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票匯總結果.pdf
3页—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 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碼:3323)臨 時 股 東 大 會 表 決 票 匯 總 結 果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董事會 ( 「董事會」 ) 欣然宣佈臨時股東大會 ( 「臨時股 東大會」 ) 已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星期一) 上午十時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國」 ) 北京市海澱區三里河路甲十一號舉行本公司於臨時股東大會當日之已發行股份數目為2,481,215,273股,此乃所有股東就下列 決議案 (第一項除外) 有權出席並可於臨時股東大會上表決贊成或反對決議案的股份總 數,於上述股份數目中,概無任何股份賦予持有人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會而僅可就下 列決議案投反對票眾股東當中,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 ( 「母公司」 ) 及其三間附屬公司,即北新建材 (集團) 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團進出口公司及中國建築材料科學研究總院,合共持有本公司 1,211,360,900股 (佔已發行股份約48.82%) 。
如日期為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的通函所述, 母公司及其三間附屬公司會放棄在臨時股東大會上就下列第一項決議案投票,原因是 彼等於有關議案中擁有重大權益據此,就第一項決議案而言,合資格出席臨時股東 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贊成或反對此決議案之獨立股東所持有股份為1,269,854,373股 (佔 已發行股份約51.18%) ,於此等股份中,概無任何股份賦予持有人有權出席臨時股東大 會而僅可就第一項決議案投反對票董事會確認母公司及其三間附屬公司確已放棄就 第一項決議案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投票— 2 —就下列決議案而言 (第一項除外) ,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授權委託之代理人共 持有1,903,025,829股有表決權股份,佔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76.70%就第一項決議 案而言,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和股東授權委託之代理人共持有691,664,929股有表決 權股份,佔本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27.88%會議的召開符合中國公司法的要求及本 公司章程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由本公司之執行董事兼董事長宋志平先生主持根據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要求,臨時股東大會的所有議案均按股 數投票方式進行。
已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所提呈之決議案的投票表決結果如下:普通決議案贊成票%反對票%I.由於以下各議案所獲得的贊成票數超過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就各議案投票的股東 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下列議案以普通決議案通過:1.審議、批准及追認股權收購協議2.待通過第3項決議案後,審議並批准 選舉崔星太先生為本公司執行董 事特別決議案贊成票%反對票%II. 由於以下議案所獲得的贊成票數超過出席臨時股東大會並就該議案投票的股東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下列議案以特別決議案通過:3.審議及批准對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 修訂,以反映增加之董事會成員691,662,92999.9997%2,0000.0003%1,837,734,58799.41%10,969,2420.59%1,901,058,82999.90%1,967,0000.10%— 3 —本公司之核數師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擔任監票人,就投票表決結果概要與 本公司所收回的投票表決表格進行了對比天職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就此進行 的工作並不屬於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刊發的香港核數準則、香港審閱委聘準則或香港 審計委聘準則而進行審計,亦未就法律詮釋或投票資格等事宜提供任何保證或建議。
代表董事會 中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宋志平中國•北京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宋志平先生、曹江林先生、李誼民先生、彭壽先生及崔星 太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崔麗君女士、黃安中先生及左鳳高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 張人為先生、周道炯先生、遲海濱先生、李德成先生及劉高原先生 僅供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