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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姓名权-详解 姓名权(right of personal name)目录 1 什么是姓名权[1] 2 姓名权的内容[2] 3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2] 4 侵害他人姓名权承担的侵权责任[3] 5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4] 6 参考文献什么是姓名权[1]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2]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2]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姓名为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应当使用而不予使用,即为侵权这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如使用他人作品时,未标明作者姓名,或者标明有误,均构成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对权利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的无理干预,阻碍权利人对其姓名权的行使例如,自然人成年后,有权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他人若无端加以阻挠,即构成侵权。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如,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为其征婚假冒他人姓名、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属冒名顶替例如,将自己作品冠以著名作家姓名发表 此外,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故意将他人姓名为豢养动物命名的行为亦构成姓名权的侵害侵害他人姓名权承担的侵权责任[3] 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姓名权,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方式有三种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无形的精神损害 (1)停止侵害行为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中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则受害人不得主张此种侵权责任的承担 (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无论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经停止,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姓名权的损害,则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行为人应当承担该种侵权责任,在其损害行为所及的范围内对受害人公开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3)赔偿无形的精神损害。
如果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严重的非财产损害,则基于受害人的请求,侵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侵害人侵害他人姓名权时,侵害人应当对他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4] 名称权不同于姓名权的特征主要有: (1)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姓名则可以有多个; (2)名称权在登记范围内具有专用性,姓名权无专用性; (3)名称权可依法转让,姓名权不得转让参考文献1. ↑ 王建华主编.中国公民法律权利快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01.2. ↑ 2.0 2.1 郭明瑞,房绍坤主编.民法 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3. ↑ 张清主编.各类损害赔偿索赔途径与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计算标准全书 四.中国知识出版社.4. ↑ 李建伟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4.-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