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分析.doc
11页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为重点,以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和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机构开展民族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是指以少数民族公民为主要教育对象的民族幼儿园、民族中小学校、民族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教育单位民族教育机构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族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单位第四条 民族教育应当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区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第六条 自治区对民族教育实行财政优先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和民族教育机构的发展需求以及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民族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九条 民族教育应当结合民族特点和地区实际,完善办学形式和发展体系第十条 民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实行自治区统筹规划,盟市、旗县分级办学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及流入地就近入园入学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独立设立民族幼儿园和民族中小学校;在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设立相应的民族幼儿园、民族中小学校或者在当地普通幼儿园、中小学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民族中等职业学校或者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独立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班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院、系或者专业,举办民族语言授课的专业教育和民族班、民族预科教育。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第十六条 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第十七条 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应当由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任职条件,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应少数民族公民担任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十八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自治区民族教育的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第十九条 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重点发展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工作第二十条 蒙古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蒙古族学生,实施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双语教学朝鲜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朝鲜族学生,实施以朝鲜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朝鲜语的双语教学其他少数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主要招收其本民族学生,使用本民族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开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课程。
自治区支持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以学校教育形式学习传承本民族语言和本民族文化第二十一条 实施双语教学,应当在学前教育阶段培养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能力和学习汉语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中阶段教育熟练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设一门外国语课程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研究型、创新型、应用型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和蒙汉兼通的高层次人才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选择蒙古语授课专业学习的,鼓励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或者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通过民族班和民族预科教育形式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继续开设大学蒙古语文课程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高中毕业生考入区内高等学校,选择汉语授课专业学习的,鼓励继续学习大学蒙古语文课程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对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学生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实行升学优惠政策对报考区内外高中等院校的蒙古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实行加分录取政策对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逐步扩大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办学规模,办好民族班和民族预科教育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应当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单独录取允许考生兼报区内外高等学校的汉语授课专业区内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蒙古语文协作省区高等学校下达的协作招生计划,应当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区外高等学校下达自治区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应当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区内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举办民族预科教育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双语教学课程教材体系,建设蒙古文教材编译专兼职队伍,提高国家课程教材编译质量,突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材特色制定蒙古语言文字中小学、大中专教材和教辅资料及教学资源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加强编译、审查、出版、发行工作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教育信息化工程,实现民族教育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第四章 教 师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严格遵守教师道德规范从事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专业化水平和应用蒙(朝)汉两种语言文字能力应当符合岗位要求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各级各类民族学校教师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对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师实行绩效工资特殊政策民族学校设置的教师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比例应当高于同级同类其他学校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对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实行免费培训对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和少数民族优秀中青年教师组织进修提高、挂职锻炼第三十条 自治区优先保障民族师范院校和民族师资培训基地的建设发展民族师范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面向边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定向就业招生鼓励各民族优秀教师和符合任职条件的各民族优秀毕业生到民族学校任教、支教第五章 科学研究与协作交流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民族教育研究人员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应当配齐蒙古语授课主要学科研究人员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加强与蒙古语文协作省、自治区在蒙古语授课教育领域内的协作,共同协商不同行政区域蒙古语授课教育的学制年限、课程计划、教材建设、教育科研、协作培养学生、教师培训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鼓励对农村牧区及边境旗市民族学校开展对口支援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发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民族学校利用地缘优势和语言文字条件开展有关活动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保障民族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的经费保障标准,加大对民族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费、扶贫开发资金等,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机动金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应当逐年增加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幼儿园、中小学公用经费时,补助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标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所需的水、电、取暖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纳入预算,足额核定并及时拨付到位第三十八条 各级财政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对少数民族聚居且人口多,民族教育工作任务重、困难大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倾斜各级财政设立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应当根据需要足额核定,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按时拨付。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分担机制助学金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教育部门统一规定,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第四十条 自治区对双语教学民族幼儿园在园幼儿减免保教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一套教辅资料,对寄宿制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对考入区内高等学校的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学生,减收20%学费,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学生,辅修宜于就业创业的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和汉语授课的应用类课程,取得合格证书或者合格成绩单的,由政府补助选修费用,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承担少数民族预科生应当享受生源地政府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助学奖励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每年应当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划定不低于15%的职位(岗位)用于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国有企业招录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大中专毕业生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重视民族文化传承发展事业和蒙古文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对蒙古文教材、教辅资料、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出版发行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蒙古文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审查等给予资金保障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加强民族教育的督导评估和办学条件保障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设备购置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应当达到标准化要求,满足特色化发展需要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和扶持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校办产业依法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吸纳国外、境外组织和个人对民族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民族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二)将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场地及其它设施出租、出。

卡西欧5800p使用说明书资料.ppt
锂金属电池界面稳定化-全面剖析.docx
SG3525斩控式单相交流调压电路设计要点.doc
话剧《枕头人》剧本.docx
重视家风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治家应成为领导干部必修课PPT模板.pptx
黄渤海区拖网渔具综合调查分析.docx
2024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交通运输工程)-公路篇》真题及答案.docx
【课件】Unit+3+Reading+and+Thinking公开课课件人教版(2019)必修第一册.pptx
嵌入式软件开发流程566841551.doc
生命密码PPT课件.ppt
爱与责任-师德之魂.ppt
制冷空调装置自动控制技术讲义.p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