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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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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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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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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

      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配合第五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单独登记的,以宗地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或区段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四)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五)土地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六)土地预告登记情况:(七)土地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八)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九)土地权属证书的名称、编号;(十)土地登记字号;(十一)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统一登记的,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的地号、四至;房屋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三)房地产的面积:(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房地产权证:(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四)房地产共有权证;(五)房地产他项权证;(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七)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八)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九)房地产异议登记通知书第八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一)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建设商品房屋,或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建设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以及自然人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一)因转让、继承或受赠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将已经办理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或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的产权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办理商品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的转移登记:(三)单位将已办理了房改手续且已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转移到单位职工名下的,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四)房屋权利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的,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五)因城市房屋征收、拆迁,拆迁人将已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补偿给被拆迁人,并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到被拆迁人名下的,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六)房屋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房屋赠送给其他人所有的,办理赠与登记;(七)房屋权利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房屋由其他人继承的,办理继承登记;(八)房屋权利人因离婚析产、夫妻协议析产、共有房产析产或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或国有资产划转等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办理其他转移登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第十条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一)房地产权利人更改姓名或者名称的,办理名义变更登记:(二)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办理分割、合并登记:(三)房地产的用途、地址、面积、结构等现状发生变化的,办理其他变更登记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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