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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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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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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教高〔2008〕 117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为适应转变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高校、企业和行业部门的教授、专家和管理人员在高等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现予以公布对确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学科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须由我厅审核并发文公布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含人才培养评估委员会等)具体组建事宜和要求等按该章程要求执行附件:《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 2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教学委员会△ 章程 通知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 年 7 月 15 日印发— 3 —附件: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高等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高等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咨询、协调、督导等作用,广东省教育厅将聘请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的教授、专家和管理人员等组成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属非常设的专家协调性咨询、指导和服务机构,在广东省教育厅领导下,对我省高等学校普通本科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与继续教育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决策咨询、研究、评估、督导和交流指导第三条  为做好广东省高等学校各有关学科或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规范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06]3 号)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4 —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决策咨询和政策指导及时将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政策转化为教学规范,指导我省高等学校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第五条  教改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组织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学科专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学科专业的质量监督、评估和保障等研究,并以研究成果指导相关工作第六条  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价、监督和质量保障指导围绕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研究制定强化质量意识的对策与措施,指导和加强教学质量监督与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按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要求等组织开展或接受委托进行的教育教学评估活动第七条  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运用指导教学改革项目、教学成果的建设与培育,总结推广教学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广应用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促进高等学校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和质量保障措施的推广与运用。

      第八条  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信息交流与指导收集与交流高等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方面的信息,组织开展学科专业领域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与交流,建立信息交流的平台和渠道,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指导服务 — 5 —第三章 组织第八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 导 委员会由各层次、各类别高等教育和各有关学科专业或专项工作的教学指导委员组成,各层次、各类别的高等教育和各有关学科专业或专项工作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第九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 导 委员会委员的人选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较丰富的实践与管理经验,具备承担与其工作职责要求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提名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学校或单位集体推荐等不同方式确定提名人选,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定后公布第十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性事务工作第十一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提名报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可以增设副秘书长、顾问、委员秘书等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所聘顾问根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安排,为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各层次、各类别高等教育和学科专业或专项工作等实际情况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相关的教学— 6 —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或经集体、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定后公布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秘书长 1 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高等学校或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组成分委员会的工作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开展,秘书长协助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第四章 任务第十三条  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广东省教育厅和全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有关学科专业领域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的调研;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承担广东省高等教育本科专业和高职高专教育专科专业设置条件的现场或书面评审工作;接受委托或参与有关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经验总结和教学成果等项目的评选和推荐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成果项目的建设与培育工作第十五条  协助广东省教育厅指导高等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实践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六条 根据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 发展对高等学校教学和— 7 —人才培养工作需要,组织和开展有关学科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指导,提高教学工作规范化水平;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信息沟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宣传推广运用优秀教学成果等,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做好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等委托的其他有关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等方面的工作第五章 工作方式第十九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至五年,视情况需要可续任任期内委员因故或多次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资格自行终止其人员补充按第三章第九条要求产生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制订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根据核定的计划和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活动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和总结报告等报广东省教育厅;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其他专门会议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

      教学指导— 8 —分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的会议或组织业务活动对工作业务相关联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建立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以便于加强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和交流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汇报与沟通,积极参与和推动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相关工作,主动争取取学校的支持和帮助教学指导委员会中的行业、企业专家应积极参与工作,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改革与建设、实习与实训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主任委员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活动经费广东省教育厅将按规定对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教学指导委员会如接受社会赞助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教育厅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个人通报表彰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分委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定后实行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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