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doc
6页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 -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 一、核准根据 ㈠《劳动法》第39条; 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申办条件 ㈠企业因消费特点,或对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局部职工,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㈡企业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 三、提交材料 ㈠由企业填报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㈡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根据,如工程订单、交货合同等复印件; ㈣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消费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㈤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即企业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详细集中工作的时段和每日工作时间安排、详细集体休息的时段和安排等〕,如何进展考勤记录,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完毕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等。
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加具意见确认,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那么须经企业过半以上职工签名确认; ㈥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 ㈦曾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再次申请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完毕后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的详细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 3、有关资料,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各职工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 四、办理程序 ㈠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其它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 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提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展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出具意见书 ㈢核准手续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政策须知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二、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安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根底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消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一样,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必须合理安排好职工的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时间,必须严格做好职工上、下班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在综合计算周期完毕后统计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㈢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局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㈠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七、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详细日〔或周、月、季〕超过该日〔或周、月、季〕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局部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假如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完毕的,或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小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局部,企业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㈡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㈠以一周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天 ㈡以一个月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167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4天 ㈢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02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108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13天 ㈣以一年为一个综合计时周期:职工的累计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23小时,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含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总数〕累计不得超过432小时,周期内必须保证职工至少休息52天。
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gdzs.lss.gov/download/38/zhjs.doc 第 页 共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