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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区别上课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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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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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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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区别( 1) 保险标的不同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律,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对人体伤害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学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2) 被保险人不同校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是法人 ,是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学平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本人3) 经营主体不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学平险属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范畴, 可以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 也可能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4) 适用原则不同校方责任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 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并以责任限额为限学平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 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5) 投报人、缴费人不同在校方责任险中, 投报人和缴费人为同一人, 是法律赔偿责任的承担人, 也是缴费人;在学平险中,投保人既可为自己投保, 也可为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为缴费人)。

      6) 赔偿依据不同校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平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7) 保险保障范围不同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于校方依法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学平险是对学生人身损害进行保险金给付8) 功能不同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并不能转嫁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的赔偿后,学生仍可依照《民法通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的比较学生平安险校方责任险投保人学生自愿学校保险对象大、中、小学生大、中、小学校保险责任学生的人身伤亡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最低: 2000 元 /人每次事故: 450 万元最高: 50000 元/人每名学生: 30 万元保险费率保费为 50 元 /人中小学:保费 5 元 /人;大学待定保险次数可重复投保不可重复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金与学校赔偿金不抵触2010-12-22 15:00:04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 ] :一直有家长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学生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如果在学校遭受人身伤害,学生从保险机构所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可否抵销学校应依法承担的赔偿金?如果不能抵销,学生将获得双份赔偿,是否属于非法得利?现实生活中, 有人认为学生 意外伤害 保险金可以抵消学校的赔偿金, 甚至一些法院也这样判决。

      这实际上是混淆了 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区别 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 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属于 人身保险 业务,由人寿保险 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具体说,两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 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2)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 凡属于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3)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其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款,并且保险赔偿款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 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 赔偿金额是根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者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产生代位求偿权,但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人身保险中不实行补偿原则,即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 也不妨碍其依法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时享有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两项权利。

      现行《保险法》第 68 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学生获得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学校赔偿金双份赔偿, 并不违背民事赔偿中填平受害人损失的原则 民事赔偿中的填平原则, 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金钱上的多少, 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作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 有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获得理赔的权利,其在保险机构获得的人身保险金, 属于保险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 是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后依法享有的保险权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金, 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人寿、健康或伤害进行保险, 受益人的保险金是给付保险费的对价, 且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之目的, 并非在于填补可归责于加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全无关系而且, 作为被保险人的学生在遭受意外伤害后, 所获取的保险金并不是非法得利, 对于已经获得的保险金是否应在民事赔偿中扣除, 取决于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与否 如果学生及其监护人没有同意扣除的意思表示,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反, 如果因为学生参加保险而使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得以减轻,那么,学校就有获得非法利益的嫌疑。

      学生自己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于学校投保的学校责任险 如果学校投保了学校责任险,发生了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学校领取的保险金可以抵销学校的赔偿金不过,如果损害超出了责任限额,对超出部分学校仍负有赔偿责任在现实中, 还有一种情况, 即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以及医疗附加险, 发生伤害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了学生相应的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等后, 受伤学生又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等 而学校则认为医疗附加险的性质是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的,只有保险公司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追究学校的责任这就涉及到如何认识医疗附加险的性质,即医疗附加险到底属于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而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对医疗附加险的性质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 现阶段宜将医疗附加险理解为人身保险性质,受害学生从保险公司基于医疗附加险获得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后, 不影响其继续向学校请求民事赔偿, 即不能抵销学校应承担的赔偿金 这也符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 整体解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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