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docx
6页江汉大学文理学院College of Arts & Science of Jianghan University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英文)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discharging theprocedure学 院 文理学院 专 业 法学姓 名 张莹学 号 201114020239指导教师— 廖斌2014 年 11 月 10 日绪论2012 年8 月31 日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 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 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 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 请求然而立法者并没有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实施这一法律制度比如说第三人可 以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吗?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具体指哪些原因?当事人可以基 于哪些原因提出撤销之诉?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关于人身关系的诉讼吗?如何构建撤 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来源所谓第三人撤销之诉, 是指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
例如,甲乙共有一财产,现甲想独占这一 财产,于是甲便与丙合谋,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使得法院将这一财产 判给丙所有此时乙便失去了这一财产的所有权,当乙知道甲丙两人恶意串通,虚假诉 讼时,乙便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这一生效的判决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便是基于保护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当事人之间恶意诉讼而产生的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的进程第三人撤销之诉起源与法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的制度, 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主要借鉴于中国台湾的立法制度,然而这一新生的制度在各 国研究过程中都处于初期阶段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5 条规定:“任何判决,均准许提出第三人取消判决异议, 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由此可知在法国,提出第三人撤销制度的门槛是很低的,所有 的司法判决只要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都可以经第三人异议途径提出,诉讼案外人的权利 依法也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在法律上也对此予以 限制:对于司法行政措施以及“经法院裁判认可的协议”不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另外 在具有身份专属性的诉讼中,比如判决离婚的案件:对有关选定的工会代表条件的争议 对初审法院的判决都不得提出第三人异议。
在期间的规定上,存在三种期间的计算规则, 第一,30 年的规定,自判决作出之日开始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没有时间 限制,对于在其他案件中受到既判力影响的第三人而言;第三,以判决书中载明的为准, 如果判决书中已经明文规定了时间则按照判决书中所载的进行,如果没有,则自判决书收到之日的两个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非讼案件对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有学者认为它不应该成为独立之诉,而是附属 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中,将申请再审制度中的提起主体扩大到案外第三人我觉得第 三人撤销之诉作为独立的诉讼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六个月内,与申请再审制度保持一致,我认为这是合理的这点在理论上争议也是比较 少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管辖法院为做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 民法院,但是是否由原审判组织来审理这一案件目前并没有规定,有学者主张应考虑回避 问题,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做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外的人民法院,基 于人在面对自己的错误时总有不愿改正的倾向,由原审法官以外的法官进行审理,更有利 于彰显正义。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何玉云,许伟森等人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客体及提起是事由,目前理论界有很多种看法,但绝大 多数学者都认为应扩大其适用主体,例如孙蕾主张:“案外人是否应被界定为第三人撤销 之诉中之“第三人”,主要判断标准在于该主体是否被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所代理,其利益 是否被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对于提起事由也是众说纷纭的,总之,对于提起事 由应进一步细化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间 如何衔接也没有相关的规定为了防止滥用诉权,有学者主张应明确界定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必要时择一行使因为目前实践中运用这一诉讼制度的案例比较少,所以对于其所产生 的法律效力,目前只停留在理论的探索阶段四、课题研究的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研究的难点和预期达到 的目标1、课题研究的内容 课题主要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条件范围及程序,以及完善这一制度的策略2、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研究难点本论文将从价值目标考察,从制度分析的研究角度等方向研究该制度研究的难点 在于目前我国对这一制度适用的案例较少,以及如何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 异议和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3、预期达到的目标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把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以及该制度在国外的适用情 况,分析国外的立法实践,总结经验,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的适用。
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构想1、扩大主体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人仅仅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并不 能很好的保护到案外人的利益比如说必要共同诉讼人就不是有独三和无独三,其权益 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来得到救济吗?显然这是不够的,因此我认为应该将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的第三人,扩大到损害其利益的任何第三人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应明确规定并进一步细化不仅包括实体方面的事由, 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事由然而第三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事由来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诉讼 吗?比如说第三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理由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吗?我认为第三人 不可以撤销原被告之间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是基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特殊性质考虑的3、明确应诉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做出 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这样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毕竟第三人撤销之 诉与原案件有着密切的关系,便于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也便于当事人起诉然而当案 件涉及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时,应将案件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移送给有管辖的人 民法院,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4、明确适用诉讼程序根据民诉规定“原案判决由一审法院做出.则适用一审程 序,对该审做出的判决可继续上诉;原案判决由二审法院做出。
则适用二审程序,所作 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我认为,该条文不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这不利于对于 第三人审级利益保护,违背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宪法确定的原则原因在于原案当事人在 本诉中已经充分享受了审级利益的保障,而同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却没有审级利益 的保障,故对于第三人撤销销之诉应区别于再审,统一适用一审程序5、明确审判组织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吗?我认为第三人撤销 之诉是建立在原诉讼之上的,涉及的当事人较多,面临的纠纷也比较复杂,因此不应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而应适用一审程序,原则上由三名审判员审理6、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效力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诉讼理由成立的,法院应 变更或者撤销原审裁判文书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第三人利益无关的部分,对原审 当事人而言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对第三人不利部分是原审裁 判的核心或者与其他部分不可分割,法院则应当撤销整个判决第三人撤销诉讼不具有 中止原审判决执行的效力,但是,如果由第三人提供合适的担保,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 行7、建立滥用诉权的惩罚制度为防止第三人恶意提起该诉讼,可参照新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驳回其诉讼请求时,“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
参考文献[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2][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第 272 页[3]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34 页[4]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 页[5]姜世明主编:《民事诉讼法判解导读》,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版,第893 页[6]参见曹建军:《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理论分析——以利益衡量为视角》,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4 年6月,第25卷3期[7]何玉云,许伟森:《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制与社会,2014年5月中期[8]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4页[9]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 页[10]姜世明主编:《民事诉讼法判解导读》,台湾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 893页。
[11]陈洲:《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思考———以案外人救济制度为框架》法制与经济,2013年8 月[12] 肖建华, 李关燕《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范围》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年3月[13] 魏韬《论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中南大学创新论坛,2012年[14]宋甜蜜《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价值与功能》,法制博览,2013年7月[15]梅矫健,郭军卫:《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完善一一以新((民事诉讼法》为中心》青年科学, 2014年8月[16]薛松:《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完善——以台湾地区立法为视角》法制博览,2013年10月[17]崔玲玲:《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系统论——以诉为中心》河北法学,2012年4月[18]周也:《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制与社会,2013年7月[19]牛幻梦《试论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法制博览,2014年8月[20]王娟:《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华人时刊,2013年7月[21]陈艳倩: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的案外第三人撤销制度研究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3)第26卷第7 期[22]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使用”,载《中外法学》2013 年第 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