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人跳伞运动管理办法.pdf
5页1 双人跳伞双人跳伞运动运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双人跳伞运动的开展, 保证双人跳伞运动的安全进行,完善跳伞运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的所有双人跳伞运动双人跳伞运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应依照本办法开展双人跳伞教学、训练、表演、体验、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航管中心)对双人跳伞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并委托中国航协组织双人跳伞教练资格考试与审核 第四条 地方各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在本地区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双人跳伞运动的管理暂未设立航空运动管理部门的地区,由航管中心代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人 员 第五条 双人跳伞运动由双人跳伞教练主导实施, 双人跳伞教练须通过中国航协组织的考核,取得《双人跳伞教练证书》 (以下简称教练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双人跳伞教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 18 至 65 周岁; 2 (二)有 5 年以上跳伞经验,翼伞跳伞次数满 500 次有控制的空中坠落时间累计满 3 小时 (以造型跳伞 450 次或特技跳伞 1100 次为准) ; (三)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 (四)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通过考核; (五)持有有效的航空类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成为双人跳伞教练, 应由申请者本人向中国航协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教练证每年由中国航协进行一次定期审验, 逾期未经审验或未通过审验者不得实施双人跳伞运动 第九条 外籍人员来华从事双人跳伞教练活动, 或我国公民取得他国航空运动管理部门颁发的双人跳伞教练资质,应先经中国航协审核合格并备案后方可从事双人跳伞运动 第三章 器 材 第十条 开展双人跳伞运动, 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并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的双人降落伞双人降落伞包括主伞和备份伞 第十一条 使用国外生产的双人降落伞,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双人降落伞应由专业人员管理、维护,并在跳伞前对关键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降落伞主伞超过 10 天未使用的,须在使用前重新折叠;备份伞折叠后 180 天未使用,应重新折叠 第十三条 伞具使用者应对双人伞的使用情况及备份伞的折叠情3 况进行记录,以备中国航协定期检查 第四章 双人跳伞俱乐部 第十四条 双人跳伞俱乐部是组织开展双人跳伞运动的单位 开办双人跳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俱乐部章程和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 (二)至少有一名以上具有双人跳伞教练资质的教练员;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双人降落伞; (四)有适合开展双人跳伞运动的着陆场地和保障条件,有合法使用的飞行空域; (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六)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双人跳伞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 可向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当地航空运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成立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所在地及联系方式;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拟聘双人跳伞教练简历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4 (六)俱乐部的经费来源证明 第十七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了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积极推广双人跳伞运动,对参与双人跳伞活动的人员进行航空法规教育,普及跳伞运动知识; (二)积极开展双人跳伞教学、训练、体验及宣传活动,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级航协组织的活动; (四)做好双人降落伞的使用、保管和维护工作,保证双人跳伞活动安全展开 第五章 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航空运动主管部门对双人跳伞活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民航、空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飞行活动应符合民航部门对于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章和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双人跳伞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进行双人跳伞运动, 应严格按照双人降落伞的使用要求对伞具进行事前检查;参与双人跳伞运动的人员应穿着适当的服装和鞋,双人跳伞教练须佩带高度表 第二十一条 双人跳伞的离机高度须在 3000 米以上,最低开伞高度须在 1300 米以上 第二十二条 组织双人跳伞运动, 应根据当日的气象条件和飞行条件制定完备的跳伞计划,计划中应包括突发情况处置预案 5 第二十三条 进行双人跳伞过程中, 参与人员应始终听从教练的要求和指导,如存在安全隐患,教练有权终止该次双人跳伞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最多允许 1 名空中摄像师对双人跳伞过程进行录像双人跳伞教练须向同行跳伞者提出要求,在空中主动避让双人伞,严禁在空中主动接近双人跳伞者及其降落伞 第二十五条 俱乐部应投保公众责任险, 教练员及参与双人跳伞活动的人员应投航空运动人身意外伤害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事故,当事人或相关负责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及时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航协跳伞委员会对为双人跳伞运动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双人跳伞活动,中国航协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中国航协通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安全或技术规定进行双人跳伞的教练, 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执教资格、暂扣教练执照,直至注销其双人跳伞教练资格的处罚处罚决定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航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