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探析:城市建设档案馆》.docx
12页城建档案依法行政探析:城市建设档案馆 一、城建档案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立法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对策》(建设部令第78号)、《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对策》(建设部令第136号)、《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档字474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城办字第585号)等,并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纳入了建设工程预验收制度;原建设部在1992年成立了“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履行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职能;全国一些城市的城建档案馆依据相关行政职能,经编办审批增挂了城建档案管理处的牌子,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有些地方的档案部门已经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比如,广东省内,深圳市城建档案馆、梅州市城建档案馆、茂名市城建档案馆、清远市城建档案馆、韶关市城建档案馆都已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广州市档案系统,基本上已实施公务员管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也已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对于城建档案馆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22〕5号)中也明确指出:“依据国家法律、律例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参照各地工作实际,城建档案馆一方面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另一方面担当着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的任务,属于科学技术事业单位,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 二、城建档案行政行为的种类和依据(以广州馆为例) 为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广州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乐观推动申请行政类事业单位,依据广州市编办《对于广州市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计划的批复》(穗编字〔2022〕211号),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挂广州市规划局建设档案管理处牌子)更名为广州市规划局城建档案管理处(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然权力运行流程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广州馆对比“三定”计划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梳理城建档案的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并经过分析政府、社会和市场的责任边界,进一步坚决城建档案馆行政类事业单位分类的改革方向依据马怀德《行政法学》,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合法、行为权限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详细行政行为一般分为以下几类: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嘉奖、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现结合广州的城建档案工作实际,广州馆梳理出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确认、行政惩罚4种共5项城建档案的行政职权,详细分析如下: (一)城建档案行政规划行为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规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订出规划蓝图,以作为详细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订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务必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城建档案行政规划是一种依职权自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城建档案馆,行为内容是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进展规划广州馆“三定”计划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事业进展规划,拟订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律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对策》(国家档案局令)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律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三条: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托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3.《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对策》(穗府〔2022〕9号)第一章第五条:市、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制订本市城建档案事业进展规划、规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城建档案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赐予笃定、认定、证明(或否认)并予以宣告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认、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详细包括对身份的确认、对本领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城建档案行政确认行为有两种:第一种是依职权自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城建档案馆,行为内容是负责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广州馆“三定”计划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受城市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律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准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准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3.《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第七条:各单位在对每一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的时候,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与,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好、精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5.《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对策》(建设部第136号令)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6.《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7.《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2022年11月26日经过)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查验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和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符合的,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8.《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对策》(穗府﹝2022﹞9号)第十三条: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并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其次种是依申请的自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城建档案馆,行为内容是负责出具城建档案证明广州馆“三定”计划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负责全市规划管理业务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城乡建设档案的统一接收、保管、利用及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出具城建档案证明是档案利用的一种形式,是依申请对行政相对人所需的城建档案中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用途包括:房产分割、合并,办理房产证,报建依据,资质评比,司法取证,法律诉讼等出具证明件盖有“档案业务管理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中,形成大量的声像档案,这些声像档案在规划管理、土地勘探或者土地征收等工作中均可作为法律证据律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第十九条: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制造条件,简化手续,供应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敞开的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对策》其次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供应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保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供应4.《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五章证据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5.《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对策》(穗府〔2022〕9号)第四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其次十四条:我国公民、组织凭身份证或单位推荐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建档案6.《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条:城市、县和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的建设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供应便利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2215.3供应利用服务可实行下列方式:3档案证明;15.3.8供应利用档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查验利用者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城建档案行政指导(监督检查)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鉴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实行必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城建档案行政指导是一种托付或授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是受城市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行为内容是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广州馆“三定”计划中明确的该项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律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对策》(国家档案局令)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四)检查、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2.《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档案局颁发)其次十六条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3.《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第四条……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依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第三条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托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5.《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6.《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庇护部、国家档案局发)其次十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对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7.《广州市城乡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