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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教材3-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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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2. 2. 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3.3.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4.4.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及发展战略研究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及发展战略研究 •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1 建设部与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建设部与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主要职责:      1.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规,监督实施;       2.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3.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作;   第六条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册工作;       4.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作     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2.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甲级监理单位;       3.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注册工作;       4.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1.大、中型工程项目;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程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按照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第七章 罚则罚则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对项目法人的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1996年年1月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日起实施,建设部1989年年7月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号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监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设计单位实施监督代表设计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当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国家物价局、建 设 部文 件                 ((1992)价费字)价费字479号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 一计收: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万——5万元/万元/人/年 (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三)不宜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序号工程概(预)算 M(万元)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监理取费a(%)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3456712M<500500≤M<10001000≤M<50005000≤M<1000010000≤M<5000050000≤M<10000010000≤M0.20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观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 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 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 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 因 解 除 合 同 使 一 方 遭 受 损 失 的 , 除 依 法 可 以 免 除 责 任 的 外 , 应 由责 任方 负 责赔 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 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 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其 他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略 1.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建设工程监理的基础2. 2. 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3.3.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法规4.4.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及发展战略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及发展战略研究研究 •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及发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及发展战略研究展战略研究1、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2、发展战略研究 1、工程监理业普遍存在问题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内涵的误解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内涵的误解•误认为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和承包单位双方的误认为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和承包单位双方的公正利益。

      公正利益•某些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某些业主要求监理工程师“包包”投资、投资、“包包”进度、进度、“包包”质量,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超投质量,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超投资和拖进度的责任资和拖进度的责任•误认为工程项目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或工程误认为工程项目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或工程指挥部领导组织建设,没有必要监理指挥部领导组织建设,没有必要监理•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没有必要进行监理实行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没有必要进行监理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方法存在的问题•误认为不编制工程项目组织手册(监理方案、误认为不编制工程项目组织手册(监理方案、监理规划、监理手册)即可进行监理工作监理规划、监理手册)即可进行监理工作•只做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而忽视施工阶段只做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工作而忽视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工作;只做施工阶段的的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工作;只做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而忽视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而忽视项目前期和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工作•忽视项目策划工作忽视项目策划工作•忽视项目目标风险管理工作忽视项目目标风险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手段存在的问题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手段存在的问题•误认为监理控制质量,只需要加强现场施工监误认为监理控制质量,只需要加强现场施工监督和审核施工单位、材料督和审核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交设备供应单位提交的试验报告,监理不需要另外做试验。

      的试验报告,监理不需要另外做试验•不重视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必要不重视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是监理工作的必要性 2、发展战略研究•中国工程监理与国外通行做法的比较分析中国工程监理与国外通行做法的比较分析(1)国外通行的做法、名称和工作性质、范围及内容;国外通行的做法、名称和工作性质、范围及内容;(2)国内外的比较分析,相似点及不同点;国内外的比较分析,相似点及不同点;(3)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相互关系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相互关系•中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中国工程监理的发展方向及应采取的政策措施(1)如何规范如何规范“工程监理工程监理”的名称,使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的名称,使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接轨惯例接轨2)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及运作方式,包括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及运作方式,包括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与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的业务是否趋同与项目管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的业务是否趋同3)如何提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如何提高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4)如何通过立法对工程监理活动加以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何通过立法对工程监理活动加以规范,规范的主要内容 谢谢 谢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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