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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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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8122661
  • 上传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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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名称】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正  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 (以下简称分院) ,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第 3 条 分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内科:内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三妇产科:妇产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四小儿科:小儿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项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九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一○实验诊断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一一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一二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一三急诊室:各科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一四总务室:医疗社会服务及贫病救助、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第 4 条 各分院置分院院长一人,承医院院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第 5 条 分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 (或医事检验生) 、营养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助产士、护理佐理员、实习护士、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第 6 条 分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未设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7 条 分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未设会计室者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第 8 条 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设政风室,置主任、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附表┌──────────────────────────────┐│行政院卫生署台北医院城区分院暂行编制表│  ├─────┬───────┬────┬───────────┤│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简任第九职等│一││├─────┼───────┼────┼───────────┤│秘书│荐任第七职等至│一││││第八职等│││├─────┼───────┼────┼───────────┤│科主任│荐任第八职等││内科、外科、妇产科、小││││一三│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牙科、骨科、放射线科、│││││实验诊断科、护理科、药│││││剂科│├─────┼───────┼────┼───────────┤│室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二│急诊室、总务室│├─────┼───────┼────┼───────────┤│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三│││医师│第简任第八职等│││├─────┼───────┼────┼───────────┤│住院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三分人之一得为实习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六│师,列聘用。

      │││第七职等│││  ├─────┼───────┼────┼───────────┤│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七││││第七职等│││├─────┼───────┼────┼───────────┤│护理督导员│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五││││第七职等│││├─────┼───────┼────┼───────────┤│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八││││第七职等│││├─────┼───────┼────┼───────────┤│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四│一内一人俟留用护理佐│││第五职等││理员出缺后改置│││││二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护士,以约雇方式进│││││用│││││三内十二得列荐任第六│  ││││职等│├─────┼───────┼────┼───────────┤│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二│││术师│第七职等│││├─────┼───────┼────┼───────────┤│技术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三│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第五职等││。

      │├─────┼───────┼────┼───────────┤│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一具有医事检验师资格││ (或医事检│荐任第六职等至│五│者,以医事检验师任││验生) │第七职等││用;具有医事检验生│││││资格者,以医事检验│││││生任用│││││二以医事检验生任用者│││││,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营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  │社会服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由│││第五职等││本职称一人与技术员职称│││││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第五职等││改置│├─────┼───────┼────┼───────────┤│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四│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第三职等││改置。

      │├─┬───┼───────┼────┼───────────┤│人│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事│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室││第七职等│││├─┼───┼───────┼────┼───────────┤│会│会计│荐任第八职等│一││  ││主任│││││计├───┼───────┼────┼───────────┤││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室││第七职等│││├─┼───┼───────┼────┼───────────┤│政│主任│荐任第七职等│一│││风├───┼───────┼────┼───────────┤│室│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一│││││第三职等│││├─┴───┼───────┼────┼───────────┤│合计││一一六││└─────┴───────┴────┴───────────┘附注:一现职护理佐理一人,仍以原职称原官等留用,出缺后改置为护士;现职雇员一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后改置为书记二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北门分院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 (一) ││  ├─────┼───────┼────┼───────────┤│科主任│││一内科、外科、妇产科││││ (一二) │、小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牙科、实验│││││诊断科、药剂科、护│││││理科、骨科、放射线│││││科等十二科│││││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派员兼任│├─────┼───────┼────┼───────────┤│室主任││ (一) │一总务室│││││二由行政院卫生署新营│││││医院派员兼任│├─────┼───────┼────┼───────────┤│主治│荐任第六职等至│一五│││医师│第八职等│││├─────┼───────┼────┼───────────┤│药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医用放│委任第五职等或│││  │射线技│荐任第六职等至│一│││术师│第七职等│││├─────┼───────┼────┼───────────┤│医事检验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护理长│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三││││第七职等│││├─────┼───────┼────┼───────────┤│护理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六││││第七职等│││├─────┼───────┼────┼───────────┤│营养师│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一││││第七职等│││├─────┼───────┼────┼───────────┤│护士│委任第四职等至│二一│一内五分之一得为实习│││第五职等││护士,以约雇方式进│││││用。

      │  ││││二内十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课员│委任第五职等或││内一人俟留用雇员出缺后│││荐任第六职等至│五│改置│││第七职等│││├─────┼───────┼────┼───────────┤│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三││││第五职等│││├─────┼───────┼────┼───────────┤│社会服务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一│得列荐任第六职等 (系由│││第五职等││本职称一人与护士职称尾│││││数一人合并计给) │├─────┼───────┼────┼───────────┤│技术员│委任第四职等至│二│内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第五职等│││├─────┼───────┼────┼───────────┤│雇员│││乌脚病防治中心裁撤后,│││││现有雇员二人仍以原职称│││││留用,出缺不补,未列入││││││├─────┼───────┼────┼───────────┤  │人事管理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一││││荐任第七职等│││├─────┼───────┼────┼───────────┤│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一││││荐任第七职等│││├─────┼───────┼────┼───────────┤│合计││六六│││││ (一四) ││└─────┴───────┴────┴───────────┘附注:本编制表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卫生署屏东医院恒春分院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员额│备考│├─────┼───────┼────┼───────────┤│分院长│荐任第九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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