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x
15页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 (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七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用言语挑衅、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X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策划、组织、纠集打群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九条 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未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等行为既遂,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800元(含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校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故意损毁校园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违反管理规定私自搭接电缆线路、安装交换机、路由器或者其它通信终X设备,给校园网络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秩序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从门窗向外抛掷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组织或者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弄虚作假,骗取助学贷款或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图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者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刻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者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三)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四)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以及行为有损社会公德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打麻将的,视为赌博行为第十三条 因饮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进行窝X、转移、销售、买卖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线或者使用违禁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或者超时滞留学生公寓(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一次后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六)未办理外住手续擅自搬离宿舍或者在宿舍内保留床位而又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宿舍)留宿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九)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每学年违纪计分累计达10分以上,给予以下处分: 违纪计分10-2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 违纪计分21-30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计分31分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校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教师要求摆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事先将与考试相关内容写在考试现场设施或者身体部位的;(九)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十)其他作弊行为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XX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含擅自离开实习岗位),依照不同情形给予处分:擅自离校1-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4-7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8-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11-14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15天(含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离校同时旷课,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应给予更重处分的,按第十六条第一款执行第二十二条 提供伪证或者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