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语境论下的清末预备立宪.docx
13页历史语境论下的清末预备立宪 刘为勇作者简介:刘为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南昌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江苏苏州,215006Reference:对于清末预备立宪,传统学界大多对其进行“历史的辉格解释”,并以此得出其与近现代西方宪政精神相悖的结论;以历史语境论来分析清末预备立宪,更能还原历史于真实清末预备立宪,是清廷体制内“新政”改革失败后所启动的一项政治体制本身的改革由于救亡图存实用价值使然,源于近代西方的宪政被引入清末时期的中国后,其本意就发生了变异;由于现实需要,清廷选择了将官制改革作为清末立宪预备工作的最优选项预备立宪后的清末皇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从对宪政再加工的译语世界中走出来,或许对当下中国依法治国建设具有更为新鲜的意义Keys:官制改革 新政 预备立宪 历史语境D912.1 :A :1004-0730(2015)06-0126-08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行“预备立宪”谕令,从而开启了近代中国仿行西方宪政的曲折历程从源头上看,近代中国宪政不是内生的,故清末时期将其称之为“仿行宪政”,而“仿行宪政”的直接动因就是为了救亡图存,该等观点“在理论上由进化论的话语逻辑而得到了证明;在实践中有日本明治维新二三十年来的成绩为证,这也是中国维新运动兴起于甲午战败后的真正原因”。
但有意思的是,当谈起清末预备立宪,今人自会联想到“骗局”、“闹剧”等相关语词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联想?这源于传统学界一直在给我们传递这样一件事实:“清末预备立宪就是一场骗局在岁月的洗礼下,这样的“事实”终成我们回望清末预备立宪的“认知习惯”而这种“认知习惯”形成的理论基础可用“历史的辉格解释”进行概括所谓“历史的辉格解释”,就是论者用当下的眼光和立场,参照今日之尺度去研究、评判过往历史;用最为通俗的话语来描述“历史的辉格解释”,就是“以今讽故”或“以今非古”历史的辉格解释”,由英国历史学家巴特菲尔德所创19世纪初,英国辉格党的一些历史学家站在本党的政治立场上,用当时的眼光和立场进行历史创作,以颂扬辉格党的历史功绩由于反对这种历史研究方法,1931年,巴特菲尔德专门出版了《历史的辉格解释》一书,提出了著名的“历史的辉格解释”概念巴氏指出:历史的辉格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其参照今日来研究过去……通过这种直接参照今日的方式,会很容易而且不可抗拒地把历史上的人物分成推动进步的人和试图阻碍进步的人这里的谬误在于,如果研究过去的历史学家在心中念念不忘当代,那么,这种直接对今日的参照就会使他越过一切中间环节。
虽然把过去与今日直接并列的做法能使所有的问题变得容易,并使某些推论显而易见,但这必定导致过分简单化地看待历史事件之间的联系,必定导致对过去与今日之关系的彻底误解历史的辉格解释”语词,在当代西方科学史文献中是极为常见的,且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历史研究方法的“贬义词”虽当下大多数国人对“历史的辉格解释”概念不甚了解,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对我国历史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历史的辉格解释”对于清季十年的变革,法史学界的相关评价也十分有意思对于清末“修律变法”,学界基本上给予了正面评价但对于清末十年变革核心部分的“预备立宪”,却给予了否定法性评价这一否定性评价似乎忘记了一个基本事实,那就是清末“修律变法”本是“预备立宪”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对同一事物“整体”和“部分”的评价截然不同?毫无疑问,那就是“历史的辉格解释”在作祟显然,还原历史事实于真相的最好办法,就是自身必须尽量地进入特定历史的场景或语境中去观察、去研究因为“语境确定了历史事件所发生的‘现场’和在历史中所占据的具体位置,进而就可以据此说明事件的功能性相互关系”因此,从对学术追求的方面而言,我们需要“历史语境”值得追问的是,为何传统学界大多认为“清末预备立宪就是一场骗局”?笔者以为,这是因为持该等观点的论者对西方宪政情有独钟,其是站在西方宪政的立场上评判清末预备立宪的,并指出之所以“泰西各国”的宪政到了中国后就出现“异化”,是因为那是清廷最高统治者为了消弭革命以保全自身而导演的一场“闹剧”。
笔者也不否认,兴起于近代西方的那种通过效力足以约束最高统治者的宪法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政”,是目前人类文明最高智慧的结晶,也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如果拿着这样的“尺度”去衡量清末预备立宪,就会陷于“历史的辉格解释”之陷阱因为你是在用西方的宪政价值观,且仅以西方的宪政模式去评价和衡量清末预备立宪,这就直接忽略了清廷决定预备立宪的种种复杂的中间环节虽然把清末预备立宪与西方宪政直接并列的做法,可能会使所有的问题都变得简单,但这必定导致过分简单化地看待清末预备立宪,也必定导致对清末预备立宪的彻底误解因此,如欲正确认识和理解清末预备立宪,我们必定要走进清末历史语境中去二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清廷统治下的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且这种侵略持续存在持续的帝国主义侵略,使当时中国之国家主权尽失并使国家处于“危亡”边缘因此,不管清廷最高统治者愿不愿意变革,“危机”就摆在那在危亡的关头,清廷选择了“变革”,遂清末“洋务运动”随之兴起但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的清末“洋务运动”最终以失败告终如果说鸦片战争后的中国,仍保有部分“天朝的尊严”,但“光绪二十一年(1894-1895年)的甲午战争扫荡了‘天朝’的残余,‘天朝’的观念随之崩溃”。
当时间步入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时,清末政局又发展到了最为关键的节点:义和团运动的兴起和八国联军的入侵,使清廷统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深层危机于此,“变革”又再次成为彼时时代“强势话语”,而这种强势话语也深刻地影响了清末时期最高统治者的内心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十二月初十日,清廷发布了“变革”谕令,这标志着清末新政的开始如果说清末“新政”是清廷试图变压力为动力而在危机中求生机的应变举措, 倒不如说是当时整个中国在探寻“救亡图存”的内在理路新政”谕令颁行后,清廷朝野纷纷献计献策以图振厉自强,清廷自身也以“上谕”的形式颁布了多项体制内的改革法令以落实“新政”决策,这些谕令的范围涉及吏治、经济、军事、教育等诸多方面从客观上讲,清廷颁行的这些改革法令除部分激进外,大部分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当然,值得强调的是,清末“新政”时期所出台的改革法令都未突破政体变革范畴,其本质仍为体制内的行政变革清末“新政”实效如何?对于该问题的回答之结果直接关乎对清末“新政”成功与否的评价评价清末“新政”成功与否,关键是要看相关改革法令能否“落地”清末“新政”中关于“吏治”方面有一重要改革规定,那就是“不准报捐实官”。
笔者以该项改革法令为例来分析清末“新政”的实效众所周知,捐纳是清代文官选拔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捐纳职官,本是清廷一时权宜之政但该项权宜之政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官场“流弊滋多,人品混淆,仕途冗杂,实为吏治民生之害”为此,清末“新政”时期清廷谕令“不准报捐实官”,其目的就是为了澄清吏治,以图“新政”顺利推行但该谕令甫一出,时人皆不以为然,“……停捐实官之说,无论智愚贤不肖,皆知为今日切要之图然苟非当事者全局统筹,另谋所以相抵之策,深恐不转瞬而枢臣疆吏必有以筹款维艰暂行试办之说尝试者……”果不其然,时隔不久,湖广总督张之洞就以公款不足为由向清廷奏请延展捐限;其后,直隶总督袁世凯也以练军所需费用巨大为由奏请重新开实捐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清廷“不准报捐实官”的谕令并不能落到实处,这无疑使清末“新政”的实效大打折扣值得我们牢记的是,无论古今、无论中外,任何改革如果不仅不能使普通民众从中获取任何“红利”,反而成为“固有权益”被剥夺的对象,这就会让普通民众对改革本身产生极大怀疑,进而对主导改革的主体产生高度的不信任对比而言,清末“新政”在推行的过程中,经常有地方官员假借办理“新政”为名,“乘便弄权,苛细杂捐,任意抽收,并不禀官核办”。
由于这种与民争利的非正当性人为操作的存在,直接损害了普通民众的“固有权益”,其结果就是使清廷中央及其各级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受损,进而“新政”的推行就变得愈加困难综合起来看,由于负面效应比较明显,因此清末民众对“新政”的观感不佳,遂“民变”不断 面对此情,时人感叹不已:今天下疲困极矣!水旱连年,盗贼蜂起,暴敛横征,亘古未有,农不得耕,工不授器,商不获利,而士亦不能专一学业观望徘徊,吁嗟愁惨,终日惶惶,莫知或止,中国几不知成何世界?成何国家?综上内容,我们可以较为容易的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清末“新政”并不成功当然,以“历史的语境论”进行分析,清末时期所推行的“新政”也并非完全没有效果就不成功方面而言,其原因何在?答案值得探究笔者认为,除客观情势外,清末“新政”不成功的原因可归结一点,那就是清廷中央政治权威的缺失,“政令不出中南海”进一步延伸之,由于清廷中央权威的缺失,直接导致了清廷中央超越既得利益集团、驾驭既得利益集团变得愈加不可能,上述地方要员对清廷“不准报捐实官”改革法令的变相抵制以及相关地方官员假借“新政”之名行“恶政”之事即是明证而这一切实与清廷既有官制有关官制从广义来看,是关于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及其设官分职的管理制度。
清末以前,于清廷而言,对官僚选择和管理,基本遵循“天子择宰相,宰相择守臣,守臣择牧令”的“无为”路径,后“责其成”而不问其具体之所为这种官制,在“康乾盛世”肯定能发挥作用但在清末时期,由于国力衰弱,政治上的离心运动开始抬头,这样的官制运行的结果就是清廷中央统治权威受损和官僚阶层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由于清末“新政”的不成功,于此,另寻其他改革路径“以图自强”,遂又成为当时国人共同追寻的目标现实是无情的由于体制内“新政”改革的失败,随后政治体制本身的改革遂成为清末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三由于“新政”的失败,清末时期的民众不再希冀清廷固有体制内的行政改革能带来“国富民强”的美景但“希冀从形而上学的、心理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困境中摆脱出来的强烈愿望,引导许多中国人满腔热情地去献身于推翻他们原本尊崇的制度而接受生疏的外国方式的事业”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末名流张謇等向清廷上奏建议应行宪法实施新政,以振积弱而图自强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清末士人“救亡图存”的方式与路径已发生了“移向”:源于近代西方的宪政才是真正的强国之道清末日俄战争的结果更坚定了当时士人的这种“用宪政强国”的想法,这也折射出当时士人彻底放弃了对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的朦胧优越感。
客观上讲,当时国人对“宪政”的理解,首先想到的不是“人权”、“民主”、“自由”等近代西方经典自由主义概念,而是“救国良方”这一切源于当时国人对近代西方宪政制度与其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之间建立的一种想象的因果关联当体制内的“新政”无力救国,且国人认为近代西方宪政与其国家富强具有关联性时,宪政就变成了清末时期朝野一致选择的救亡图存的手段由于预设宪政是使西方国家富强的手段,且认为宪政也能使中国重新振兴因此在救亡为首要应急任务时,西方宪政的本质精神在当时的中国发生“变异”就在所难免 可以说,到了 1905 年前后,对清廷而言,“应否立宪已不再是中心议题,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立宪以及立什么样的宪”为解决“如何立宪以及立什么样的宪”之问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廷简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但由于遭革命党暗杀致五大臣出洋考察延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成行经考察,出洋大臣一致认为,中国“东临强日,北界强俄,欧美诸邦环伺逼处,岌岌然不可终”所以,只有“立宪”才是唯一出路但清廷欲“立宪”,其应“择何善而从”?出洋大臣则建议,美国“以工商立国,纯任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故其一切措施难以骤相仿效”。
而日本“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 ,应可效仿因“日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载,遂致勃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