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doc
3页1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遵循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其他附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外事及港澳台事务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第五条 禁止组织 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第六条 重要公务接待由党办、校办负责,并视情况安排相关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公务接待由各部门(单位)负责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七条 公务接待 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并严格接待审批。
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填写审批单,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2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第九条 接待住宿 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校内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第十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 1 次需在校外用餐时,须在《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 1)中注明,并经接待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安排接待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标准参照甘肃省会议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150 元/人/天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接待人数在10 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公 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对方赠送礼品时,应婉言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品应在 1 个月内上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三条 公务活 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3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员名单等内容如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金额,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 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 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接待费用除按规定实行学校财务转账外,需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附报告说明,并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字审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 年 2 月 24日学校印发的《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