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详解.docx
8页《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详解 (重定向自《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目录 1 概述 2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4 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5 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6 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7 第六章 列报 8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应用指南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25–Original Insurance Contracts首次生效时间2007年1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2006年2月15日修订历史 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本法规当前有效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第十条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确认未决赔款准备金负债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超过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应当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相关准备金金额小于充足性测试日已提取的相关准备金余额的,不调整相关准备金 第十五条 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 原保险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原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精算确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保险人应当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充足性测试补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处置损余物资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损余物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收取的代位追偿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收代位追偿款,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 (一)与该代位追偿款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赔付成本第六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四)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保费收入; (二)退保费; (三)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已赚保费; (五)手续费支出; (六)赔付成本; (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偿款的有关情况 (二)损余物资的有关情况 (三)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四)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文件中,已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38项中有32项目,其中对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等六项准则未见相应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目录(2019年修订)基本准则第1号-存货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4号-固定资产第5号-生物资产第6号-无形资产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8号-资产减值第9号-职工薪酬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第11号-股份支付第12号-债务重组第13号-或有事项第14号-收入第15号-建造合同第16号-政府补助第17号-借款费用第18号-所得税第19号-外币折算第20号-企业合并第21号-租赁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26号-再保险合同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4号-每股收益第35号-分部报告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40号-合营安排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