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12页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9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保险条款之前,浏览、 、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宽限期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第十条 第十条 红利事项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三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四条 犹豫期 第十四条 犹豫期 第十五条 借款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七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八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九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五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主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产品特色: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含六十周岁) ; 二、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机会根据公司(9)分红业务经营状况享受红利分配,但红利是不保证的。
免责事项: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14);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 其他: 一、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六条) ;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 退保的损失:退保的损失: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15)实际退还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根据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6)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犹豫期: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犹豫期内仔细阅读本主险合同您可以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扣除合同工本费10 元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由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正本留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的声明、批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含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全部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之和,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请您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九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次日零时止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7)以该日期计算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对本主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宽限期 第五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进行红利分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公司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公司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均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 9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 红利事项 第十条 红利事项 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的,红利在公布日派发;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后的,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派发 公司将在每个红利派发日(18)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您也可致电公司查询您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一、累积生息:派发的红利仍将保留在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利息(19)自红利派发日开始计算; 二、抵交保险费:派发的红利用于抵交部分或全部到期保险费; 三、现金领取。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如果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变更红利领取方式,请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向公司申请变更 若本主险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保险单周年日和红利公布日之间,并且当年的保险单周年日在红利公布日之前,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只能以现金领取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本主险合同终止时,对于本主险合同各保险单年度中未满一个完整保险单年度的期间,公司不进行红利分配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