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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综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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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 1931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日本投降后, “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1961 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1967 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 8 人搬出光华寮1972 年 9 月 29 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1977 年 9 月 16 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1977 年 10 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1982 年 4 月 14 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 年 2 月 4 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 年 2 月 26 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 5 月 30 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 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 1977 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在实际行为中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所以 1977 年的判决是符合国际法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3、1982 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新政府有权继承前政府的全部国家财产,无论该财产在国内或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有资格继承国民党政府所有的中国国家财产,继承位于日本境内的中国财产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无权代表中国对外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日本法院严重违背国际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在实践中,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符合政府承认原则,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承认,那么对台湾民党政府应以后定卓长仁劫机案卓长仁劫机案一、本案的主要案情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 296 号客面被劫持事件1983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 时 49 分,中国民航三叉戟 296 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 105 人,其中机组人员 9 名,日本人3 名.11 时 20 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 6 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

      卓长仁为首的劫持中国民航 296 号客机的 6 名罪犯.8 月 18 日,该法院开庭,分别对这 6 名罪犯宣判:判处卓长仁 6年徒刑,姜洪军和王彦大各 5 年徒刑,安卫建,吴云飞和高东萍各 4 年徒刑.经抗诉和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 96 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案(1)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 《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 “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 ”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 296 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

      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2)在本案中,韩国属于航空器降落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根据《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 ,韩国具有管辖权,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不违反国际法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 4 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对犯有劫机罪的人,无论在何处,都不致于因任何国家不对其加以逮捕和审判而逃脱惩罚因而不仅使各缔约国享有对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利,同时也使各国负有严厉惩罚犯罪的义务英伊石油公司案英伊石油公司案1933 年 4 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 年 3 月到 5 月间,伊朗议庭,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 1857 年条约第 9 条中的与 1903 年贸易条约第 2 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问题:问题: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答:答:1、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露斯坦尼亚号露斯坦尼亚号”案案 1915 年 5 月 7 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 12 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船上乘客遇难者约 1200 人,其中有 128 人是中立国美国人问题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答:答: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 1930 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 , “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 “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2) 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 128 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纽伦堡审判是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

      该法庭是按照 1945 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 15 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 10 年徒刑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问题: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4.1946 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 7 项原则?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答:(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3)1945 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4)共七项原则: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c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d 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 e 集体协助原则 f 普遍遵守原则 g 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诺特鲍姆诺特鲍姆诺特鲍姆 1881 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 年,在他 24 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 1943 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 1939 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 10 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 10 月 9 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答案: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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