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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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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法学,,,国际法学,第一章 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2.国际法概念的历史发展 市民法(jus civile) 古罗马 万民法 (jus gentium) 近代国际法的前身,后称万国法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格老秀斯(Grotius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近代国际法中,万民法西方翻译为万国法(law of nations)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 边沁(Bentham)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 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管辖权的选择 国际私法冲突法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为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的基本标准,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二、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为“弱法”,甚至不是法!,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奥斯丁(John Austin)【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派奠基人】 “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治长官制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国际法学,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国际法学,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的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 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平托(斯里兰卡)、王铁崖(中)、周鲠生(中)等。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学,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 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国际法学,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法学,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学,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编纂(codification),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分类: 形式上分类: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依编纂者:官方编纂、非官方编纂; 依编纂范围: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 理解:编纂严格意义上指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不同于立法 国际法委员会简介:(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国际法学,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 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国际法学,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一)一元论 论据: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二)二元论 论据: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国际法学,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 三、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国际法学,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学,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1、含义主权,即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让予主权是国家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并非由国际法所赋予的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只是对这一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2、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3、主权原则的含义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4、主权原则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国际法学,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6、尊重主权与尊重领土完整的关系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不被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

      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国际法学,互不侵犯原则,1、含义互不侵犯原则是指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2、侵略1974年12月14日第二十九届联大通过了一项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将侵略定义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国际法学,互不侵犯原则,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则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禁止进行武力威胁、禁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行战争的宣传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禁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禁止一切战争,下列两类战争不在禁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行的民族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国际法学,互不干涉内政原则,1、含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依此原则,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2、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A、内政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B、内政包括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行动,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外交等国际法学,互不干涉内政原则,3、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A、干涉指一国或数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B、干涉有多种形式,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所以绝不能将非法使用武力理解为干涉的惟一方式干涉也包括积极的干涉和消极的干涉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是直接进行干涉不行为的干涉即消极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

      国际法学,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注意领会 “内政”绝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上的概念,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内政的范围再如某国在国内实施种族隔离,也不是内政,因为这是被整个国际社会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国际法学,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同时,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国际法学,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注意领会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包括: (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5)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6)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国际法学,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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