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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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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 文档编号:35158093
  • 上传时间: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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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保寿险[2017] 疾病保险00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 保寿 险 无 忧人 生 重 大疾 病保 险 条 款目 录 条款是 保险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为 充分 保障 您的 权益 , 请您仔 细阅 读本 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5 保 单贷 款 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 合 同构 成 4.6 合 同效 力的 恢复 7.1 保 单生 效对 应日 1.2 合同 成 立与 生效 4.7 您 解除 合同 的手 续 及风险 7.2 意 外伤 害 7.3 周岁 2. 您获得的保障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 全残 2.1 基 本保 险金 额 5.1 受 益人 7.5 毒品 2.2 未 成年 人身 故保 险 金限制 5.2 保 险事 故通 知 7.6 酒 后驾 驶 2.3 保 险期 间 5.3 保 险金 申请 7.7 无 合法 有效 驾驶 证 驾驶 2.4 保 险责 任 5.4 保 险金 的给 付 7.8 无 有效 行驶 证 2.5 责 任免 除 5.5 诉讼 时效 7.9 战争 7.10 军 事冲 突 3. 您的义务 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1 暴乱 3.1 明 确说 明与 如实 告 知 6.1 本 公司 合同 解除 权 的限制 7.12 现 金价 值 3.2 保 险费 的交 纳 6.2 投 保范 围 7.13 感 染艾 滋病 病毒 或患艾 滋病 6.3 年 龄错 误 7.14 遗 传性 疾病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 未 还款 项 7.15 先 天性 畸形 、变 形或染 色体 异常 4.1 犹 豫期 6.5 地 址变 更 7.16 利息 4.2 合 同内 容变 更 6.6 失 踪处 理 7.17 我 们认 可的 医院 4.3 宽 限期 6.7 争 议处 理 7.18 重 大疾 病 4.4 保 险费 的自 动垫 交 7.19 轻症 疾病 条 款特 别提 示 本条款 特别 提示 有助 于您 理解条 款, 对本 合同 内容 的解释 以条 款为 准。

      您拥有 的重 要权 利  被保险 人可 以享 受本 合同 提供的 保障 利益 …… …… ……… …… …… …… …… ……… …… …2.4  签收保 单 后 15 日内 您可 以 要求退 还保 险费 …… …… ……… …… …… …… …… ……… …… . 4.1  您有保 险费 自动 垫交 的权 利 …… …… …… …… …… ……… …… …… …… …… ……… …… …4. 4  您有保 单贷 款的 权利 …… ……… …… …… …… …… ……… …… …… …… …… … …… …… …4.5  在合同 有效 期内 您可 以 解 除合同 …… …… …… …… ……… …… …… …… …… ……… …… …4.7 您应当 特别 注意 的事 项  对某些 情形 造成 的保 险事 故,我 们不 承担 保险 责任 ……… …… …… …… …… ……… …… …2.5  您有如 实告 知的 义务 …… ……… …… …… …… …… ……… …… …… …… …… ……… …… …3. 1  您应当 按时 交纳 保险 费 … ……… …… …… …… …… ……… …… …… …… …… ……… …… …3. 2  解除合 同 会 给您 造成 一定 的损失 ,请 您慎 重决 策 … ……… …… …… …… …… ……… …… …4.7  您有及 时向 我们 通知 保险 事故的 责任 …… …… …… ……… …… …… …… …… ……… …… …5. 2  我们对 一些 重要 术语 进行 了解释 ,并 作了 显著 标识 ,请您 注意 …… …… …… ……… …… …7 人 保寿 险 无 忧人 生 重 大疾 病保 险条 款 在本条 款中 , “ 您” 指 投保 人, “ 我们” 、 “本 公司 ” 均 指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 险 无 忧人 生 重 大疾 病保险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由 保险 条款 、 保 险 单、 所附的 投保 单及 相关 文件 、有关 的声 明、 批注 单及 其他约 定书 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 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 效 力 与正本 相同 若 复印 件或 电子影 印件 的内 容与 正本 不同, 则以 正本 为准 1.2 合同 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 保险 申请 ,我 们同 意承保 ,本 合同 成立 本合同 成立 、我 们收 取首 期保险 费并 签发 保险 单 为 本合同 的生 效条 件 , 合同 生效 日期在 保险 单上 载明 。

      保单生效对应日 ( 见 7.1) 、 保单年 度、 保险 费约 定交纳 日 均以该 日期 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 的基 本保 险金 额由 您在投 保时 与我 们约 定并 在保险 单 或 批注 单 上 载明 若 该金额 发生 变更 ,则 以变 更后的 金额 为基 本保 险金 额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 年子女 投 保的 人身 保险, 因被 保险 人身 故给 付的保 险金 总和 不得 超过 国务 院保险 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限额 ,身 故给 付的 保险 金额总 和约 定也 不得 超过 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 的保 险期 间为 终身 除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自本 合同生 效日 起, 我们 开始 承担保 险责 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 同有 效期 内, 我们 承担如 下保 险责 任: 重大疾 病 保险金 被保险 人自 本合 同生 效 ( 或最后 复效) 之日 起 180 日内因 意外伤害 (见 7.2) 以外 的原因 , 初 次被 确诊 患有 本合同 约定 的 重大疾病(见 7.18 ) ( 一种 或多 种) , 我们 按 您所交 本 合同 的 保 险费 (不计 利息 )给 付重 大疾 病保险 金, 本合 同终 止。

      被保险 人因 遭受 意外 伤害 或自本 合同 生效 (或 最后 复效) 之日 起 180 日后 因 意外 伤害以 外的 原因 , 初 次被 确诊患 有 本 合同 约定 的重 大疾病 (一 种或 多种) , 我 们按 基本保 险金 额 给 付重 大疾 病保险 金, 本合 同终 止 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 人因 遭受 意外 伤害 或自本 合同 生效 (或 最后 复效) 之日 起 180 日 后因 意外 伤害以 外的 原因 , 初次 被确 诊患有 本合 同约 定的 轻症 疾病 (见 7.19 ) ( 一种 或多 种 ) , 我们按 基本 保险 金额 的 20% 给付 轻症 疾病 保险 金, 本合同 继续 有效 每种轻 症疾 病限 给付 一次 , 每 次给 付金 额最 高为 人 民币 10 万 元 , 给 付后 该种 轻症 疾病保 险金 保险 责任 终止 不同 轻症 疾病 可以 多次 给付, 但本 合同 的轻 症疾 病保 险金累 计给 付以 三次 为限 ,当累 计给 付的 轻症 疾病 保险金 达到 三次 时, 轻症 疾病 保险金 保险 责任 终止 ,本 合同继 续有 效 如果被 保险 人因 同一 原因 导致其 被确 诊患 有本 合同 所约定 的两 种或 者两 种以 上的 轻症疾 病, 我们 仅按 一种 轻症疾 病给 付轻 症疾 病保 险金。

      身故或全 残保险 金 被保险 人于 年 满 18 周岁(见 7.3 )之 前身 故 或 全残(见 7.4) ,我 们按 您所交 本合 同的 保 险费 (不 计利 息) 给付身 故 或 全残 保险 金, 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 人年 满 18 周 岁后, 自本合 同生 效 ( 或最 后复 效) 之 日起 180 日内 因意 外伤 害以外 的原 因 导 致身 故 或 全残 , 我们 按 您 所交 本合 同的 保 险费 (不 计利 息) 给付 身故 或 全残 保险 金, 本合 同终止 被保险 人年 满 18 周 岁后, 因遭受 意外 伤害 或自 本合 同生效 (或 最后 复效) 之 日起 180 日 后 因 意外 伤害 以外 的原因 导致 身故 或全 残 , 我们按 基本 保险 金额 给付 身故 或全残 保险 金, 本合 同终 止 轻症疾 病 豁免保 险 费 被保险 人因 遭受 意外 伤害 或自本 合同 生效 (或 最后 复效) 之日 起 180 日 后因 意外 伤害以 外的 原 因 , 初 次被 确诊患 有本 合同 约定 的轻 症疾病 (一 种或 多种) , 我 们豁 免被保 险人 轻症 疾病 初次 确诊之 日以 后本 合同 的各 期保险 费。

      已获豁 免保 险费 的保 险合 同,其 权益 与正 常交 费的 保险合 同相 同 本合同 所列 重大 疾病 保险 金、身 故 或 全残 保险 金的 给付 以 1 种和 1 次为 限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 或 全残 保险金 的责 任: (1) 您对 被保 险人 的故 意 杀害、 故意 伤害 ; (2) 被保 险人 故意 犯罪 或 者抗拒 依法 采取 的刑 事强 制措施 ; (3 ) 被 保险 人自 本合 同成 立或者 合同 效力 恢复 之日 起 2 年 内自 杀 , 但 被保 险 人自 杀时为 无民 事行 为能 力人 的除外 ; (4) 被保 险人 主动 吸食 或 注射 毒品(见 7.5 ); (5) 被保 险人 酒后驾驶 (见 7.6 ) ,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见 7.7) , 或 驾驶 无 有效行驶证(见 7.8 )的 机 动车; (6) 战争(见 7.9 )、 军事冲突(见 7.10 )、 暴乱 (见 7.11) 或武 装叛 乱; (7) 核爆 炸、 核辐 射或 核 污染 发生上 述第 (1 ) 项情 形导 致被保 险人 身故 或全 残 的 , 本 合同 终止 , 我们 向身故 或 全残 保 险金 受益 人 退 还本 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7.12 ) 。

      发生上述 其他 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 或全残 的,本 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 本合 同的现 金价 值 (二) 因 下列 情形 之一 ,导 致 被保 险人 发生 重大 疾病 或 轻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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