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业场所要求教学提纲.docx
7页作业场所要求一、建筑物5.2.17 装置的把握室、化验室、办公室等宜布置在装置外,并宜全厂性或区域性统一设置〔石化规〕5.2.18 布置在装置内把握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器〔石化规〕5.2.25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100m2的房间可只设1个〔石化规〕5.7.4 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有爆炸危急性粉尘或可燃纤维的封闭厂房应承受不发生火花的地面〔石化规〕5.7.5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实行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石化规〕5.7.11 正压通风设施的取风口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 、乙B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石化规〕A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并设水封〔石化规〕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承受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0.25h〔建规〕3.2.7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承受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建规〕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外表、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承受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建规〕3.3.7 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建规〕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需与本厂房贴邻建筑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建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承受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局部隔开〔建规〕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筑,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急区域内〔建规〕3.4.12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建规〕3.6.1 有爆炸危急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承受放开或半放开式其承重构造宜承受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构造〔建规〕3.6.2 有爆炸危急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7 有爆炸危急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四周〔建规〕有爆炸危急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建规〕3.6.8 有爆炸危急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把握室应独立设置〔建规〕3.6.9 有爆炸危急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把握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承受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局部隔开〔建规〕3.6.10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建规〕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建规〕3.7.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规〕3.1.12 危急性的作业场所,必需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安卫规〕4.5.2 化工装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安卫规〕4.6.4 具有酸碱性腐蚀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根底,应进展防腐处理〔安卫规〕二、装置设备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承受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承受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石化规〕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把握和重点把握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石化规〕5.2.16 装置的把握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把握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石化规〕5.2.19 高压和超高压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有爆炸危急的超高压反响设备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石化规〕5.2.20 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承受多层构架布置时,除工艺要求外,其构架不宜超过四层〔石化规〕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8m 的甲类气体和甲、乙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丙类A B液体设备的平台,可只设一个梯子;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石化规〕5.2.28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石化规〕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以下设备应设安全阀: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依据工艺要求设置〔石化规〕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石化规〕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急物料的反响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需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实行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石化规〕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响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迫断进料设施〔石化规〕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响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石化规〕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分散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化规〕5.5.19 装置的主要泄压排放设备宜承受适当的措施,以降低事故工况下可燃气体瞬间排放负荷。
5.6.1 以下承重钢构造,应实行耐火保护措施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架、裙座;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A2. 在爆炸危急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 5m3的乙 、丙B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 在爆炸危急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6. 在爆炸危急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 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石化规〕5.7.9 除加热炉以外的有隔热衬里设备,其外壁应涂刷超温显示剂或设置测温点〔石化规〕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围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阻碍消防车的通行〔石化规〕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石化规〕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石化规〕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石化规〕7.2.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石化规〕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 必需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 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石化规〕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石化规〕7.2.9 甲、乙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石化规〕A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石化规〕3.1.2 具有易燃易爆的工艺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宜按生产特点,集中联合布置,承受露天、放开或半放开式的建〔构〕筑物〔安卫规〕3.1.8 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应准确划定爆炸和火灾危急环境区域范围, 并设计和选用相应的仪表、电气设备〔安卫规〕3.1.9 化工生产装置的露天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均应有牢靠的防雷电保护措施。
〔安卫规〕4.6.5 具有化学灼伤危急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抢救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卫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