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用水总量统计培训材料汇编(XXXX0126-V4).docx
102页浙江省用水总量统计培训材料汇编浙江省水利厅二〇一五年一月目 录一、 国家对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要求 1(一) 统计方法要求 1(二) 统计调查对象要求 1(三) 统计调查对象台账建设要求 2(四) 省级行政区填报、复核、汇总、上报 3二、 我省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总体部署与安排 5(一) 总体部署 5(二) 具体安排 6三、 填表说明 9(一) 用水户填报表 9(二) 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表 11(三) 附表填报、复核、汇总、上报一览表 11四、 技术服务与交流 15五、 附件 16(一) 用水户名录表 16(二) 用水量统计表及说明 16(三) 浙江省各地市2005-2013年用水量表 16(四) 浙江省水资源分区表 16(五) 浙江省农业灌溉分区表 16(六) 分区农业灌溉用水逐月灌溉水量分配表 16(七) 自备水源与公共供水逐月用水分配表 169为落实水利部和省政府有关用水总量统计工作要求,加强我省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指导各地开展用水统计信息表的填报、数据复核、上报、用水户台账建设等,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提升用水统计成果质量,汇编本教材一、 国家对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要求(一) 统计方法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用水统计工作,2014年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总量统计方案的通知》(办资源〔2014〕57号),2014年水利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水资源〔2014〕61号),文件明确提出:1、用水统计从现状以区域统计对象和以指标定额法为主,逐步过渡到监测计量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综合统计方式。
2、基于取水许可制度、计划用水管理等日常水资源管理工作和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所掌握的信息,逐步推行重点取用水户逐一统计、非重点取用水户抽样或典型调查、综合推算用水总量的技术方法3、通过单点抽查、重要控制断面水量监测、区域供用水量平衡和流域水量平衡分析等手段,提高用水总量统计精度二) 统计调查对象要求1、2015年:(1)农业用水直接(重点)统计对象: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及以上的全部灌区2)工业和生活用水直接(重点)统计对象: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0万吨及以上的全部工业企业3)生态环境用水直接(重点)统计对象:全部河湖补水工程4)对非重点用水户:采用抽样或典型调查2、2020年(1)农业用水直接(重点)统计对象: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的全部灌区2)工业和生活用水直接(重点)统计对象: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水量5万吨及以上的全部工业企业3)生态环境用水直接(重点)统计对象:全部补水河湖工程4)非重点用水户:采用抽样或典型调查根据文件要求,浙江省重点与非重点用水户数量见下表表1 国家对浙江省分行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求数量表年度农业工业生活生态合计重点用水户非重点样本用水户重点用水户取水规模非重点样本户居民样本建筑业及三产样本城镇环境样本河湖补水工程灌区灌区规模灌溉样本户渔塘样本畜禽样本个万亩个个个个万吨/年个个个个个个201564≥51800892≥505260002415242020206≥11310303946≥535555049522245651(三) 统计调查对象台账建设要求2015年1月5日召开的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重点抽查与现场检查范围要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其中,台账建设是一项主要内容。
1、台账建设内容(1)农业用水户要建立灌溉用水户基本信息调查表、取用水量统计表、鱼塘补水量统计表、禽畜养殖场用水量统计表等13张表2)工业用水户要建立自备水源工业取水户统计表、公共供水户取供量统计表等5张表3)生活用水户要建立居民生活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调查表、建筑业及第三产业样本用水户调查表等6张表4)生态环境用水户要建立城镇环境用水量调查表、河湖补水量调查表等3张表5)用水总量汇总、经济社会指标汇总、用水指标、供水量统计表等5张表2、时间进度要求纳入统计调查的重点和非重点用水户台账在2014年底建立完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逐月记录分水源取用水情况,按照用水台账汇总每季度和全年用水量,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四) 省级行政区填报、复核、汇总、上报1、省级填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鱼塘补水和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自备水源工业企业和公共供水户调查对象名录、居民生活样本和建筑业及第三产业样本用水户名录表、城镇环境用水量调查表、供水量统计表等8张表2、区域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行业 统计与调查对象用水户台账信息等9张表进行复核确认3、区域汇总包括农业用水量、工业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态环境用水量、用水总量、经济社会指标、供水量汇总等15张表。
4、成果上报(1)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各调查对象用水台账及上季度用水量数据等32张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2)每年度3月底前:①组织对调查对象的上年度用水量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②对全省上年度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省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一级区)及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后,通过信息系统汇总;并按格式要求盖章后上报3)每年度5月20日前,将全省上年度统计调查用水户台账及用水总量汇总统计成果按照公报编制格式要求(地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二级区),盖章后上报二、 我省用水总量统计工作总体部署与安排(一) 总体部署考虑到完全落实国家用水统计要求的困难性,以及国家对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刚性要求,省水利厅多次与水利部进行沟通、省级有关部门多次进行协商、省水利厅组织各地市和相关技术部门进行研讨,在充分考虑国家和我省各地两个层面的要求和诉求的基础上,明确我省用水总量统计工作分两个阶段部署1、第一阶段用水统计工作依托现有的统计体系和思路,按照水利部的用水统计总体要求,充分考虑用水总量统计成果与历年水资源公报成果的协调性,基本完成国家用水总量统计工作的各项要求以水资源公报编制体系为基础,特别是农业用水统计紧密结合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工作成果,考虑全省用水总量与季度用水量间的协调、各地市用水总量与统计调查用水户用水量间的协调,兼顾用水总量在时间分布上、地区分布上等诸多要素的影响,尽可能做到平衡各种制约关系,合理统计、汇总用水量,及时完成国家落实的各项任务。
2、第二阶段随着国家和省用水统计工作的深入推进,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用水统计要求,用水统计能基本满足国家要求,逐步实现从现有行业用水统计过渡到以取用水户对象统计为主的方式转变要求,用水统计成果的准确性、科学性得到进一步提升二) 具体安排1、用水户名录确定按照国家对我省用水户统计调查对象规模和数量要求,结合我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取用水管理等,确定灌区、渔塘补水、禽畜养殖、工业、河湖补水等用水户名录,参见附件1关于用水户名录调整:各行业重点和非重点用水户名录确定后,为保持用水统计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用水户名录原则上不做调整如必须调整,仅限于非重点用水户,各地市在省水利厅名录发布后1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意2、台账建设(1)用水户台账建设建设内容:包括附表2-1灌溉用水户基本信息调查表、附表2-2灌溉样本用水户取用水量统计表、附表2-10渔塘补水量统计表、附表2-11畜禽养殖场用水量统计表、附表3-3自备水源工业取用水户统计表、附表3-4公共供水户取供水量统计表、附表4-3居民生活样本用水户用水量调查表附表、4-4建筑业及三产样本用水户调查表、附表5-2河湖补水量汇总表、附表7-1环境配水量等10张表,并按季度汇总。
逐月记录对应的附表2-2-1、附表2-10-1、附表2-11-1、附表4-3-1、附表4-4-1、附表5-2-1取用水量时间进度:除附表2-1在每年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外,其它附表每个季度结束后10内,完成用水户台账信息的自查和复核汇总等,并录入市用水量统计系统2)地市用水统计填报、汇总、复核填报附表2-8渔塘补水调查对象名录表、附表2-9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表、附表3-1自备水源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名录表、附表3-2公共供水户名录表、附表4-1居民生活样本用水户名录表、附表4-2建筑业及第三产业样本用水户名录表、附表5-1城镇环境用水量调查表、附表6-4供水量统计表等8张表填报时间进度要求在每年度结束后5日内完成各地市根据统计调查用水户对象上报的统计信息,对附表2-3灌溉重点样本用水户用水汇总表、附表2-4灌溉一般样本用水户用水量汇总表、附表2-5灌溉重点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汇总计算表、附表2-6灌溉一般非样本用水户灌溉用水量汇总计算表、附表2-7灌溉用水量统计汇总表、附表2-12渔塘和畜禽用水量汇总表、附表2-13农业用水量汇总表、附表3-5工业用水量汇总表、附表4-5生活净用水量汇总表、附表4-6生活毛用水量汇总表、附表5-3生态环境补水量汇总表、附表6-1用水总量汇总表、附表6-2经济社会指标汇总表、附表6-3用水指标表、附表6-5供水量汇总表、附表7-1环境配水量汇总表等16张表进行汇总统计。
汇总时间进度要求在每年3月20日前完成对用水户上报的10张表进行复核复核时间进度要求除了附表附表2-1在年度结束后10日内完成外,其它表每季度末20日内,每年3月20日前完成3、成果上报(1)用水户将附表2-1等季度汇总信息10张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录入用水总量统计系统,并盖章上报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2)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核确认的统计调查用水户台账季度汇总等10张表,地市填报的名录信息和供水量统计等8张表,工业、农业、生活、生态环境补水和环境配水等15张表季度汇总台表,共33张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0日内,录入省用水总量统计系统,并盖章上报省水利厅三、 填表说明(一) 用水户填报表1、基础信息按照相关部门或机构正式对外发布的规范信息填写2、主要基础信息说明:(1) 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指所在地的详细行政区要求填写单位所在的省、市、县(区、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2) 经度、纬度:经纬度填写大致范围,如东经A°B′—C°D′,北纬E°F′—G°H′也可以填写用水户大致中心处或用水户的管理单位所在地的经纬度。
3) 地形:是指地势高低起伏的变化,填写时在山区、丘陵、平原、圩垸中选择4) 所在行政区名称:行政区划指普查对象生产场所实际所在地的详细行政区要求填写单位所在的省、市、县(区、市)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5) 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严格按照浙江省统一规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填写6) 灌溉用水户名称:灌溉用水户主要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大中小型灌区,灌溉用水户名称即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如没有灌区名称,以灌区水源工程名称作为灌区的名称或以所在乡镇、村组名称作为灌区名称7) 设计灌溉面积:指灌溉用水户按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设计的灌溉面积按照灌溉用水户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规划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