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护管理管理办法.docx
34页劳动保护管理第一节 工时休假制度与劳逸结合劳逸结合是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人体的正常需求, 是不可违背的客观规律坚持劳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是保护工人身体健康、调动工人劳动积极性、持续发展经济的必然要求, 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一、工作时间与工作日(一)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劳动的时间, 以工作日或工时为计量单位 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生产定额,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要有效利用工作时间,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工作时间包括: 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实际工作的时间, 还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后, 从事必要的准备和整理的时间, 连续性有害健康的工作的间歇时间,孕妇的工间休息时间, 授乳女工哺乳时间等 根据行政命令从事其他工作的时间,如出差等也属实际工作时间二)我国有关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劳动者的劳动和休息权力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52 年,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对工作时间作了进一步规定。
1960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城市坚持8 小时工作制的通知》中指出: “全国各城市的一切单位、一切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无例外地必须严格实行8 小时工作制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 1994 年, 国务院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指出: “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平均每周 44小时的工作制度 ” 1995 年,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指出: “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 我国地域广阔, 工作岗位繁多,工作性质千差万别,生产力水平虽有较大提高, 但比起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因此, 工作时间的规定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要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需要出发, 既保证劳动者完成国家规定的工作任务,同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保证劳动者有较充裕的时间恢复体力, 参加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 工作时间将会逐渐缩短,工作将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需要三)工作日的种类工作日 是指在一昼夜内职工进行工作的时间长度(小时数) , 可分为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定时工作日。
定时工作日是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是固定的,它又分为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和延长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 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都适用的工作时间我国企事业单位实行的 8 小时工作制, 即为标准工作日 一些企业根据工作特点实行四班三运转制等等,也为标准工作日 2)缩短工作日 它是指每日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时间实行缩短工 作日的情况大致有下列几种: ①职工从事特别有害健康或特别繁重的工作, 如从事矿山、 井下、 化工等行业工作 化工企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种, 实行了 “二工一休制” (工作两天,休息一天) , “三工一休制” (工作三天,休息一天) , “ 7小时工作日”,“6小时工作日”等许多矿山井下作业实行6小时工作日②夜班工作一般比日班工作缩短1 小时, 因为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 使工人的神经紧张 ③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各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④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怀孕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在工作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问休息⑤对未成年工实行少于 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
它是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的长度,即多于 8小时工作 实行延长工作日的人员, 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从事季节性工作的职工由于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 季节性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闲季工作时间可适当缩短②某些服务性行业、 手工业生产等行业的职工这些行业有的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有的是由于设备简陋、生产率低,实行固定工作日有困难,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工作时间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 小时,每月不超过36 小时” 2.不定时工作日它是指职工由于生产条件或工作的特殊需要和职责的关系,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 不进行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而无定时工作的 不定时工作日一般适用于下列人员: ①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②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 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它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①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②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③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工作和休息的职工,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休息时间与休假制度休息时间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国家法律规定免于从事生产和工作, 而由其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假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而实行的带薪放假休息制度 休息时间与休假制度均由国家以劳动法或劳动法规确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实行劳逸结合, 保证劳动者睡眠和其他休息时间, 又要保证劳动者有时间参与文娱活动、 文化教育和各种社会活动及料理家务我国的职工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在《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中作了规定, 具有法律约束力,大体包括:第一,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指工作日内职工用于休息和用膳的时间间歇时间一般不算工作时间由于生产不容间断, 不能实行固定的间歇时间, 职工的用膳时间可安排在工作时间内第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这段时间的长度一般不少于 16 小时实行轮班制,应在休息日之后调换班次,不应使工人连续工作两班第三,每周公休日目前一般企业实行5 天工作制,每工作日 8 小时,每周40 小时工作;公休2 天,公休日为星期六、日由于生产需要或工作性质决定,公休日可定为其他日子有些企业7 天轮流休息,任务紧急时13 天休息 2 天或4 天,但全年公休日不得少于 104 天,要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第四, 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规定下列节日期间应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 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时间, 上述节日若逢公休假日,则顺延补假。
第五, 职工探亲假职工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职工,每年安排一定时间与父母、配偶团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对探亲条件和假期作了明确规定第六, 年休假 年休假是指职工在一定时间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 生产任务, 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 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2 周 ”三、严格限制加班加点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从事生产的称为加班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又延长时间进行生产的称为加点国家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有明确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充分利用工作时间进行有效的工作,创造和积累财富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企业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 经济效益成为企业的核心 在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安全工作,为赶任务安排职工加班加点, 甚至昼夜连轴转, 使职工的体力负荷大大超过人体能承受的强度 长此以往将会严重损害职工身体健康, 也由此带来严重的安全上的隐患。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严格限制加班加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但有下列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时可以加班加点: ①发生自然灾害、 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④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 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为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我国政府制定了限制加班加点的措施:①加班加点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必须事先提出理由, 计算工作量和职工人数, 在征得同级 工会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个别情况特殊;难以预料的应在事后补办审批手续;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职工、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加点;③对 加班职工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点, 只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不发加点工资, 也不准将加点工时累计发给加班工资。
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不同生产情况对企业全年发放加班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若企业发放的加班工资总额超过核定限额,应从奖金中扣除,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加以核定第二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一、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是指女性职员、 干部和工人 女工则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生产劳动的女性工人,是女职工的主要部分 女工保护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 除了对男女职工都必须进行的共同的劳动保护之外, 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和劳动条件对妇女机体健康的特殊保护 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 其自的不仅是保护女工身心健康和持久的劳动积极性, 发挥女工在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 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下一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