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分析.docx
7页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分析 Summary:在科学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聚合媒体,通过对大数据技术、网络爬虫技术的使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将新闻信息呈现在人们眼前,因此,受到了人们的喜爱但聚合媒体对新闻作品版权人权益的侵害却不容忽视本文以“今日头条案”为例,对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进行分析,首先阐述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特点,然后探索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路径,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Key:今日头条;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D923.4 文献标志码:A :1674-8883(2020)23-0067-02在新闻媒体领域,新闻作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属于核心资产,关系到新闻媒体的竞争和发展但是在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现象却层出不穷,传统媒体新闻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网络媒体私自转载传播的情况十分常见,甚至部分媒体在转载传播的过程中,会更改新闻作品标题或拼凑内容,以此来博取用户的眼球,获取经济利益但事实上,这些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不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对此项课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特点腾讯集团认为今日头条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提供了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百余篇文章,于是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今日头条经营者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至法院。
这就是著名的今日头条案最终判决结果为腾讯集团胜诉,字节跳动需要向腾讯集团赔偿经济损失一)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主体难以界定在“今日头条案”发生之前,就有其他新闻厂商已经就新闻作品版权问题与今日头条对簿公堂,但最终基本上都以今日头条胜诉而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新闻出版商是否享有新闻作品版权还存有疑问,并且国内现行法律并未将新闻出版商纳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另外,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主体界定难度本身就较高以今日头条为例,结合上文可知,今日头条所应用的技术包括网络爬虫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用户仅需点击其客户端页面的新闻标题,即可实现对新闻内容的查看,在点击新闻标题之前,用户所处的页面为今日头条页面,而在点击过后,虽然页面跳转到了链接网站,但用户依然会默认今日头条是作品创造者总之,在深度链接跳转隐蔽性和用户主观性的双重影响下,使今日头条是否侵权变得无法界定站在侵权主体的角度而言,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与传统模式下的新闻作品相比,具有数字化的特征,而网络爬虫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为新闻获取提供了技術支持,在海量的信息数据下,侵权主体十分容易隐藏,最终导致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侵权行为难以界定,想要找到侵权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变得难如登天[1]。
二)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侵权行为复杂程度高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权中的公众和传播进行了强调,如果新闻媒体版权意识匮乏,在开放性的平台上传播新闻作品,且没有标注各类注意事项或设置复制壁垒,就会导致新闻作品可以被轻易地复制,此时,无论是公众还是其他媒体平台,均可以利用新闻作品牟利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媒体,在获取这些新闻作品后,却并未对新闻作品进行二次传播,只是向用户提供链接,满足其需求,此时,今日头条的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著作权法认为提供链接后的新公众属于公众,如果今日头条在发布链接后,并没有因此而增加新公众,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事实上,不仅是今日头条,其他与之类似的网站,都会对网页新闻进行转码并推送,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是转码的主要方式,这种复制行为有构成侵权行为的嫌疑如果新媒体在转码之后,将临时存储内容删除,则无须承担责任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新媒体都会打着临时复制的旗号,对网页新闻进行永久复制,其目的不言而喻,显然,此类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三)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主体和客体扩大在新媒体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主体和客体必然会朝着扩大的趋势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媒体以电视、广播和报纸为主,其新闻内容多为原创,在发生侵权后,很容易锁定责任人;但在新媒体时期,新闻内容复制现象十分普遍,新闻作品在发布后的短短几分钟内,就可能被转载数百次,并且这些转载者不单单是媒体,还包括网民,这导致创造者很难进行维权,如果不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会使新闻作品创造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闻舆论监督的责任已经由媒体过渡到公众,部分网民在看到违法和违背伦理道德的新闻时,会采取多种途径曝光新闻内容,在网络上公布材料,在起到正向作用的同时,背后所潜藏的版权侵权问题却不容忽视,侵权主体也因此而扩大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导致新闻作品版权侵权主体和客体扩大的主要原因;而新媒体相关意识的匮乏,也导致此类现象愈发频繁[2]二、新媒体时期新闻作品保护路径(一)完善法律法规在新媒体时期,媒介技术快速发展,使原有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法律不再适用,在新闻作品侵权行为层出不穷的时期,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的方式,使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新修改的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表决通过,明年6月1日起实施)就是完善法律保护新闻作品的最新例证比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从“时事新闻”到“单纯事实消息”,措辞更加精准;比如,新增“视听作品”,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法律保护;比如,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痛击网络直播侵权乱象但就是这样一部紧追新媒体时代的法律,依然存在“某些规定边界模糊,尚需司法解释界定”等声音和建议因此,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媒体树立自律意识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聚合媒体,属于信息技术发展下的产物,希望借助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发展,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传播规则。
首先,应该对自身的身份和定位进行明确,事实上,今日头条的身份为新闻作品提供者,但是在“今日头条案”之中,今日头条认为自己与百度一样,都属于网络搜索引擎,正因如此,才导致今日头条陷入了新闻作品版权侵权案件之中作为从事新闻传播的主体,今日头条与网络搜索引擎的差别非常大,建议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闻传播主体正视自身的定位,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不能凭借错误的思想认知观念,滥用定位和原则其次,今日头条应自觉承担新闻作品传播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目前,盈利成为了许多新媒体的第一要务,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而言,盈利本身并没有错,但通过侵害新闻作品版权盈利,就违反了我国的法律,版权人和新媒体自身的权益都会受到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新闻作品被新媒体侵权后,如果缺少惩罚措施,此类行为就会被其他新媒体甚至是自媒体效仿,而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类聚合媒体,在丧失新闻传播优势后,其盈利和发展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并且,侵权行为的愈演愈烈,还会对新闻传播的开放环境起到阻塞作用最后,国家应基于新媒体平台发展现状,构建责任机制,由专业部门或人员,对待发布的新闻作品进行审核,在通过审核后,新闻作品方能发布,从而使新闻来源的合法性得到保证,为网络环境的净化创造有利的条件[3]。
三)以疏通為主,版权转载授权制度的引入大禹治水的经验告诉我们,堵不如疏,如果一味地封堵,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为此,有关部门应该以疏导为主,通过版权转载授权制度的落实,使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就传统媒体而言,在新媒体时期其生存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稍有不慎,就会在媒体行业中消失因此,传统媒体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再加上新媒体会继续发展,新闻作品传播媒介也会持续增加,在科学技术的支持下,更多的深度链接会生成,侵权行为的也会因此越来越多站在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在保护新闻作品版权时,堵不如疏,而版权转载授权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利益结合上文可知,未经授权转载和复制新闻作品,是导致“今日头条案”出现的主要原因,建议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与其他新闻平台之间的联系,并建立合作关系,在获得授权后传播新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对新闻作品侵权现象的控制[4]四)加强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新闻媒体传播环境隐蔽性和复杂性是新闻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两个特征的存在,导致此类行为难以认定和根治版权人自身应树立维权意识,在著作权法无法成为法律依据时,可利用其他法律进行维权,比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就可以成为版权人维权的依据,以“今日头条案”为例,在上诉过程中,版权人应表明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导致新闻出版网站的流量下滑,广告收益率降低,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灵活运用,约束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
此外,还要设置单独管理新闻版权的部门,通过多元化手段的应用,对侵权行为进行约束,比如,可以将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严格审查其传播内容,在发现侵权现象后,应立即约谈,强制其整改,为良好新闻媒体传播环境的营造,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三、结语在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此类现象的出现,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对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和政府部门应基于新闻作品版权侵权的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Reference:[1] 段文钰.新媒体时代传统媒体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J].视听,2019(08):183-185.[2] 张琳.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以“今日头条案”为例[J].新闻战线,2018(20):81-82.[3] 呼东荣,王振荣,王婷,等.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以榆林日报为例[J].新闻知识,2018(08):75-79.[4] 李宝华.新媒体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困境与对策——以全国五所高校官方公众号为例[J].新闻采编,2017(03):60-62+64.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