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docx
3页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审核注册阶段信息披露要求 (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1.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2)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3)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4)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2.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公司应当披露受理公告,并同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审核注册阶段信息披露要求 (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1.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2)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3)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4)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2.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公司应当披露受理公告,并同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