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过飞机引进管理程序.doc
11页1 概述与适用范围1.1 本文阐述使用过的飞机引进时的相关规定及验收检查程序使用过的飞机引进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该引进飞机的机型属于厦航机队的新机型,简称新机型;一种是指该引进飞机的机型属于厦航机队的已有机型,简称已有机型本文中,使用过的飞机亦称拟引进飞机或引进飞机1.2 本程序适用于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分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生产计划分部生产计划部、质量分部质量部、航材分部航空器材部、基地维修分部基地维修部、机务培训分部培训部、航线维修部1.3 程序属性■CCAR121□CCAR145航线□CCAR145定检/部件2 依据文件2.1 AC-121-62“航空器租赁”2.2 AC-121-52“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2.3 AC-121-53“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2.4 AC-121-54“可靠性方案”2.5 AC-121-59“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2.6 AP-21-AA-2008-05R2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2.7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飞机引进”2.8 《计划财务手册》“飞机购租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 引进:指飞机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出售方与购买方,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等方式,使承租方获得飞机的使用权,或使购买方获得飞机的所有权。
3.2 租赁:指任何通过协议将飞机由一方转给另一方进行商业使用(无论是否提供飞行机组)a) 出租人:租赁中提供飞机的一方;b) 承租人:租赁中使用飞机的一方;c) 干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仅提供飞机而不提供飞行机组的租赁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担运行控制;d) 湿租:指任何通过协议,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飞机并且至少提供一名飞机机组的租赁湿租通常由出租人承担运行控制3.3 使用过的飞机:对某飞机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使用过的飞机:a) 飞机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所持有;b) 飞机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c) 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d) 飞机的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有,但未按规定的维护方案进行相应的维护,或累计使用超过100飞行小时/1日历年(先到为准)3.4 选型:根据局方要求和厦航的运营、服务需求,在出租/出售人许可的备选方案内,选定飞机性能、参数、构型、客舱布局、内饰材料和BFE(买方提供的设备)厂家型号等3.5 重要改装:指改变飞机、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的改装这种改装可能会明显影响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
3.6 重要修理:指若不恰当地进行,可能明显影响飞机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或适航性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规方法或用基本操作无法进行的修理3.7 飞机部件:指除飞机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及任何正常、应急设备)3.8 局方:本文指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或者由其领衔的中国民航局检查组4 要求4.1 所需的人员岗位4.1.1 构型工程师4.1.2 工程工程师4.1.3 动力工程师4.1.4 质保工程师4.1.5 附件监控工程师4.1.6 监修验收小组人员4.1.7 培训管理人员4.1.8 办公室文员4.2 职责4.2.1 工程分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a) 负责参与飞机引进合同的审核与签署;b) 负责将书面申请及购租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交民航华东管理局审定处(简称审定处)审核认可;c) 负责参与飞机引进前的选型工作;d) 负责对运行设备及特殊适航要求编写符合性声明,并获得局方批准;e) 负责发布新引进飞机构型技术通告,以及发布运营和规章要求的工程指令;f) 负责建立飞机维修方案或在厦航飞机维修方案中包含该机型,并获得局方批准;g) 负责编制飞机维修工卡;h) 负责配合公司其他运行部门,根据该型号飞机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编写最低设备清单(MEL)或者在厦航MEL中包含该机型,并获得局方批准。
备注:以上工作主要由工程分部工程部负责组织,发动机管理中心负责配合完成所涉及的动力装置方面的工作4.2.2 质量分部质量部:a) 负责办理飞机注册申请和适航证件;b) 负责建立可靠性方案或在厦航可靠性方案中包含该机型,并获得局方批准;c) 负责组织修订《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涉及的有关内容,并获得局方批准;d) 负责代表公司与局方检查员进行联络和协调,商定具体检查时间及地点,提供检查计划4.2.3 生产计划分部生产计划部:a) 负责安排新引进飞机投入营运前需执行的工程指令和工卡;b) 负责建立飞行记录本4.2.4 航材分部航空器材部:负责参与飞机引进前的选型工作,订购首批航材和必需的工具、设备4.2.5 机务培训分部培训部:a) 负责在新机型引进前组织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局方批准;b) 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4.2.6 飞机监修验收小组:负责引进飞机的技术验收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局方检查员的现场检查4.2.7 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运行标准部做好新机型引进的运行规范的申请和报批工作;引进飞机投入运营前,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各职能部门应配合局方对飞机进行运行前的检查。
5 准备5.1 引进前的选型工作 按照“飞机选型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5.2 工程分部工程部、发动机管理中心的准备工作:5.2.1 飞机构型方案确定后,将该机型细节以技术通告的方式通报公司各相关部门5.2.2 对于新机型,依据CCAR-121部K章、J章要求,对运行设备及特殊适航要求编写符合性声明,并获得局方批准5.2.3 在租赁引进飞机时,至少在正式的租赁协议签署前15天向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拟签订航空器租赁协议的技术条款及其他相关部分主管管理局在确认其航空器租赁协议后,将就协议技术条款的审核给预书面答复5.2.4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3个月,将该机型所涉及的飞机维修方案提交局方批准;对于已有机型,则在飞机投入运营前修订飞机维修方案5.2.5 飞机交付前至少2个月向中国民航局申请飞机地址编码(S模式)和选呼号5.2.6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个月,编制该机型飞机维修工卡;对于已有机型,则在飞机投入运营前修订飞机维修工卡5.2.7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0个月,提出飞机维修所必需工具、设备清单或更改内容,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提交给航材分部航空器材部定购。
5.2.8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60天,将MEL连同该机型的MMEL提交局方审核批准对于已有机型,则在飞机投入运营前修订MEL5.2.9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3个月,将该飞机满足RVSM、RNP等特殊运行限制的情况通报运行标准部,由其向局方申请运行规范的修改5.2.10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个月,向地面服务保障部提供飞机地毯图纸和座椅套模板或相关修订内容5.2.11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0天向地面服务保障部提供飞机装载图或相关修订内容5.2.12 飞机交付前至少7天向各相关部门提供飞机重心和重量表5.2.13 按照购租合同列出的技术文件目录,跟踪生产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的有效性,以保证飞机交付时所有技术文件处于备查状态5.2.14 飞机投入运营前,颁发工程指令和工卡,满足CCAR-121运营要求5.3 质量分部质量部的准备工作:5.3.1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3个月,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质量分部质量部可靠性中心将该机型所涉及的可靠性方案提交局方审核批准5.3.2 飞机交付前至少2个月向中国民航局申请飞机注册号5.3.3 飞机交付前至少1个星期向中国民航局申办飞机“三证”(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台执照);拿到“三证”后,交给飞机监修验收小组人员,无线电台执照可由参加接机的局方检查员携带。
5.3.4 飞机交付前至少20天向运行标准部提出修改相关手册的建议,由其向局方提出手册修订申请5.3.5 确保公司所属的飞机维修单位至少获得局方对新机型飞机的航线维修批准,当异地航线维修采用自理方式也应获得局方批准或认可5.4 航材分部航空器材部的准备工作:5.4.1 对于新机型,飞机交付前至少12个月(或视合同规定日期),与飞机和机载设备生产厂家举行飞机首批备件协调会,提出首批备件清单,经过公司审批程序后发订单,并保证备件在飞机交付前入库5.4.2 对于新机型,根据工程分部生产计划部设备处工程处、动力工程处提供的清单订购工具、设备,以满足飞机维修需求 5.4.3 熟悉并掌握BFE(买方提供设备)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我方责任,监控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免费备件、工具等到货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5 生产计划分部生产计划部的准备工作:5.5.1 飞机投入运营前,安排新引进飞机需执行的工程指令和工卡5.5.2 在飞机引进前,建立飞行记录本5.5.3 对于新机型,提供工具、设备清单,以满足飞机维修需要5.5.4 对于新机型,签署外站协议5.6 机务培训分部培训部的准备工作5.6.1 对于新机型,组织编制机型培训教材。
5.6.2 对于新机型,参考购租合同中的相关培训规定,做好计划安排,在飞机交付前至少60天完成机务人员机型(含差异)培训6 程序飞机引进的验收检查需遵守MF/0704-12“飞机引进”的规定,严格按照购租合同条款的要求,并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6.1 验收检查预备阶段(合同、文件审查)6.1.1 该阶段的工作原则:a) 为保证使用过的飞机引进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机务部飞机维修工程部工程分部工程部、质量分部质量部在签署购租合同前,参照购租合同的条款,及时、有效地与局方进行沟通,了解有关适航及运行要求;b) 必要时召开由厦航、出租/出售人、局方共同参与的咨询会议在会议上,应使局方对该飞机所涉及各方的基本情况以及该飞机的基本状况有清楚的了解;c) 局方将根据上述基本情况和基本状况,确定该飞机的审查基础和初步的审查计划;拟引进的飞机及其发动机、螺旋桨须经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司经过型号审定,并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装于飞机上的设备也应获得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d) 在飞机引进时,应从安全记录好、适航管理水平高、和中国签有航空安全协议或适航双边协议的国家引进飞机,干租飞机的出租人必须是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原飞机注册国的法人;e) 在购租合同签署前,应由局方和厦航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拟引进飞机的前一承租人(运营人)所在国民航局的安全管理水平及规章体系进行熟悉性了解,并对前一承租人进行安全评估。
6.1.2 拟引进飞机的双边要求从以下来源引进使用过的飞机时,应满足相应的双边要求:a) 从制造国引进飞机:该飞机制造国应与我国签有航空安全协议或适航双边协议;b) 从非制造国引进飞机:该飞机出口国应与我国签有相关双边协议6.1.3 拟引进飞机的履历要求:a) 拟引进飞机,营运历史清楚;b) 该飞机具备完整有效的履历和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包括清单和已签署的工作单原件,对于改装/修理类的工作,其更换、安装、修理记录必须完整、有效,并具有合格证件;维修记录至少保存下列信息:1) 重要改装的批准情况及工作记录;2) 适航指令、服务通告的执行情况;3) 超手册修理记录;4) 非例行工作记录及工作单;5) 事故及重大事件记录6.1.4 拟引进飞机的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