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算业务操作规程.doc
3页ⅩⅩ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与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委托代理资金结算事宜达成了协议,为确保业务的开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ⅩⅩ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接受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委托,对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结算第三条 县联社与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委托在当地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就相关事宜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第四条 县资助中心向县联社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县资助中心申请开立账户,如实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有关开户的证明和文件,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印章、财会人员印鉴),县联社要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正确,预留印鉴是否齐全等内容第五条 县联社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
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代理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的,除出示借款学生的实名证件外,还应当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能出示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县联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存折必须交由借款学生或者借款学生代理人持有个人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一年内无存取,视为不动户,县联社每年清理一次,另行归并管理第六条 县联社按照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与县资助中心协议的规定,受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的委托,负责对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收付进行监督贷款发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转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不能转入其他任何账户;贷款回收时,结算账户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只能转入ⅩⅩ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学贷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第七条 县联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依据县资助中心出具的付款凭证及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账最多3日内将资金将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贷款划拨完毕后,县联社应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划拨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
第八条 县联社按照借款学生签发的“划款委托授权书”约定,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7个工作内,将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上的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所提供的就读学校的账户第九条 县联社协助县资助中心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用按年结息的方式计收贷款利息一、财政贴息期间,县联社协同县资助中心于每年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学生贷款利息的预结息,汇总后由县资助中心上报省资助中心汇总并报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确认二、借款学生自行归还贷款本息期间,县联社按照县资助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花名册于贷款到期日前2周内与县资助中心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并通知县资助中心进行催收学生还贷后按照借款学生签发的“划款委托授权书”,县联社将资金划入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按照县资助中心出具的付款凭证,在《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期限内,将结算账户款项划转至指定账户第十条 每年年终,县联社根据当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约定费率计算手续费,国家开发银行ⅩⅩ分行应按照当年贷款发放额的5‰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县联社支付代理结算业务手续费第十一条 业务代理结算办理中存在的其它问题按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理结算协议》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