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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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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400301
  • 上传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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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大大兴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署,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思路一、工作思路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大兴安岭地区主体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二、工作目标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名单,明确关闭或搬迁时限,积极筹措关闭或搬迁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关闭或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三、划定原则三、划定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四、划定依据四、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五、划定范围五、划定范围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区域依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及黑龙江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区域应依法划定为畜禽禁养区:(一)(一)饮饮用水水源保用水水源保护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 3 -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备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二)(二)风风景名景名胜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自然保(三)自然保护护区和湿地公园区和湿地公园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国务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范围执行四)国界区四)国界区包括中俄国界线 1000 米以内区域五)城(五)城镇镇建成区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聚区根据《大兴安岭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及各县区的《乡镇总体规划》,结合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大气环境保护距离等要求,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六)工(六)工业业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工业园区(工业开发区)七)生(七)生态态保保护红线护红线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地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八)主要交通区八)主要交通区包括主要交通干线两侧 300 米内九)国家(九)国家级级、省、省级级和地和地级级文物保文物保护护区十)国家或地方法律、法(十)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规规定需要特殊保定需要特殊保护护的其他禁止建的其他禁止建设设养殖养殖场场的区域六、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六、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畜禽是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11 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 4 -羊、马、驴、狐、貉、貂、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 16 种类。

      一)(一)规规模化畜禽养殖模化畜禽养殖场场(养殖小区)养殖小区)生猪(出栏)≥500 头;奶牛(存栏)≥100 头;肉牛(出栏)≥100 头;狐貉貂(存栏)≥300 只;蛋鸡(存栏)≥10000 羽;肉鸡(出栏)≥50000 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行署环保、畜牧部门确定二)畜禽养殖(二)畜禽养殖专业户专业户500 头>生猪(出栏)≥50 头;100 头>奶牛(存栏)≥5 头;100 头>肉牛(出栏)≥10 头;300 只>狐貉貂(存栏)≥50 只;10000 羽>蛋鸡(存栏)≥500 羽;50000 羽>肉鸡(出栏)≥2000 羽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行署环保、畜牧部门确定七、时间安排七、时间安排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2 月 28 日,各县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上报行署环境保护局、行署畜牧局并向当地社会(媒体)公布2017 年 3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31 日,各县区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摸底调查工作,确定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名单。

      2017 年底前各县区组织完成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八、工作流程八、工作流程各林业局、古莲河煤矿、大杨树农工商公司、岭南生态农业示范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监管组织实施一)摸清底数一)摸清底数各县区环保部门、农业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 5 -区划定范围二)核定(二)核定边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养殖种类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三)方案制定三)方案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内容要包括: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关闭和搬迁工作完成时限、禁养区边界范围、环境监管要求等内容方案要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满足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方案要建立各级政府、多个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分解任务、落实考核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附件包括:禁养区内需关闭和搬迁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关闭搬迁期限、责任分工及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件(1:50000 比例尺)。

      在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时,可以借助和利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收集、核定辖区环境敏感区的分布和区域边界情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高起点、高标准制定方案四)征求意(四)征求意见见畜禽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五)(五)报报批公布各县区环保部门、农业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分别上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进行技术审核通过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一般 5 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畜禽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各县区环保部门、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环境保护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牧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各县区环保部门、农业畜牧部门要- 6 -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条、第 59 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25 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畜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九、保障措施九、保障措施(一)成立(一)成立组织组织,加,加强领导强领导成立由分管环保、畜牧工作的副专员任组长,行署环保局局长、行署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行署发改委、农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水产局、营林局、旅游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文广新局、公安局、工业园区办、岭南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全面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二)提高(二)提高认识认识, ,强强化化责责任 实施畜禽禁养区划定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良好城乡风貌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及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动物产品食品安全,促进我区现代畜牧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禁养区划定有关材料收集和汇总上报,确保此项工作高质量按期完成三)加大宣(三)加大宣传传,正确引,正确引导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宣传禁养区划定工作的意义、划定范围及要求,使广大畜禽养殖户从思想认识上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环保意识,能够积极配合、提早做好搬迁准备工作。

      附件 1:大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件 2: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任务分解表- 7 -附件 3: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区域名录附件 4:大兴安岭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保护基础信息情况登记备案统计表附件 5:大兴安岭地区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调查摸底清单附件 1大大兴兴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安岭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领导小小 组组成成员员名名单单- 8 -组 长:姜蒙红 林管局副局长王洪斌 林管局副局长副组长:郑学慧 行署环境保护局局长叶喜庭 行署畜牧局局长 成 员:姚 波 行署交通运输局局长王 闯 行署文广新局局长商兆海 行署农委主任段惠杰 行署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天才 行署水产局局长孟 利 行署旅游局局长莫学停 行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孙可思 林业集团公司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梁凤英 行署卫计委主任于晓峰 岭南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张 革 行署畜牧局副局长吴凤香 行署发改委副主任关长巨 行署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林柏地 行署水务局副局长宋光辉 行署营林局主管全区森林公园工作副处长李 伟 行署公安局副局长 刘 鹏 地区工业园区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署环境保护局,联系:0457—6101705),分管副局长高松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指导畜禽禁养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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