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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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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 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 根据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 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 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 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 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 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 予以酉己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 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 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帽状腱膜下血肿须有影像学资料支持;头皮外伤性 缺损须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

      山东:帽状腱膜下 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弥漫性出血(岀血范围一般宜 掌握在75平方厘米以上),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 肿胀混淆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 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创口指深达皮下组织,须手术缝合应注意向委托人及当事人了解致伤丁•具,同吋,在 检验时更应运用自己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鉴别创 (包括瘢痕)的类型,合理、准确地适用条款一般 而言,相对于钝器创而言,锐器创的创角通常较为 尖锐,创缘比较光滑整齐,创缘Z间没有组织间桥, 创底较少头发等异物,创口两端(有时为一端)可能 有划痕,颅骨表而可能有切痕;相对于钝器创遗留 的瘢痕而言,锐器创所致瘢痕通常具有外观形状比 较规则、表而增生较为整齐、周囤甚少或根本没有 星芒状结构、两端(有时为一端)可能有划痕等特 点在无从获得准确的致伤丁具信息,乂难以从创 口、瘢痕形态特点推断致伤工具时,应根据“就低 不就高”的原则,适用锐器创长度的标准进行鉴定C 山东:钝器创与锐器创并存(同一加害人的同 一个伤害行为造成)的,按照锐器:钝器二8:6(儿童 6:4)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根据本条评定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 骨折鉴览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在操作上辽汕常慎重,原则上不以此条作为评定依据其认 定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同时具有:(1)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 性暴力损伤(如头皮肿胀、挫裂创等);(2)意识障碍与近事 遗忘(特别是逆行性遗忘)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 增高的症状体征;(3)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 情况实际检案时若有争议和疑问的,应避免使用此条认 定意识障碍应首先考虑旁证支持认定近半遗忘应以伤者在 事发后向公安人员报案时的陈述笔录或伤后第一次就诊记 录作为判断依拯第九条 眼损伤(注:眼损伤影响功能丿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 月后完成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山东: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cm以 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 (闭冃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Z—暴露以上,损伤致眉 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 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二) 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抑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三)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 眼睛干燥等)(四)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应为包括:(1)外伤致角膜损伤行角膜移 植的;(2)外伤性瞳孔散大,伤侧瞳孔直径大于健侧一倍以 上者;(3)外伤性虹膜缺损或根部离断,范围大•丁• 1/4象限 者;(4)晶体脱位或半脱位者;(5)外伤性白内障II度以上; (6)外伤性继发性青光眼;(7)外伤性玻璃体积血或玻璃体 机化条索形成,或因此行玻璃体切割于术以后者;(8)确证 眼球全层破裂伤;(9)外伤致黄斑裂伤或变性等;(10)有确 帶证据证实存在视神经挫伤者;(11)球内异物或眶内异物 存留的;(1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运动的。

      一旦出现上述改 变,即使其对视力影响尚较轻的,也应评定为轻伤若确 实因视力下降显著达重伤范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为重伤山东:1•本款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 6厘 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 径的四分Z—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 央性白斑直径达0. 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 4厘米); 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 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 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鳶荡不适用本条2.损伤致眼 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 降0. 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 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 3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山东:1 •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 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 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 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⑵ 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3)视觉中枢外 伤性改变。

      2•本款中的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 3以 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 7或0. 5的3•视 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 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 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 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 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垂伤的,参照 本款评定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 减少百分Z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Z二 十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眼球活动度指眼球各方向 转动范用的总和六)外伤性斜视本条指斜视达15度以上第十条鼻损伤(一)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原则上 以粉碎性骨折评定伤情,以原始CT片为依据山东:鼻骨线形骨折伴冇明显移 位,是指复位前经X线片或CT片等证实,骨折断端分离或垂叠均在0. 2厘 米以上或成角20度以上二)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注:鼻中隔骨折需手术治疗 的疑有鼻骨骨折的,宜摄鼻骨侧位X线片;摄片后疑有鼻骨骨 折伴移位或粉碎性骨折的,宜摄鼻骨薄层CT片进一步明确 凡临床检查损伤后鼻外形无偏曲和/或塌陷改变,仅见单条 骨折线乂不需整复的,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鼻骨粉碎 性骨折或鼻骨多发线形骨折应鉴定为轻伤阅CT片时,应 注意上颌骨额突骨折与鼻骨骨折的鉴别,确定为前者的,宜 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鉴定为轻伤山东:本款明显影响鼻外形是指:一侧鼻翼缺失二分Z 一、两侧鼻翼缺失均超过三分Z—或鼻尖缺失四分Z—;鼻 局部凹陷或隆起达0.3厘米以上、长径达0・5厘米以上;鼻 根部塌陷;鼻尖或鼻梁偏离面部中线0. 3厘米以上第十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 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一侧耳廓损伤后,计算缺损而积时,一般以健侧耳廓作为参照,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测女口:耳廓背面印迹法(耳 背粘贴法,将透明膜分别描记伤耳及无损耳的正面投影)、 摄影法、计算机图象分析法耳廓全层离断再植成功的,应 以离断损伤当时的情形进行鉴定耳廓创:前外侧,参照《轻标》14条 后内测,参照《轻标》6条 前外侧+后内测,参照《轻标》6条山东:1 •本款一般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耳丿郭 明显变形是指单耳耳廓变形面积达百分之十五以上或 双耳耳廓变形面积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耳 廓缺损面积按坐标纸法测量2.单耳耳廓缩小达百分 之十以上或双耳耳廓缩小达一耳耳廓的百分之十五以 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3•耳廓单面创,前面创口参照 面部创口、背面创口参照头部创口评定耳廓前面与 背面以耳轮缘为界划分耳廓全层撕裂伤或穿通伤创 口长度达1・5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二)外伤性鼓膜穿孔;(注:以伤后鼓膜照片为依据山东:须两次以上检查有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 且位置基本相同,鉴定时复查鼓膜确有疤痕或穿孔者)(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注:外耳道狭窄指与健侧比较缩小达 1/2以上鼓膜穿孔一般宜于损伤后早期进行鉴定穿孔多发生丁鼓膜 前下方紧张部,多呈裂隙状,且不规则,边缘较锐利,周用 附有血痂法医学检验时应记录鼓膜穿孔的部位、形状、大 小、周围情况,并行鼓膜照相以固定证据,必要时摄颛骨X 线片和乳突横断CT平扫片凡遇有以下情况Z—者,不应 鉴定为外伤性鼓膜穿孔:(1)是否穿孔诊断意见不一,鉴定 时难以取舍的;(2)临床上虽诊断“鼓膜穿孔”,但其后进 行的司法鉴定无法检见鼓膜穿孔或者瘢痕的;(3)虽见鼓膜 穿孔,但并非在鼓膜紧张部,H无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难 以与病理性(如中耳炎)穿孔冃鉴別的如为鼓膜线样撕裂, 数日后复查即愈合,难以检见损伤痕迹的,不是本条所指的 鼓膜穿孔若系在原有1年内鼓膜损伤致瘢痕形成的基础上 再发生穿孔的,可以鉴定损伤与疾病Z间系“临界型”因果 关系,外伤参与度为50%。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山东:1 •本款的听力是指语音听力听力下降须冇证据确证头面部冇 可影响听力的损伤,并经客观方法检测,排除伪装及癒病性聋听力应以伤 后三个月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准,须排除伤前存在听力下降)第十二条口腔损伤(-)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山东:木款指医疗终结后的 结局影响面容的,参照面部损伤的有关条款评定影响发音指发音含混不清,但语 言内容尚能分辨的影响进食的指尚能进食固体食物的二)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注:有牙周疾患鉴定时应当考虑外 伤参与度,折断指牙冠1/2折断或暴露髓腔)(三)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山东: 本款是指医疗终结后的结局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参照本条(一)款四)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第十三条额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颖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 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注:单纯牙槽凸骨折除外儿童张口度较同龄儿童平均张口度小三分Z—以上 的,参照本条评定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 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 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颌而部穿透创包括口唇的全层裂伤和需手术内外缝合的 创口应有一定的长度(lcni)对纤细的针状物刺伤,创口不 明显,乂不伴感染的,不宜援引此条文唇部穿通伤应应用12 条第一款山东规定“透创创口须在0. 5厘米(儿童0.4厘米)以上; 口唇全层撕裂伤超过唇红缘0. 5厘米以上的,颌面部创面单块 边长达3. 5厘米或者累计边长达5厘米的,参照木条评定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 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 变6平方厘米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注:影响面容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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