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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doc

77页
  • 卖家[上传人]:姜泥
  • 文档编号:341624143
  • 上传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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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2安徽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部分 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45项)第二部分 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进出口相关的违法行为(69项)第三部分 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的违法行为(16项)第四部分 涉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违法行为(16项)第五部分 涉及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设施保护相关的违法行为(29项)第一部分 涉及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以及有线电视运营相关的违法行为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标准1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已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4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5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租、转让频率、频段的;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频率使用许可证后,持核发的频率、频段专用指配证明,向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6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不满1.3倍的罚款已投入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3倍以上不满1.6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6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8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9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10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未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次违法,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1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警告造成较大危害后果警告,可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开办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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