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作业安全暂行办法.pdf
5页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作业安全暂行办法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作业 安全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生产、储存企业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作业安全设施与管理本办法运载的货物是指《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的可燃液体、液化烃等本办法不适用加油站的加油及卸车作业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安全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执行 一、安全设施 装卸区固定设施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和建设,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一)装车区 1.按规定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2.安装溢油报警(切断)装置 3.配备驻车警示标志(停车牌、锥形帽等)、防滑枕木 4.装车方式应为下装方式 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6.配备覆盖全面的高清监控设备,入口安装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高清卡口,监控进出车辆 7.配备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 8.装卸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防止油气挥发、泄漏 9.装车应使用自动控制系统,具有紧急停止功能,实现车辆静电释放、人体静电释放(仅适用于液化烃)、防溢流与定量装车系统联锁。
(二)卸车区 1.按规定要求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2.配置驻车警示标志(停车牌、锥形帽等)、防滑枕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卸载应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 4.配备覆盖全面的高清监控设备,入口安装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网的高清卡口,监控进出车辆 5.配备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 6.装卸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设施,防止油气挥发、泄漏 二、人员及车辆资质 (一)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 1.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2.押运人员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二)操作人员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2.涉及到移动式压力容器时,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证和充装证 (三)运输车辆 车辆及罐体应取得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三、装卸车作业 (一)装卸车前的检查与确认 1.对拟进入装卸区的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2.汽车罐车进入装卸区前,要查验车辆资质证件、罐体检验报告、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
查验后,要详细登记 3.罐车进入装卸区前,须对罐内进行检查,严禁超装混装,若该批次所装货物与前批次所装货物不同,不能确保安全的禁止进入装卸区 4.罐车进入装卸区前应检查排气管防火罩、防静电接地带(线)、紧急切断装置、铭牌与各种标志(包括颜色、环形色带、警示性、介质等)、罐体检验有效期等符合要求,严禁将、打火机等禁忌物品带入装卸区 5.装卸作业前,操作人员对装卸区现场以及设备配备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业 6.所有的安全检查都应留有相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装车作业 1.车辆安全检查合格后,罐车慢速(限速 5 公里/小时)驶入地磅并熄火,开票人员核对罐车相关资质信息及提单信息,并核算最大充装量 2.操作人员引导罐车至指定装货位置,在罐车前方放置驻车警示标志(停车牌、锥形帽等),在两车轮中间处放置防滑枕木,确认关闭车辆总电源并收取启动钥匙 3.操作人员核对作业单据,对罐车卸货底阀进行确认,并有效连接静电接地 3 至 5 分钟,充分释放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静电,对罐车卸货底阀、静电接地线及罐内清洁程度等确认无误后,将装车臂与罐体装货口有效连接,进行装车操作 4.装车过程中物料流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装车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严密监控车辆的安全情况,并由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在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6.装车结束后,操作人员将装卸用管内余料进行回收,复位装车臂、扶梯等,车辆现场静止不少于 2 分钟 7.操作人员取下静电接地线,移去驻车警示标志(停车牌、锥形帽等),引导车辆驶离装车区 (三)卸车作业 1.车辆安全检查合格后,操作人员引导罐车慢速(限速 5 公里/小时)驶入卸货指定位置,在罐车防溜车方向放置防滑枕木,确认关闭车辆总电源并收取启动钥匙 2.操作人员核对卸货信息,对罐车卸货底阀进行确认,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 3 至 5 分钟 3.操作人员核对介质信息无误后将卸臂(金属软管)与罐车罐体卸货口有效对接,在对罐车和工艺管线进行安全检查后,开启卸货阀门,进入卸车状态 4.卸货结束后,操作人员取下静电接地线,移去驻车警示标志(停车牌、锥形帽等),引导车辆驶离卸车区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装卸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配备防爆通信设备,保障作业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3.应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装卸用管必须每年进行 1 次耐压(水压)试验。
4.夜间装卸作业时,场地必须具有足够的照明,并配备固定或便携式应急防爆照明设备 5.现场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安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2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还应系好安全绳防护用品需符合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要求 6.夏季高温天气(国家规定的日最高气温超过 35℃),作业时需避开高温时间段,必要时作业前应实施降温措施 7.雷雨、风沙等恶劣天气情况时严禁装卸作业 四、应急管理 (一)应急队伍和预案 1.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人员的相关职责和通信联络方式 2.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管理要求,针对装卸作业制定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灼伤、冻伤、人员疏散等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应急物资储备 1.装卸车区域,按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配备用于处理日常泄漏事故的应急用品(如吸油毡、接液盆、沙土等) 2.装卸车区域,按规范要求配备正压式呼吸器、洗眼设施、应急箱等救援物资 3.装卸车区域,设置紧急喷淋装置 五、其它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装卸作业环节安全设施设备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处于有效状态企业违反以上有关规定,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质量监督、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装卸汽车作业安全设施及作业应急情况进行监管 本办法内容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