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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天≠6个月保证人应承担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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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03888949
  • 上传时间: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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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天主6个月保证人应承担责任发布□期:2008-06-262001年12月30日,张某因经商需要,向李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02 年3月5日还清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后 张某经商失败,不知去向李某于2002年9月3日耍求王某承担保 证责任,王某认为已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不愿承担责 任李某遂诉至法院本案的焦点是保证期间如何计算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 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 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本案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故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H即2002年3月6 FI起计 算6个月对于这一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并无争议,最大的争议在于保 证期间应于何时终止,即如何计算这6个月:是釆用历法计算法,以 6个月后的2002年9月中与起算日相当之日的前一日(即9月5 EI), 确定为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还是采用自然计算法,即以每月30日, 计算6个月,共计180日來计算保证期间?如按前一种计算方法,李 某主张权利时未过6个月的保证期间,王某则应承担保证责任;如按 后一种计算方法,从2002年3月6日至2002年9月3日,已经过了 182 U,超过了 180U的保证期间,王某就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了。

      由 此可见,王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完全取决于我国法律釆用哪种计算 方法了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期间计算方法:一种是法定期间,民法通 则第154条第一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 时计算另一种是约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 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 三百六十五FL ”从中看出我国民法对于法定期间采用历法计算法, 即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年进行计算的方法无论月之大小、年之 平闰,均依日历所定而对当事人约定期间规定了历法计算法与自然 计算法相结合的计算方法约定期间如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适用 历法计算法;如约定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适用自然计算 法,以一日为24小时,一星期为7 R , 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日 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适用法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 依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这6个月的法定期间应依历法计算法计 算,即从2002年3月6日始至2002年9月5日止所以李某于2002 年9月3日耍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法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 间,王某应依法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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