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2页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2007〕90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 (宁财教发〔2007〕71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元第四条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5.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生代表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院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学院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