笋齐,下田种稻不作畦……桑林椹黑蚕再眠,妇 姑采桑不向田。

      江南热旱天气毒,雨中移秧颜色鲜 ”插秧时已入炎夏由于插秧晩,插秧 作业可以安排在麦收后进行,有利于实行稻麦复种;不能排除晩插田中已有麦收后复种晚 稻的可能性,但不能说这些晚稻田都是由于实行稻麦复种才晩插的例如有些”下田”,要 避开春水,只能种晩插的稻,肯定与稻麦复种无涉 ”今条”中 6 月 30 日的期限,也充分考 虑到旱地(”陆田”)耕作的复杂情况例如, 《齐民要术·种谷第三》就已经指出,有二、 三月种的稙禾(早谷子) ,有四、五月种的穉禾(晩谷子) 而且”岁道宜晚者,五、六月初 亦得”[17] ”今条”分别规定春麦田和冬麦田的期限,反映了麦作的发展和受到重视 3 月 30 日这个期限,可能主要是适用于西部春麦区12 月 30 日这个期限,则全面考虑了 南方麦类生产的情况江南种冬麦一般在八九月,陈旉《农书》仍然强调”麦经两社”,要 求在”八月社前”种麦;实际上冬麦的播种期往往延后,若晚稻收割后复种冬麦更是如此, 不过也不至于到十二月但岭南地区晚稻收获后复种冬麦,冬麦的播种期就可能要到十二 月了 对”今条”作了以上分析以后,让我们回到”二稔职田”的问题上去唐宣宗对屯田奏文的 批示提到的”二稔职田”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它说明当时确实出现了一年可以收获两次 的田,反映了唐中叶以后轮作复种制的发展。

      不过,尽管”今条”所作的规定应该包括了对” 二稔职田”这种新情况的考虑在内,但不能说, ”今条”是专为”二稔职田”制定的,也不能把” 二稔职田”和实行稻麦复种的田等同起来 ”二稔职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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