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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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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工****
  • 文档编号:425674108
  • 上传时间:202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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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名称:ⅩⅩ县农村信用社;英文名称:Ch Union地址:ⅩⅩ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ⅩⅩ县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辖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 向本联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入股社员、入股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联社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 第十一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经营下列业务: ㈠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㈢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㈣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㈤买卖政府债券; 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㈦提供保险箱服务; ㈧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㈨办理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组织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第十四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0万元,由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构成,为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本联社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 本联社股本结构如下: ㈠按投资主体划分:自然人股3137万元,占股本总额的98.04%,其中职工股702.91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97%;法人股63万元,占股本总额的1.96% ㈡按股权设置划分:资格股1862.9万元,占股本总额的58.22%;投资股1337.1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1.78% 第十六条 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自然人入股起点为1000股,法人股起点为10000股单个自然人社员(包括职工)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少于股本总额的50%单个法人(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持股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第十七条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自然人社员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企业法人社员每增加10000元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八条 社员缴纳的股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九条 本联社对认缴股金的社员签发记名股金证,股金证中对资格股和投资股分别列示,作为社员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联社股金证应列明下列事项: ㈠自然人股社员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性质(资格股或投资股); ㈡法人股社员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股权性质(资格股或投资股) 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可以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本联社当年发生亏损不得对社员分配红利;当年盈利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帐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㈠本联社当年亏损; 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㈠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㈡不存在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㈢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㈣经理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原则上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本联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六条 社员不得以所持股份在本联社以外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本联社理事、监事、主任和副主任持有的股份,在任期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法人社员持单位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办理挂失登记手续第四章 社 员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分为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 凡居住在本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联社自然人社员 凡在本县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股金后,即成为本联社法人社员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㈢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㈣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㈤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权利; 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继承、赠予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㈦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本联社社员承担如下义务: ㈠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 ㈡按其所认购的股金数额向本联社缴纳股金; ㈢以其所持有的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联社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㈣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 ㈤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职工、其他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组成社员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制订或修改章程; ㈡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㈢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㈣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㈤审议、批准本联社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 ㈥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㈦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㈧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代表所持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人员组成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行使职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㈢制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㈣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㈤批准本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㈥审议主任的工作报告; ㈦选举、更换理事长; ㈧聘任或解聘本联社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㈨决定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㈩提出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主任职务时,应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主任提名,理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主任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履行职责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㈠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㈢签署本联社股金证,签发理事会决议; ㈣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联社主任、副主任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的聘书; 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理事长的选举、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4次经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理事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事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信贷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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